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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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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日语:司法試験しほうしけん Shihō Shiken)是日本法务省司法试验委员会根据《司法考试法》实施、为授予法曹资格实施的国家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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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明治9年),司法省发布《代言人规则》确立代言人(律师)试验制度,是为日本司法考试之始;1884年(明治17年),太政官发布《判事登用规则》,确立裁判官(法官)试验制度;1893年(明治26年),司法省发布《辩护士试验规则》,确立辩护士(律师)试验制度,取代先前的代言人试验;1923年(大正12年),法官与律师的行业准入考试编入高等试验司法科考试。

1949年(昭和24年)5月31日,《司法试验法》通过后原高等试验司法科考试被废止,首次司法试验举行,合格者共计265人,合格率为10.31%;考试分为两次试验:初次试验考察大学毕业程度的基本文化素养;第二次试验分为分为笔试与口试两部分:笔试中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必考科目,此外需从商法与行政法中选取一科考试,再从行政法、商法、破产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政策六个科目中选取一科考试(此步骤须选择先前已选择的商法或行政法科目以外的科目);口试则考察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

1954年(昭和29年),根据《司法试验法修正案》(昭和28年法律第85号),司法试验将商法科目被列入第二次试验笔试与口试的必考科目,行政法仍为选考科目;1956年(昭和31年),第二次试验笔试部分导入前述七个科目的短答式试验模式;1959年(昭和34年),根据《司法试验法修正案》(昭和33年法律第180号),司法试验考试内容再度调整,考试重新划分为笔试(短答式试验)、笔试(论文式试验)与口试三个部分:笔试中宪法、民法、商法、刑法为必考科目,另需从法律选考科目与教养选考科目各选一个科目考试,法律选考科目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破产法、劳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政策八个科目中选择(此步骤须选择先前已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科目以外的科目),教养选考科目包括政治学、经济原论、财政学会计学心理学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七个科目中选择;口试科目与笔试(论文式试验)科目相同。

1962年(昭和37年)前后,每年合格者人数逐渐稳定在500人左右;1991年(平成3年),年度合格者人数开始逐渐增加。1992年(平成4年),根据《司法试验法修正案》(平成3年法律第34号),司法试验废止教养选考科目;同样根据前述修正案,1996年(平成8年)至2003年(平成15年),司法试验实施“丙案”制度,即一定比例的论文式试验合格者只从参加考试次数三回以内的考生评定。1999年(平成11年),当年合格人数突破1,000人。

2000年(平成12年),根据《司法试验法修正案》(平成10年法律第48号),司法试验废止法律选择科目与商法科目口试,将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列为必修。2004年(平成16年),作为法务省外局的司法试验主管机构司法试验管理委员会改编为法务省审议会地位的“司法试验委员会”。

2006年(平成18年),作为1999年以来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环,根据《司法试验法及裁判所法修正案》(平成14年法律第138号),“新司法试验”启动,原司法试验直至2011年(平成23年)被称作“旧司法试验”,在此五年间两者并行不悖并逐渐向新制度过渡,原则上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考试方式,最终通过“旧司法试验”的合格者逐渐减少。

伴随着“旧司法试验”的完全废止,目前通称的“司法试验”即指前述2006年起实施的“新司法试验”。

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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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试验分为短答式试验与论文式试验两部分,皆为笔试。其中短答式试验考察公法系科目(宪法及行政法)、民事系科目(民法、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系科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论文式试验必考科目与前述相同,考生还须在八个选择科目中选取一个作答,选择科目包括破产法、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公法系)、国际关系法(私法系)。

考试期间考生可以向考场借取参考资料“司法试验用法律条文”,该材料以最小限度记载着六法全书的内容,但考试期间禁止在材料上写字,以防考生之间传阅作弊。此外,论文式试验最终日借取的参考材料可以带走。

短答式试验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式试验,论文式试验最多可以作答64张A4纸,字数可达40,000余。

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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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日本司法试验,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法科大学院课程毕业者;或
  • 通过司法试验预备试验者;或
  • 法科大学院在校生倘于参加司法试验当年的4月1日起1年内即将修毕课程,且已修足法科大学院课程各学科的一定学分,并由所在学校校长认可前述两项者。

满足前两种条件的,考试期限为自取得该考试资格当年的4月1日起的5年;符合最后一种条件的,考试期限以该考生自首次参加司法试验当年的4月1日起,直至修毕法科大学院课程,或直至退学日,或直至该日起算的五年,三个期间中最短者[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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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百四十号 司法試験法. e-Gov 法令搜索. 2023-10-01 [2024-11-05]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