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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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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不是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只是帶有偏見的主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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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歸根結底,就是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章·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4:57 (UTC)[回覆]
「私有化」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是很明顯的偏見。
民事案件辯護談「私有化」也就算了,人命關天的刑事案件,涉及公權力的行政訴訟可以簡單地用「私有化」來解決問題麼?
某些「港澳台同胞」們,中國是個大國啊!
我們有着13億人口、960平方公里領土以及300萬海疆,60年代就勒緊褲腰帶、哪怕得罪蘇修都要搞「兩彈一星」,70年代恢復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祖國大陸不可能像日本、韓國、港澳台地區、菲律賓、新加坡那樣靠着美國的核保護傘就在冷戰背景下大搞所謂「私有化」。--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14 (UTC) 為什麼?因為大國的國防現代化是買不來,也不能指望他人……早在八國聯軍侵華的時候,西方人就感嘆治理中國太難了![回覆]
大國哪怕積貧積弱如晚清,也是一塊列強難以下手的大蛋糕。我們還能指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靠「私有化」三個字就能包治百病?
各位港澳台的大神們、潛伏在大陸的國民黨「精神黨員」們……拜託你們連西方政治理論都先學透了,再來,行麼?
如此草率行事,說得不文雅點——小家子氣、娘炮!話慥理不慥啊!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不調查研究國情、局限於小資情調的紙醉金迷……最終只能再落個1949年敗退大陸的局啊!
我承認,我笑了~--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25 (UTC)[回覆]

開宗明義不是說了麼?--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16:54 (UTC)[回覆]
1996年的《律師法》就凝聚了當年的探索成果。
當代史,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前沿領域。如果我們去找參考文獻,只會搜羅出一大堆觀點對立的文章。公開的法律條文是最具有一錘定音效果的。
難道我們就一定要像拍影視作品一樣,沉浸於犄角旮旯甚至於胡編亂造的「秘史」之中麼?
明明有說得清楚的官修正史,還去搜羅野史雜說來攪渾水,況且還是在最敏感的話題上,有必要麼?
--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2013年2月5日 (二) 17:02 (UTC)[回覆]

  • 您開宗明義搬出的1996年的法律條文無法看出是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吧,希望能拿出更多內容來證明,完善條目。如果是搜羅出一大堆觀點對立的參考文獻,那就請反應到條目裡面吧。況且,私有化的說法也不是在「犄角旮旯甚至於胡編亂造的『秘史』之中」,有不同的說法就都呈現到條目中,讓讀者自己判斷。時雨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02:2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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