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姆斯和穆尔诉里甘案
外观
戴姆斯和穆尔诉里甘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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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1年6月24日 判决:1981年7月2日 | |||||
案件全名 | 戴姆斯和穆尔 诉 财政部长罗纳德·里甘等 | ||||
引注案号 | 453 U.S. 654 101 S.Ct. 2972; 69 L.Ed.2d 918 | ||||
法庭判决 | |||||
使针对伊朗政府的判决无效、中止相关民事诉讼的行政命令是合宪的。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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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伦奎斯特 | ||||
协同意见 | 斯蒂文斯(部分) | ||||
协同/不同意见 | 鲍威尔 | ||||
适用法条 | |||||
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限法第1702款 |
戴姆斯和穆尔诉里甘案,Dames & Moore v. Regan,453 U.S. 654(1981)是美国宪法中的著名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雷根总统所签定的行政协定,因为这事关外交争端的解决。
事实
[编辑]- 爆发伊朗人质事件后,卡特总统为因应该次危机,依据IEEPA法,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除非获得许可,否则禁止移转所有伊朗政府、机关、中央银行,及其所控制的个体 (entity) 的财产及利益。
- Dames & Moore提出1st诉讼,控告伊朗政府、银行及其原子能组织,理由为伊朗原子能组织,积欠原告3436964.30美元。法院因此对被告之财产发出扣押令 (orders of attachment),其中包括部分伊朗银行的财产。
- 依据双方签订的行政协定 (executive agreement),伊朗政府必须释放美国人质,该协定并要求中止双方政府间、政府与国民间的一切诉讼,并以有拘束力的仲裁,中止这些诉讼或和解。
-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有义务中止所有在美国法院,由美国公民、美国机关对伊朗政府、机关、组织的法律程序,并使所有财产扣押令与判决无效。此外,美国政府必须在1981年7月19日前,将美国所扣押的财产归还伊朗。
- 新上任的雷根总统,批准了卡特总统,为了执行该行政协定,所订定的一系列行政命令,并暂时中止,所有可能系属仲裁法院的诉讼案件,以及宣告在美国任何法院对此类的诉讼上所谓的宣告、裁判,皆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 Dames & Moore对于美国政府以及财政部提起2nd诉讼,要求获得确认与强制救济,以阻止执行该行政命令。
争点
[编辑]- IEEPA法是否仅授权总统撤销、预防或禁止,而不包括移转(transfer)其所冻结的财产?
- 总统是否可以,停止在美国法院中所有相关的、进行中的诉讼?其依据为何?
先例
[编辑]- IEEPA法第1702(a)(1)条款:
- “总统有权撤销、预防或禁止,对于外国政府或美国公民有利益的财产的取得、持有、丧失持有、使用、移转、撤回、运送、进出口、交易,或是行使相关的权(利)力;对于自然人的财产, 必须在美国政府的管辖权下。”
- 总统依据国会的特别授权,在撤销查封(attachment),以及命令为财产的移转时,可以获得最宽松的司法审查..不断采行,并且未被破坏的行政实务,若是长期依循国会的意见,未曾遭受质疑,可被视为是宪法第二条第一项所赋予总统行政权力的补充。
-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项:
- “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
理由
[编辑]- IEEPA法以及Hostage法案,并未授权总统移转其所查封的财产。
- 但是IEEPA法授权总统能在紧急状态时,采取行动;Hostage Act授权总统能对外国政府的敌意行为,采取行动。这显示,国会对于这类的情况采取了广泛的允许。
- 总统认为必要而采取的行动,国会不可能全都预料到,并且立法加以规范。且国会未立法,未必表示不赞成,特别是在外交政策以及国家安全方面。
- 国与国之间常常发生摩擦 (Friction),这些摩擦有时依据条约 (Treaty) 解决。实务上长久以来,是借由行政协定解决,这些行政协定往往无需参议院事先的允许。可以说,国会默许的承认了这种解决纷争的方式。(如International Claims Settlement Act)
结论
[编辑]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