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曾於2013年1月30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私有化」不是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只是帶有偏見的主觀印象
[編輯]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歸根結底,就是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章·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4:57 (UTC)
「私有化」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是很明顯的偏見。
民事案件辯護談「私有化」也就算了,人命關天的刑事案件,涉及公權力的行政訴訟可以簡單地用「私有化」來解決問題麼?
某些「港澳台同胞」們,中國是個大國啊!
我們有着13億人口、960平方公里領土以及300萬海疆,60年代就勒緊褲腰帶、哪怕得罪蘇修都要搞「兩彈一星」,70年代恢復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祖國大陸不可能像日本、韓國、港澳台地區、菲律賓、新加坡那樣靠着美國的核保護傘就在冷戰背景下大搞所謂「私有化」。--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14 (UTC)
為什麼?因為大國的國防現代化是買不來,也不能指望他人……早在八國聯軍侵華的時候,西方人就感嘆治理中國太難了!
大國哪怕積貧積弱如晚清,也是一塊列強難以下手的大蛋糕。我們還能指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靠「私有化」三個字就能包治百病?
各位港澳台的大神們、潛伏在大陸的國民黨「精神黨員」們……拜託你們連西方政治理論都先學透了,再來,行麼?
如此草率行事,說得不文雅點——小家子氣、娘炮!話慥理不慥啊!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不調查研究國情、局限於小資情調的紙醉金迷……最終只能再落個1949年敗退大陸的局啊!
我承認,我笑了~--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15:25 (UTC)
- (:)回應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望拿出有參考文獻證明的觀點出來。時雨(留言) 2013年2月1日 (五) 01:26 (UTC)
開宗明義不是說了麼?--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6:54 (UTC)
1996年的《律師法》就凝聚了當年的探索成果。
當代史,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前沿領域。如果我們去找參考文獻,只會搜羅出一大堆觀點對立的文章。公開的法律條文是最具有一錘定音效果的。
難道我們就一定要像拍影視作品一樣,沉浸於犄角旮旯甚至於胡編亂造的「秘史」之中麼?
明明有說得清楚的官修正史,還去搜羅野史雜說來攪渾水,況且還是在最敏感的話題上,有必要麼?
--Nuclear Power Plant(留言) 2013年2月5日 (二) 17:02 (UTC)
- 您開宗明義搬出的1996年的法律條文無法看出是1988年律師制度改革的目的吧,希望能拿出更多內容來證明,完善條目。如果是搜羅出一大堆觀點對立的參考文獻,那就請反應到條目裡面吧。況且,私有化的說法也不是在「犄角旮旯甚至於胡編亂造的『秘史』之中」,有不同的說法就都呈現到條目中,讓讀者自己判斷。時雨(留言) 2013年2月10日 (日) 02: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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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新條目推薦討論
- 在中國大陸,哪個職業經歷了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轉變?
附條件(+)支持--建議再檢視問句,有歧義---(!)意見--...問句有問題。國家、政府、執政黨 是三層次概念----「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此概念,在任何國家,本來就包括 司法、檢察、辯護的律師等等---您指的 轉變前階段,需要找 更適當的詞彙來形容喔。主編者已表示 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的定義。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1:02 (UTC)- (!)意見--對了還有一個種類「維權律師」喔,這點提供參考。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4:38 (UTC)
- (:)回應--「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這個稱呼是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中使用的定義,而在大多數國家,律師都不屬於國家系統。時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應--「維權律師」並非是專門的一類律師,基本上都屬於社會律師。維權律師的提法也沒有反應在任何規定中,其實維權律師的分類應與刑事律師、WTO律師、離婚律師在一起。時雨(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0:23 (UTC)
- (:)回應--謝謝您的回覆。(1)因為在台灣的理解:「政府律師」才是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國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間--因此,即便「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仍然是 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陸目前很多詞彙的定義及概念,和我們的理解已有許多不同了。
只是說 在普世概念 的說明上,不知怎麼能更好些。提供參考。(2)「維權律師」---謝謝您的說明,其實很發人深省的一件事---「維權」本就是律師的天職,在中國卻有個群體「維權律師」,跟國外「人權律師」的概念也不同。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27日 (日) 02:19 (UTC)- (:)回應,因為不同地域可能產生的歧義,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表述。就律師工作的分工來說,維權、人權、勞動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側重的不同,沒有明顯界限,並沒有反應在較為正式分類中。時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應--謝謝您的說明,我可以理解的。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回應,因為不同地域可能產生的歧義,所以在之前加上了「在中國大陸」這樣的表述。就律師工作的分工來說,維權、人權、勞動法、海商、民事等都只是分工側重的不同,沒有明顯界限,並沒有反應在較為正式分類中。時雨(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01 (UTC)
- (:)回應--謝謝您的回覆。(1)因為在台灣的理解:「政府律師」才是為政府的法律工作者,而「國家」概念包括政府、民間--因此,即便「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也仍然是 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大陸目前很多詞彙的定義及概念,和我們的理解已有許多不同了。
- (+)支持--凡(留言) 2013年1月26日 (六) 16:40 (UTC)
- (+)支持--主編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定義編寫,並已盡量釐清。感謝貢獻!Wetrace(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6:20 (UTC)
- (+)支持--補充來源及內容後,應該符合DYK基本要求。--(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3年1月30日 (三) 09:4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1月30日 (三) 16: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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