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試驗
司法考試(日語:司法試験/しほうしけん Shihō Shiken)是日本法務省司法試驗委員會根據《司法考試法》實施、為授予法曹資格實施的國家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歷史沿革
[編輯]1876年(明治9年),司法省發佈《代言人規則》確立代言人(律師)試驗制度,是為日本司法考試之始;1884年(明治17年),太政官發佈《判事登用規則》,確立裁判官(法官)試驗制度;1893年(明治26年),司法省發佈《辯護士試驗規則》,確立辯護士(律師)試驗制度,取代先前的代言人試驗;1923年(大正12年),法官與律師的行業准入考試編入高等試驗司法科考試。
1949年(昭和24年)5月31日,《司法試驗法》通過後原高等試驗司法科考試被廢止,首次司法試驗舉行,合格者共計265人,合格率為10.31%;考試分為兩次試驗:初次試驗考察大學畢業程度的基本文化素養;第二次試驗分為分為筆試與口試兩部分:筆試中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必考科目,此外需從商法與行政法中選取一科考試,再從行政法、商法、破產法、勞動法、國際私法、刑事政策六個科目中選取一科考試(此步驟須選擇先前已選擇的商法或行政法科目以外的科目);口試則考察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五個科目。
1954年(昭和29年),根據《司法試驗法修正案》(昭和28年法律第85號),司法試驗將商法科目被列入第二次試驗筆試與口試的必考科目,行政法仍為選考科目;1956年(昭和31年),第二次試驗筆試部分導入前述七個科目的短答式試驗模式;1959年(昭和34年),根據《司法試驗法修正案》(昭和33年法律第180號),司法試驗考試內容再度調整,考試重新劃分為筆試(短答式試驗)、筆試(論文式試驗)與口試三個部分:筆試中憲法、民法、商法、刑法為必考科目,另需從法律選考科目與教養選考科目各選一個科目考試,法律選考科目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破產法、勞動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刑事政策八個科目中選擇(此步驟須選擇先前已選擇的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科目以外的科目),教養選考科目包括政治學、經濟原論、財政學、會計學、心理學、經濟政策、社會政策七個科目中選擇;口試科目與筆試(論文式試驗)科目相同。
1962年(昭和37年)前後,每年合格者人數逐漸穩定在500人左右;1991年(平成3年),年度合格者人數開始逐漸增加。1992年(平成4年),根據《司法試驗法修正案》(平成3年法律第34號),司法試驗廢止教養選考科目;同樣根據前述修正案,1996年(平成8年)至2003年(平成15年),司法試驗實施「丙案」制度,即一定比例的論文式試驗合格者只從參加考試次數三回以內的考生評定。1999年(平成11年),當年合格人數突破1,000人。
2000年(平成12年),根據《司法試驗法修正案》(平成10年法律第48號),司法試驗廢止法律選擇科目與商法科目口試,將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列為必修。2004年(平成16年),作為法務省外局的司法試驗主管機構司法試驗管理委員會改編為法務省審議會地位的「司法試驗委員會」。
2006年(平成18年),作為1999年以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環,根據《司法試驗法及裁判所法修正案》(平成14年法律第138號),「新司法試驗」啟動,原司法試驗直至2011年(平成23年)被稱作「舊司法試驗」,在此五年間兩者並行不悖並逐漸向新制度過渡,原則上考生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考試方式,最終通過「舊司法試驗」的合格者逐漸減少。
伴隨着「舊司法試驗」的完全廢止,目前通稱的「司法試驗」即指前述2006年起實施的「新司法試驗」。
考試內容
[編輯]現行司法試驗分為短答式試驗與論文式試驗兩部分,皆為筆試。其中短答式試驗考察公法系科目(憲法及行政法)、民事系科目(民法、商法及民事訴訟法)、刑事系科目(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論文式試驗必考科目與前述相同,考生還須在八個選擇科目中選取一個作答,選擇科目包括破產法、稅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關係法(公法系)、國際關係法(私法系)。
考試期間考生可以向考場借取參考資料「司法試驗用法律條文」,該材料以最小限度記載着六法全書的內容,但考試期間禁止在材料上寫字,以防考生之間傳閱作弊。此外,論文式試驗最終日借取的參考材料可以帶走。
短答式試驗合格者方可參加論文式試驗,論文式試驗最多可以作答64張A4紙,字數可達40,000餘。
報名條件
[編輯]參加日本司法試驗,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法科大學院課程畢業者;或
- 通過司法試驗預備試驗者;或
- 法科大學院在校生倘於參加司法試驗當年的4月1日起1年內即將修畢課程,且已修足法科大學院課程各學科的一定學分,並由所在學校校長認可前述兩項者。
滿足前兩種條件的,考試期限為自取得該考試資格當年的4月1日起的5年;符合最後一種條件的,考試期限以該考生自首次參加司法試驗當年的4月1日起,直至修畢法科大學院課程,或直至退學日,或直至該日起算的五年,三個期間中最短者[1]。
參考文獻
[編輯]- ^ 昭和二十四年法律第百四十号 司法試験法. e-Gov 法令搜索. 2023-10-01 [2024-11-05] (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