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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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内容备份
[编辑]议会设置运动源起于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但因林呈禄认为如撤废六三法则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因此在1920年12月15日的《台湾青年》发表〈六三问题の归著点〉一文以阐明其主张[1]。从大正10年(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国议会提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由林献堂领衔、旅日与在台民众178人联名签署,到昭和9年(1934年)9月2日于台中开会决议停止,共历时14年,提出请愿15次(大正13年提出2次),主要领导领袖有林献堂、林呈禄、蔡培火、蔡惠如、杨肇嘉、陈逢源、林幼春等人,且在第三次请愿运动筹备时成立了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1923年1月16日)。然而在2月2日随即被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以妨碍安宁社会秩序为由加以禁止,甚至还酿成治警事件。1934年(昭和9年)9月22日,林献堂、林呈禄、蔡培火等人于林献堂在台中市的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召开请愿运动的干部会议,一致决定中止请愿运动。
要做重大编修,这段暂且归档,以便日后检视是否有未写入的,并可做为首段的底本--Rek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7:10 (UTC)
提供可靠资料
[编辑]我提供下列几篇论文连结,以供大家参考:
- 再加几篇论文(无连结):
- 高日文,〈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时代背景〉,《台湾文献》,第15卷第2期,民国53年6月,页24-46。
- 高日文,〈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始末〉,《台湾文献》,第16卷第2期,民国54年6月,页60-96。
- 高日文,〈治安警察法违反事件之法庭辩论经过(上)(下)-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史稿之三、四 〉,《台湾文献》,第17卷第1期,民国55年3月,页81-108;第18卷第1期,民国56年3月,页156-176。 --RekishiEJ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4:46 (UTC)
目前点下条目里“参考资料”的“编辑”可以看到reflist 模板中有一些论文,全部都是网路上有全文版的,也几乎可以运用在章节里(还未写到的部分我暂时用注解标记藏起来,以免出现错误讯息,所以要点编辑才看得到),请自行用google找原文。我想篇名作者都key好了,动动手指google一下是研究者应该付出的努力吧。
若有人要抢先应用去写,只要把它移到注解标记前面,然后在你编的部分要插注脚的地方写入{{R|論文作者名|page=引用頁數}}就可以了。强烈建议页数一定要加!后人要查证才方便。如果真的不知道怎么移,那就插入粗体部分的字就好了,暂时的错误讯息不用理他,至少我会很快帮忙处理掉问题。
另外方便去图书馆的,强烈去调阅或借周婉窈教授所著的《日据时期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1989年自立报系出版)。这是目前最全面针对此一问题最基础最全面的专书,后来的研究者几乎都只研究片面的问题来针对这本的内容做出补充或商榷,也是相关学术研究里被引用数最多的一本作品。--Rek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0:11 (UTC)
- 提供一本很好的参考资料:
- 若林正丈著,台湾史日文史料典籍研读会译,《台湾抗日运动史研究》,台北:播种者,2007年3月。
- 本书第三章的〈大正民主与台湾议会〉和第四章〈帝国议会的台湾设置请愿运动〉详述了日本国内的情势,包括日本国内对此一运动的主要支持与反对力量、几位热心协助的说明议员资料,还有帝国议会内部的气氛。不但可以补足台湾研究者的不足,最重要的是:有中文版可以参考。--Reke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0:22 (UTC)
- 晚点会帮忙...(自嘲:都五月了咧)--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敬邀参与人文提升计划 2011年5月5日 (四) 07:38 (UTC)
进度控管
[编辑]项次 | 目标 | 编辑进度说明 | 校对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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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因 | 完成,原“武装抗日路线失败”原因太远故不需提及,其馀已述明--Reke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6:30 (UTC) | |
2 | 诉求 | 完成,已引用文献叙明台湾议会权力定位的转变--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4:13 (UTC) | |
3 | 经过 | 完成,已将三期简述完毕,并以表格列出每次活动情形--Reke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16:30 (UTC) | |
4 | 影响 | 完成,据手边资料列出三项影响,包括精神上与实际政治改变--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04:59 (UTC) | |
