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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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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台湾话Tìn客家话Tsṳ́n)是中华民国地方制度中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团体,设于之下,地位与县辖市相当。镇设镇公所镇民代表会,分别为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民意机关。[1]镇下辖,和乡下所辖之同级。

目前中华民国有38个镇,人口最多与最少的镇分别是南投县草屯镇台东县关山镇,2023年底两镇人口分别为97,120人与7,967人,有2个镇的人口不足1万人,分别是台东县关山镇(7,967人)与南投县集集镇(9,924人)。面积最大与最小的镇分别是花莲县玉里镇宜兰县罗东镇,两镇面积分别为252.3719平方公里与11.3448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高与最低的镇分别是宜兰县罗东镇与花莲县凤林镇,2023年底两镇人口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1,803人与每平方公里87人。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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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镇分布图

清朝时即在以下行政区划中,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但目前《地方制度法》并无详细规定镇的设置标准,仅有在城市规划法中,规定镇与县辖市均需拟定城市规划;乡则由县政府指定才需订定城市规划。一般而言,全部沿袭1999年尚未颁定《地方制度法》之旧有标准。台湾现行的乡镇,主要从日治时期1920年在台湾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为乡、镇而来。

由于社经环境的变迁,导致今日的行政区划逐渐不合时宜,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因而社会朝野一直有声音要制定《行政区划法》,作为调整行政区的法源依据。惟立法院至今仍未修订且三读通过。

《乡改镇条件两项》的诞生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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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2年(1953年)时,台湾省政府主席俞鸿钧,鉴于原有《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中,并无乡升格为镇之相关规定,所以呈请行政院是否可增列有关“乡改制为镇条件”的行政命令,行政院核可后,台湾省政府便发布行政命令《乡改镇条件两项》,具体如下:

  1. 人口在10,000人以上,且有6,000人以上集中在乡公所在地区者。
  2. 街道建筑具有规模,工商发达,交通便利,合乎城市规划条件者。

符合《乡改镇条件两项》之规定的乡,得申请台湾省政府核可,改制为镇。如宜兰县头城镇苗栗县通霄镇等,而台南县学甲镇(今台南市学甲区)则是最后一个由乡改制为镇的事例。此外,于1958年,由台北县中和乡辖区,分割出永和镇

但因战后台湾人口遽增,民国40-50年代开始,符合《乡改镇条件两项》而具有申请为改制为镇之资格的乡大为增加。在台南县学甲乡向台湾省政府申请改制为镇的史料文件档案中便提到,学甲乡方面已获知,台湾省政府,鉴于当时台湾省234个乡当中,符合《乡改镇条件两项》者,竟高达195乡之多,已有研拟废除《乡改镇条件两项》之议论。而台南县学甲乡则是这195个乡中,最后一个成功获台湾省政府核可,而改制为镇者(1968年2月2日)。此后不久,台湾省政府便废除《乡改镇条件两项》(同年2月17日),历时仅15天左右,此后再也没有相关规定。

因《乡改镇条件两项》,是台湾省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并非立法院制订的法律,所以台湾省政府可以随意废除,欠乏制度稳定性。台湾解严后,对于依法行政之要求提高,故于1994年,立法院制订《省县自治法》,作为地方自治的法源依据,为台湾地方自治史上第一部法律,但其中并未有“乡改制为镇”之条款。1999年,立法院制订《地方制度法》以替代《省县自治法》,是现行台湾地方自治制度中的重要法律,然《地方制度法》亦无“乡改制为镇”之条款,其后数次修订,亦无“乡改制为镇”条款的增订。

自废除《乡改镇条件两项》以后,虽有地方制度相关法规、法律多有修订,然而皆无“乡改制为镇”的规定,在缺乏法源依据的情形下,再无乡改制为镇之事例。民国60年代后,台湾经济起飞,有些属于都市卫星乡镇的乡,人口飙升,事实上已“城镇化”;而于农业县份中也有若干新崛起且实质上已“城镇化”的乡,但因缺乏法源作为依据,皆无法改制为镇,名义上仍旧称为乡。譬如桃园县升格成直辖市前,其龟山乡人口高达14万之谱;同县龙潭乡人口高达约11万5,000余人,比同县大溪镇(人口约9万2,000人)还多,当然也远比台湾其他许多镇还繁荣,但无法改制为镇。现今“乡比镇还热闹”的情况,在台湾各县中极为常见,如花莲县吉安乡,人口也比同县的凤林镇玉里镇高出许多。

一般而言早期农业县份的镇,通常比乡繁荣,但这些早期设置的镇中,有些因为产业没落而人口流失,而有人口比同县其他乡为少的情形。例如台北县瑞芳镇(今新北市瑞芳区)因矿业极盛一时,人口曾居该县之冠,但因结束矿业开采,人口外移严重,而同县之中,于当时人口较瑞芳镇为少的一些乡,如土城乡中和乡,早已改制为县辖市。

又譬如在2000年,高雄县林园乡(今高雄市林园区)曾提出欲改制为镇的要求,但也因上述无法源依据的背景下,未能成功改制为镇。

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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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共设有38个镇,仅澎湖县连江县未设镇,其中以彰化县设有6个镇为最多,其次为苗栗县云林县设有5个镇,其余各县至少设有2个镇。人口最多的镇为南投县草屯镇(97,608人|2019年12月底统计);人口最少则是台东县关山镇(7967人|2024年10月底统计)。

又由前小节可知,今日各县所管辖的乡与镇,因为早已无“乡升格为镇”的条款法源依据,所以出现许多“乡”人口多于“镇”之情况。现今国内各县中,一定会有至少一个“乡”的人口多于同县内的某个“镇”,已经没有一个县是例外,造成了当今“乡镇无差别”的现象。

目前全国之“镇”数目统计:

新竹县 苗栗县 彰化县 南投县 云林县 嘉义县 屏东县 宜兰县 花莲县 台东县 金门县 全国
总计
镇名 关西镇
新埔镇
竹东镇
苑里镇
通霄镇
竹南镇
后龙镇
卓兰镇
和美镇
鹿港镇
北斗镇
溪湖镇
田中镇
二林镇
埔里镇
草屯镇
竹山镇
集集镇
斗南镇
虎尾镇
西螺镇
土库镇
北港镇
布袋镇
大林镇
潮州镇
东港镇
恒春镇
罗东镇
苏澳镇
头城镇
凤林镇
玉里镇
成功镇
关山镇
金城镇
金湖镇
金沙镇
镇数 3 5 6 4 5 2 3 3 2 2 3 3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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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据1999年1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条之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复划分为县、市。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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