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外观
中俄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 中英法天津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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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
签署地点 | 大清直隶省天津府海光寺 |
签署者 | 清朝:桂良、花沙纳 普提雅廷 列卫廉 额尔金 葛罗 |
缔约方 | 大清帝国 俄罗斯帝国 美利坚合众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法兰西第二帝国 |
保存处 | 中华民国国立故宫博物院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天津条约》 |
《天津条约》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法天津条约》,是指1858年(咸丰八年)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后与俄罗斯帝国、美国、英国、法国在天津海光寺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清朝委派大学士桂良和各国代表谈判并签约。中方的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典藏于台北市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2]
对俄国
[编辑]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国代表于6月13日签约,共12款。
-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湾府安平旧港)、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对美国
[编辑]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国代表于6月18日签约,共30款。
- 清政府若就公使驻京问题与别国另有应允或立约,美国同时享受同等权利。
- 若美国官船驶至中国近海,清朝应就采买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只等给予协助。若美国船只被毁、被劫,应准许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驱逐匪徒,严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台南安平旧港)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买办、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汉人教授语言及帮办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 对于传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注 1]。“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 嗣后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适用[注 2]。
对英国、法国
[编辑]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于6月26、27日签约,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约。
- 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今台南安平旧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鸡笼(今基隆港)、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南京及镇江、汉口、九江为通商口岸。
- 英法人士可在内地游历及传教。
- 英法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 英法人士在华犯罪,享有领事裁判权。
- 关税由双方协定,每十年修订一次。
- 双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礼,并进驻北京。
- 清朝赔偿英国四百万两、法国二百万两白银。
附约亦规定:
- 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 海关聘用英人帮办税务。
- 修改税则,以“值百抽五”(即5%)为原则。
签约国 |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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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 咸丰八年(1858) | 五月初三日天津条约第三款(台湾) |
美利坚 | 咸丰八年(1858) | 五月初八日天津条约第十四款(台湾) |
英吉利 | 咸丰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条约第十一款(台湾) |
法兰西 | 咸丰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条约第六条(台湾、淡水) |
布罗斯(普鲁士) | 咸丰十一年(1861) | 七月廿八日天津条约第六款(台湾、淡水) |
葡萄牙 | 同治元年(1862) | 七月十八日和好贸易条约第十款(台湾、淡水) |
丹麦 | 同治二年(1863) | 五月廿八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
荷兰 | 同治二年(1863) | 八月廿四日天津条约第二款(台湾、淡水) |
西班牙 | 同治三年(1864) | 九月初十日天津条约第五款(台湾、淡水) |
比利时 | 同治四年(1865) | 九月十四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
义大利 | 同治五年(1866) | 九月十八日北京条约第十一款(台湾、淡水) |
奥地利 | 同治八年(1869) | 七月廿六日通商条约第八款(台湾、淡水) |
日本 | 同治十年(1871) |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台湾、淡水) |
秘鲁 | 同治十三年(1874) | 五月十三日通商条约(一体均霑) |
巴西 | 光绪七年(1881) |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条约第五款(一体均霑) |
1861年7月英国驻台领事郇和四度访台后开埠,1862年7月18日在沪尾设洋关开市。开港后,英国、荷兰、法国、普鲁士、比利时、意大利、奥大利、丹麦、西班牙、葡萄牙、美国、日本、秘鲁、巴西等国商船纷纷前来贸易。台湾清治时期除德意志帝国于1886年设馆外,英国驻台领事亦兼摄他国领事事务[4][5]。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1-14) (英语).
- ^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條約協定. [2022-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9).
- ^ 简后聪.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7).
- ^ 096 台灣之開埠. www.laijohn.com. [2019-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7).
- ^ riotamsui. 第十、十一節 台灣開埠與滬尾設關始末. 台湾历史探索之旅. 2017-04-29 [2019-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0)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