5 | 批评 | 完成,就进行策略与论述内部缺失的批评均已收录--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05:59 (UTC) | |
6 | 日本内地民间反应 | 完成,已收录日本多方意见,远非日文维基百科所及--Reke (留言) 2011年4月29日 (五) 18:50 (UTC) |
对“请愿理由”的几次修订
[编辑]- 59.113.238.26在2005年12月4日 (日) 19:57所做的修订版本
- KOKUYO在2010年1月29日 (五) 00:27所做的修订版本
- 由于引用来源不明,目前User:reke打算重新修订。
--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3:46 (UTC)
同行评审内容存档
[编辑]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编辑]-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其他以往记录请参见条目的讨论页。
- 说明:经近一个月的努力,已将条目做大幅度提升,想听取意见使资料更加完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12 (UTC)
- 评审期︰2011年4月30日 12:12 (UTC) 至2011年5月30日 12:12 (UTC)
内容与遣词
[编辑]- 纵观全文,语句不通之处甚多。文句间、表格中掺杂日文,十分别扭。—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6 (UTC)
-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词出自哪里?是否常用,是否中文习惯用法?我觉得“设置台湾议会请愿运动”比较顺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8 (UTC)
- (:)回应
- 表格中的日文应该是指“说明”、“审议未了”、“不采择”之类的。这部分因为是日本议会的专属术语,即便中文的参考资料都直接采用,所以无法自做主张地转译。至于行文中间,因为我都是看中文资料,理论上不太可能有日文夹杂其中,不过这部分会再清查。如有可能,烦请比较明确地指出日文的所在,以方便修正。
-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词出自原始历史文件,像文中的附图,就是写“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目前中文学术界均是统一采用这种用法,包括原条目中所列的参考资料《日据时代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另外,有些文件会简称为“台湾议会设置运动”,略去“请愿”二字,不过动词还是摆在受词之后。如仍有怀疑,下方所列论文中不少均可以线上下载全文,可以依所注页码查阅是否有所据。(如果因为网路限制等等因素无法找到线上版,我手边有,可参考在下用户页商讨传输的方式)
--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2 (UTC)
- 的确我所说的表格中的日文是指“说明”、“审议未了”、“不采择”等等。既然是专署术语,最好是有清晰的中文注释,至少要能让一般的读者明白其意义(优良条目标准之一)。行文中间的日文我会具体指出。
- 原始历史文件是日据时期的文件吗,那样的话是否表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词是日文?因为这种组合不像是中文习惯。—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00 (UTC)
- 台湾很多中文用语习惯会被日文影响,原始文件的确是日文,但目前这个已经变成中文的专有名词,类似的情况还有“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19 (UTC)
- 了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意义应该足够清楚了。至于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请愿次数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没人用“回”,不过台湾这里“回、次”的混用是很习惯的一件事,难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陆基本是不会这么用的,因为太口语了。还有是《有关应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件》,这个“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这是中文,日语是“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关スル法律”,有些文献就直译为“之法律”,应该是原译者认为“法令之法律”像绕口令才改用“之件”这种比较文言的译法,我先改用白话版的译法看看。--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还有一处:“共通事项”与“特殊事情”,应该也是日本法律用语?最好能用中文释义。—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06 (UTC)
- 这不是专门用语了,而是台湾学者陈翠莲浓缩了叶荣锺的叙述而成的。原本考量叶氏的语句太长不适阅读,故用陈氏之叙述。既然会造成障碍,那就辛苦点多打几个字。不过,叶荣锺的原文是汉语写成,其中仍然是“特殊事情”这种用法。--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一处费解:“不过,由于此一运动依然属合法进行,总督府的压迫难以根除,1923年,更加全面反击的“治警事件”于是产生”。没看明白。—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35 (UTC)
