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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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不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只是带有偏见的主观印象
[编辑]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4:57 (UTC)
“私有化”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是很明显的偏见。
民事案件辩护谈“私有化”也就算了,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诉讼可以简单地用“私有化”来解决问题么?
某些“港澳台同胞”们,中国是个大国啊!
我们有着13亿人口、960平方公里领土以及300万海疆,60年代就勒紧裤腰带、哪怕得罪苏修都要搞“两弹一星”,70年代恢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祖国大陆不可能像日本、韩国、港澳台地区、菲律宾、新加坡那样靠着美国的核保护伞就在冷战背景下大搞所谓“私有化”。--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14 (UTC)
为什么?因为大国的国防现代化是买不来,也不能指望他人……早在八国联军侵华的时候,西方人就感叹治理中国太难了!
大国哪怕积贫积弱如晚清,也是一块列强难以下手的大蛋糕。我们还能指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靠“私有化”三个字就能包治百病?
各位港澳台的大神们、潜伏在大陆的国民党“精神党员”们……拜托你们连西方政治理论都先学透了,再来,行么?
如此草率行事,说得不文雅点——小家子气、娘炮!话慥理不慥啊!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调查研究国情、局限于小资情调的纸醉金迷……最终只能再落个1949年败退大陆的局啊!
我承认,我笑了~--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25 (UTC)
- (:)回应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望拿出有参考文献证明的观点出来。时雨(留言) 2013年2月1日 (五) 01:26 (UTC)
开宗明义不是说了么?--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6:54 (UTC)
1996年的《律师法》就凝聚了当年的探索成果。
当代史,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前沿领域。如果我们去找参考文献,只会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文章。公开的法律条文是最具有一锤定音效果的。
难道我们就一定要像拍影视作品一样,沉浸于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么?
明明有说得清楚的官修正史,还去搜罗野史杂说来搅浑水,况且还是在最敏感的话题上,有必要么?
--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7:02 (UTC)
- 您开宗明义搬出的1996年的法律条文无法看出是1988年律师制度改革的目的吧,希望能拿出更多内容来证明,完善条目。如果是搜罗出一大堆观点对立的参考文献,那就请反应到条目里面吧。况且,私有化的说法也不是在“犄角旮旯甚至于胡编乱造的‘秘史’之中”,有不同的说法就都呈现到条目中,让读者自己判断。时雨(留言) 2013年2月10日 (日) 02:26 (UTC)
新条目推荐
[编辑]新条目推荐讨论
- 在中国大陆,哪个职业经历了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
附条件(+)支持--建议再检视问句,有歧义---(!)意见--...问句有问题。国家、政府、执政党 是三层次概念----“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此概念,在任何国家,本来就包括 司法、检察、辩护的律师等等---您指的 转变前阶段,需要找 更适当的词汇来形容喔。主编者已表示 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定义。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1:02 (UTC)- (!)意见--对了还有一个种类“维权律师”喔,这点提供参考。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4:38 (UTC)
- (:)回应--“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个称呼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使用的定义,而在大多数国家,律师都不属于国家系统。时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应--“维权律师”并非是专门的一类律师,基本上都属于社会律师。维权律师的提法也没有反应在任何规定中,其实维权律师的分类应与刑事律师、WTO律师、离婚律师在一起。时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应--谢谢您的回复。(1)因为在台湾的理解:“政府律师”才是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国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间--因此,即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仍然是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陆目前很多词汇的定义及概念,和我们的理解已有许多不同了。
只是说 在普世概念 的说明上,不知怎么能更好些。提供参考。(2)“维权律师”---谢谢您的说明,其实很发人深省的一件事---“维权”本就是律师的天职,在中国却有个群体“维权律师”,跟国外“人权律师”的概念也不同。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2:19 (UTC)- (:)回应,因为不同地域可能产生的歧义,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国大陆”这样的表述。就律师工作的分工来说,维权、人权、劳动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侧重的不同,没有明显界限,并没有反应在较为正式分类中。时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应--谢谢您的说明,我可以理解的。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回应,因为不同地域可能产生的歧义,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国大陆”这样的表述。就律师工作的分工来说,维权、人权、劳动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侧重的不同,没有明显界限,并没有反应在较为正式分类中。时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应--谢谢您的回复。(1)因为在台湾的理解:“政府律师”才是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国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间--因此,即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仍然是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陆目前很多词汇的定义及概念,和我们的理解已有许多不同了。
- (+)支持--凡(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6:40 (UTC)
- (+)支持--主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定义编写,并已尽量厘清。感谢贡献!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支持--补充来源及内容后,应该符合DYK基本要求。--(研究维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9:4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1月30日 (三) 16: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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