- 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陆基本是不会这么用的,因为太口语了。还有是《有关应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件》,这个“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没人用“回”,不过台湾这里“回、次”的混用是很习惯的一件事,难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了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意义应该足够清楚了。至于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请愿次数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完成,表格中的日语已透过注释详述。--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8:48 (UTC)
- 条目内的统一战线时代(1921年-1926年)“前二回行动与岛内反应”一节,有提到“不过也有像辜显荣、林熊征、李延禧、许丙、郑肇基、林烈堂与吴子瑜等地方士绅表示反对,惟声音微弱而不受重视”,不晓得当时多位士绅的不赞成理由是......?--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理由各有不同,当初看周婉窈的书觉得篇幅长又杂,有点懒得写所以…(遮脸)我另外再找时间去图书馆调阅那本书来补足吧。--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7:22 (UTC)
- 条目的的第一张图片版权宣告是自我矛盾的。“合理使用”适用于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而PD就是PD,进入PD就是公有财了,不需要再宣称这是不得已的合理使用。PD与fair use这两种通常只可能同时成立一个。--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3:48 (UTC)
- 已留言给上传者请求修正与说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上传者基于谨慎理由,先将授权条款修正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修正为{{PD-Japan-oldphoto}}--安可 ♪(留言 ) 2013年8月19日 (一) 01:22 (UTC)
- 上传者基于谨慎理由,先将授权条款修正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留言给上传者请求修正与说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File: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书.jpg作者标示有误,我已经帮忙改正,不过版权标示是否正确,我也说不准。--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20 (UTC)
- 这是个重要的条目,所以该文史与法政并重! 想到些可增补的问题:当时的日本宪法究竟是怎么规定其国民的参政权? 投票及服公职之法律规定为何? 有无资格限制? 有无定期选举? 日本是何时开始普选? 何时开放女性参政呢? 当时的东京或各级地方政府有无议会? 而其宪法或法律中有无对台湾和韩国两地做差别对待? 台湾少部分的富有男性于1935年第一次投票,其法源与此是否相关? 此运动的诉求(参政资格与议会权限等)究竟具体到何种程度? 究竟是谁有权决定设置台湾议会?只有天皇?或总理大臣?内阁?国会?总督?那请愿对象是谁?文中提及的律师可扮演什么角色功能? 1935年首次选举后就无下文了吗?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2 (UTC)
格式与排版
[编辑]- 标点符号不统一,有时用《 》,有时用< >。—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40 (UTC)
- (:)回应,《》是用于书名,〈〉则用于单篇文章。例如期刊论文,期刊名以《》标注,论文名以〈〉标注,请参考[3]--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7 (UTC)
- 看来台湾标准与大陆标准有异。大陆标准中无论书名还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当《》里面还有书名时才在里面使用<>。可以考虑使用繁简转换。—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了解,稍后处理。--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8 (UTC)
- 完成,不过我发现全文转换会出错,为方便处理,内文中必须加书名号的,个别手动转换;参考文献部分全部删除(因为读者可以很明了那些都是文章、书籍之名)。--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52 (UTC)
- 看来台湾标准与大陆标准有异。大陆标准中无论书名还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当《》里面还有书名时才在里面使用<>。可以考虑使用繁简转换。—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表格“本期运动时间表”的第1次与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线断错位置了,造成后面日期对应到别的年份。比对一次来源,就知道我意思了。第6次漏了一个3月18日。以上,我简单校对一遍而已,也许还有漏网之鱼,您若方便可再校对一遍。--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0:02 (UTC)
- “第1次与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线断错位置了,造成后面日期对应到别的年份”我核对原文件之后没有看出来你指的问题,烦请再说明清楚一点。第六回的部分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1:55 (UTC)
- 抱歉,确实没有断错,不是你的问题。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缩小字体到某个程度,表格里有些格线就会消失了。而且依照缩大或缩小字体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样。这是我第一次发生这种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 没关系,那这部分宣告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59 (UTC)
- 抱歉,确实没有断错,不是你的问题。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缩小字体到某个程度,表格里有些格线就会消失了。而且依照缩大或缩小字体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样。这是我第一次发生这种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参考与观点
[编辑]- 参考资料处或可寻找加入欧美各国在亚非拉殖民地(如韩、菲、越、印等...)类似的人民诉求与政府回应、或代议制度与选举,以为横向比较参照。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9 (UTC)
军国主义改回法西斯主义
[编辑]我已将条目中的“军国主义”全改回成“法西斯主义”,一来周婉窈使用法西斯主义而非军国主义描述昭和战前日本的政治情境,改用军国主义会违反WP:V,二来先前我以为天皇制法西斯主义一词已被日本右翼历史学家伊藤隆否定之后其他学者就不再使用该词,而战前日本无人用法西斯主义一词形容昭和战前的日本政治情境就不能用法西斯主义形容昭和战前的日本政治情境,后来我知道战前日本已有若干自由主义者使用法西斯主义形容昭和战前的日本政治情境,所以就改回来了(Reke应该不会有意见吧)。--RekishiEJ(留言) 2012年6月2日 (六) 13:23 (UTC)
Suuri adressi
[编辑]fi:Suuri adressi Kaihsu(留言) 2013年12月20日 (五) 08:03 (UTC)
特色条目评选
[编辑]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台湾,提名人:万恶之源-昏君 (大兴土木↔无恶不作) 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 投票期: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至 2015年5月1日 (五) 08:34 (UTC)
-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提名人票。部分内容为原创研究,外部链接失效--万恶之源-昏君 (大兴土木↔无恶不作) 2015年4月17日 (五) 08:34 (UTC)
- 该外部链接只是提供参考阅读,完全没有做为内容引注的功用,连结失效大不了移除就算了,似乎不是重审的理由。再者,所有的内容除首段外,都已逐一以脚注注明出处;首段则是下方各章节节缩而成。不晓得何处为原创研究的“部分内容”?本条目因为主要是引用纸本文献而成,有些书籍或论文需要至图书馆调阅才可能查证,希望不是因此而引起不必要的怀疑。--Reke(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0:06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同上--Dragoon17cc(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0:58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脚注充足。--AsharaDayne(留言) 2015年4月17日 (五) 12:16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同上--Whaterss(留言) 2015年4月18日 (六) 04:05 (UTC)
-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日本共产党领袖佐野学曾在1923年3月,由东京青年会出版的《台湾》4卷3期上,发表《台湾议会の设置を助けよ》一文”日文标题应用括号内中文翻译。--Fxqf(留言) 2015年4月18日 (六) 05:23 (UTC)
- 你来评选这边写这段话的时间都足够阁下把这问题改掉了,也不该用这种来当noFA理由(明明有其他问题可以讲的)。--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4月18日 (六) 10:22 (UTC)
- 虽然我也是觉得宁愿以此来投票反对,也不愿加一句翻译,是有点让人伤心,但是合理的建议,还是感谢,并且已经修正完毕。--Reke(留言) 2015年4月19日 (日) 07:11 (UTC)
- 你来评选这边写这段话的时间都足够阁下把这问题改掉了,也不该用这种来当noFA理由(明明有其他问题可以讲的)。--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4月18日 (六) 10:22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经检查各段内容均有列出可靠来源,失效外部链接已有列出存档页面,故符合FA标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 于 2015年4月18日 (六) 14:34 (UTC)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开头部分内容无来源可证,再说有来源就有历史,既使简洁扼要,也要有个来源来证明这段话是否核实。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已改善--►►►ℛiℂkℕατoℜ(♥♥)◁◁◁2015年4月19日 (日) 02:52 (UTC)2015年4月27日 (一) 01:30 (UTC)- 下边的章节都有说明来源提供核实,首段完全只是涵盖后头各章节的重点节录而已,这是根据维基百科格式指引的建议写法。如果要一一注出也没什么关系,就是把各章节用到的注脚全部加到首段里的各句后头去,但其实这反而只会干扰阅读,没有太大的意义。--Reke(留言) 2015年4月19日 (日) 06:56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首段无来源可接受,不构成问题。外部链接失效亦不影响条目内容的可读性。—AT 2015年4月19日 (日) 14:17 (UTC)
-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
- 全文第一段:“XXXX运动……是由新民会开始发起,向日本帝国议会要求台湾设置拥有自治议会的运动;这场运动是台湾对于日本之统治,从武力反抗转变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第一个标志……这场运动源于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林呈禄认为如撤废六三法,则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请求设置台湾议会。”“基于日本立宪政治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不知道这到底是两岸的语言风格不同还是怎么样,我读起来这里每一句都不通,比如上面的句子我觉得应该改写成:“XXXX运动……是由新民会发起,要求日本帝国议会设置台湾自治议会的运动”(“开始”多余,另外“台湾设置拥有自治议会”感觉实在莫名其妙,上句的意思理解如果有误请见谅);“这场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变为近代政治运动的开始”(无意义断句,“第一个标志”容易有歧义,而且“标志”往往是象征性,说明之前有可能有别的同类事件,但不像这次这样有“标志性”,所以这才是“第一个标志”,之后还会有第二、第三、第N个标志,如果这里理解有误,请见谅);“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无意思的连词、间隔词和断句);最后这句不怎么好说,可以考虑写成“运动的诉求是:基于日本立宪政治精神,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把总督府立法权还给人民”(去掉了后面一个感觉重复的台湾字样,如果意思理解上没有错误的话,我觉得这样通顺度更佳)。这是第一自然段。
- 第二段:“从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国议会提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由林献堂领衔、旅日与在台民众178人联名签署起,到1934年9月2日决议停止为止,运动共历时14年,期间提出请愿15次。”这里涉及语序,但总体上问题不大,不至于到不通的程度,但我觉得可以改成“1921年1月30日,由林献堂领衔(话说这“领衔”二字是不是就相当于大陆的“领头”或“带头”?),旅日与在台民众共178人联名签署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首次递交(大日本)帝国议会;经过14年运动、15次请愿,林献堂等29人于1934年9月2日经商议决定中止请愿运动。”(可能还有改善空间,个人水平也有限);下一句“最初的参与者以东京的台湾留学生为主。”有点莫名其妙,不知道是基于什么考量,所以无法提供建议,干脆删了吧。“至第三次请愿运动筹备时,成立了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从而被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以妨碍安宁社会秩序为由禁止,酿成治警事件。”这句没有主语。“不过在1931年台湾民众党被迫解散后,由于失去支持团体,加上法西斯主义的压制,运动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可以改成:“然而,台湾民众党于1931年被迫解散,运动失去支持团体,法西斯的压制更是雪上加霜(原谅我总想用个成语……),运动于1934年正式中止”(同一自然段一开头就讲了这年中止,所以无需“正式宣布”,而且只能是“XXX正式宣布运动中止”,而不应该是“运动正式宣布中止”,当然这不至于造成理解上的错误,但这就是学汉字和学汉语的差异)。这是第二自然段。
- 第三自然段比较短,全部打上来吧:“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造成重大影响。包括建立了台湾民众的法治观念,也确立了对宪政精神的追求。而台湾总督府为了因应运动,亦成立了总督府评议会,并在1935年让州、市、街、庄议员半数改由民选,是为台湾地方自治的诞生。”第一句通,第二句无主语,第三句乱用转折和连接词,可以考虑改成:“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有相当重大的影响,建立台湾民众法治观念的同时,也确立了他们对宪政精神的追求。为因应运动,台湾总督府成立总督府评议会,并在1935年将半数州、市、街、庄议员改为民选,标示着台湾地方自治传统的诞生。”这些都只是首段。
- 正文:发起背景>六三问题:“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对台的统治权后,一开始并未做好殖民准备,故请来英、法两国的顾问前来提出建议。但在遭逢武力反抗的情况下,原始构想被打乱。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遂依据台湾总督府的要求,由帝国议会通过《关于应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称《六三法》。”>>>“经甲午战争取得对台统治权,日本起初并未做好殖民准备,故请来英、法两国顾问寻求建议(已经“请来”何需“前来”)。”“但是,武力反抗打乱了这一原始构想”(原话无主语,而且“在XXX情况下原始构想被打乱”这也不是汉语)。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根据台湾总督府要求,经帝国议会通过《关于应在台湾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称《六三法》。”(“遂”字有些莫名其妙)。算了,看到这里,实在没有必要看下去。
- 整个条目中,无主语,滥用连接词(特别是转折词)的情况比比皆是,像“而由于该法每到有效期限将至时,就被送进帝国议会要求顺延,每每引发争论”,“自1905年到1925年间,日本受到海外思想的影响,加上1918年原敬政友会内阁的成立,在思想政策上自由化,于是产生了政治乃至社会、精神层面的民主运动,是为“大正民主思潮””(这句我改都不知道从何下手),“而同时”、“……在东京的台湾留学生身处其中,深深向往民主主义与民族自决思想的影响,也激起了民族意识的觉醒”(向往影响,也激起觉醒),“林呈禄的主张影响了日本留学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张被蔡培火认为不太可能,于是提出“设置民选议会”的构想[谁?]”(林呈禄的主张虽然对日本留学生的思想有所影响,但蔡培火认为他的“完全自治”主张脱离现实,所以……),“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献堂的裁决下,《六三法》的撤废运动告终,转向以台湾议会请愿为共同目标”(这一句话的主语其实有问题),“在第一次请愿时提出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中,指出了请愿四项重大的意义:”(无主语)“不过,在台湾议会的定位上,地位是不断下滑的。”(无主语且不通),看不下去就看了下最后面,又来一句“在历年推动议会设置的请愿书中,明白指出治台的第一要务,是必须参考世界民主的潮流以及知晓台湾的民心趋向,所以依据殖民母国的“立宪政治”来对台湾施行宪政的推展与改造,是最重要也最必须急速进行的。”如果这些的确都只是两岸三地语言习惯差异的话,那我实在无话可说,但如果不是这样,这其中大部分都是可以也应该改善的,那我觉得这不像是流利的汉语文章,需要全文重写。PS:很久以来一直在呼吁,不要根据他人的投票来投票,而根据自己对条目的看法来发表意见,过了几个月,还是看不到一丁半点的长进。--7(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1:12 (UTC)
- 这篇文章完全没有翻译的成份,大部分的句子都是自行写作而来。作为靠写作混了十年饭吃的人,要被说成汉语不精通汉语我也认了。不过在我所知,汉语的确是一个可以容许没有主语的语言,甚至加了主语反而显得冗馀。就以上面举的其中一例来说,“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造成重大影响。包括建立了台湾民众的法治观念,也确立了对宪政精神的追求。”第二句加上主语的写法是“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造成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建立了台湾民众的法治观念,也确立了对宪政精神的追求。”而这种写法明显是很冗馀、破坏节奏的句子。
- 再举个例子,照7先生的评论法,恐怕连当代名家朱自清都是汉语不流利的人,一篇《背影》贴三段就好多句子没主语。
我不觉得这是两岸差异,而是单一一个人对汉语莫名其妙的坚持而已。--Reke(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6:35 (UTC)我与父亲不相见已有二年馀了,我最不能忘记的是他的背影。那年冬天,祖母死了,父亲的差使也交卸了,正是祸不单行的日子,我从北京到徐州,打算跟著父亲奔丧回家。到徐州见著父亲,看见满院狼籍的东西,又想起祖母,不禁簌簌地流下眼泪。父亲说,“事已如此,不必难过,好在天无绝人之路!”
回家变卖典质,父亲还了亏空;又借钱办了丧事。这些日子,家中光景很是惨淡,一半为了丧事,一半为了父亲赋闲。丧事完毕,父亲要到南京谋事,我也要回到北京念书,我们便同行。
到南京时,有朋友约去游逛,勾留了一日;第二日上午便须渡江到浦口,下午上车北去。父亲因为事忙,本已说定不送我,叫旅馆里一个熟识的茶房陪我同去。他再三嘱咐茶房,甚是仔细。但他终于不放心,怕茶房不妥贴;颇踌躇了一会。其实我那年已二十岁,北京已来往过两三次,是没有甚么要紧的了。他踌躇了一会,终于决定还是自己送我去。我两三回劝他不必去;他只说,“不要紧,他们去不好!”
- 如果你认为我举出的没有主语的例子,都是直接加上主语就可以的话,那我上面写这么详细才真是白写了。周树人前辈写文章,很多人都佩服,课本上每每出现他的文章,老师解释里面的一些字其实前辈写错了,但是考试的时候学生照样要按照前辈的错字来写,因为那就叫“通假字”。但要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文章里出现这样的字,那是没有“资格”说通假字的,只能叫错别字。先生靠写作吃了十几年饭,在下深感佩服,或者再过十几年,课本上有了先生的文章,学生也需记下一些“通假字”也未可知。我上面一句一句列出来的所有这些,是不是都只是“单一一个人对汉语莫名其妙的坚持而已”,便是这一句,我会写“单一个人”或“单独个人”或干脆就用“一个人”,绝对不会写“单一一个人”,或者这正是为什么我没有办法够写文章吃饭。你列出来的那一句,我给出的建议是“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有相当重大的影响,建立台湾民众法治观念的同时,也确立了他们对宪政精神的追求。”如果这的确不如“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对台湾造成重大影响。包括建立了台湾民众的法治观念,也确立了对宪政精神的追求。”明了和通顺,那无视我的意见即可,虽然我不明白上面有哪一句写了“翻译”两字,又为什么要强调其中“没有翻译的成份,大部分的句子都是自行写作而来”。--7(留言) 2015年4月21日 (二) 07:25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全文与7君举出的例子实在都看不出哪里有不通顺以致影响理解之处,缺乏主语等指控实在太勉强了。--Ching~receptor/genome 2015年4月23日 (四) 05:52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同@Reke:于2015年4月17日 (五) 10:06 (UTC)所提出的原因相同。--Bowleerin(留言) 2015年4月25日 (六) 23:29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撤销原因太无稽--JK~揾我 2015年4月26日 (日) 17:46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撤销原因不可思议。—ArikamaI 堕落者的复仇(谢绝废话|全面战争)2015年4月27日 (一) 06:41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Huandy618(留言) 2015年4月0日 (四) 02:58 (UTC)
- 11支持,3反对,维持。--183.50.255.10(留言) 2015年5月1日 (五) 12:0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