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簽證政策
美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美國簽證(英語:United States visas),是美國政府發放給外國人的、允許外國人訪問美國的簽證,簽發給需要前往並符合美國入境要求的外國人。除免簽證計劃國家的公民外,欲進入美國的外國公民必須到美國駐各國使領館獲得美國簽證,但對墨西哥公民有另外的要求[1]。波多黎各和美屬維爾京群島就外交範圍屬於美國國內領土,往返美國本土和波多黎各不涉及入境和海關的問題(都算在美國境內);但是從外國進入波多黎各,需要美國簽證,接受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的入境審查[2]。
概覽
[編輯]2012年,美國簽證已派發給890萬名赴美的外國公民和48.2萬名移民。[3]外籍人士前往美國,需要出示簽證才能入境,除非他(她)具備以下條件:
- 免簽證計劃國家的公民(需要先在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STA)網站填寫資料並取得許可、完成繳付電子旅行許可證費用)
- 加拿大公民、符合條件的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和帕勞公民
- 居住於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 巴哈馬公民或居住於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須沒有任何嚴重犯罪記錄)
- 美國永久居民
- 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符合免簽資格的人
美國簽證有185種類型,主要有兩個類別[4]:
- 非移民簽證:旅遊,商務,工作或學習。
- 移民簽證:移民到美國的人。嚴格來說,移民簽證是新移民第一次入境時需要的簽證,入境後則需要辦理美國永久居民卡(綠卡)作為之後再入境美國的證件。
申請過程
[編輯]美國簽證申請步驟分為如下步驟[5]:
- 選擇適合申請人入境需求的簽證,完成填寫在線DS-160申請表格。2019年5月31日起,申請美國移民和非移民簽證填寫DS-160時需要提交過去5年在20個社交網頁上使用過的個人賬號,只有部分外交和公務簽證可以例外[6][7];
- 通過使領館註冊登記,繳納申請費用以及預約面談時間;
- 在所選擇的使領館進行面談(並不是所有的申請人都需要前來面談);
- 如果通過,在所選擇的使領館(或代理機構)領取護照和簽證。
美國使領館的安檢制度相對嚴格,所有申請人皆不可以攜帶食物、武器或者任何的液體(包括飲料、洗手液和抗菌膠液)進入使館。所有的電子設備也是被禁止攜帶的,包括手機,攝影機,攝像機,收音機和電腦。[5]
所有訪客、商務、過境和學生簽證的申請費為185美元(或等值貨幣,申請費視匯率變化而定,一旦拒簽,費用不退)[8]。而移民簽證申請費則為205美元(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移民費)[9]。
簽證類型
[編輯]非移民簽證
[編輯]美國《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101(a)(15)條下第(a)至(v)段規定了若干非移民的類別,大多數簽證代碼中的字母與段落的標號是對應的,例如B1/B2類簽證就對應第101(a)(15)(B)段:
an alien (other than one coming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 or of performing skilled or unskilled labor or as a representative of foreign press, radio, film, or other foreign information media coming to engage in such vocation)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and who is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for business or temporarily for pleasure
翻譯:在外國有其無意放棄的住所、為商務或休閒而臨時訪問美國的外國人(不包括為學習、從事專業或非專業勞動而來者,或者作為外國出版社、電台、電影業或其他外國信息媒體的代表為從事該等職業而來者)
美國非移民簽證設有以下類別。[10]
類別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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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外交/公務簽證 | |
A-1 | 因公前往美國的外國政府的部長、大使、領事或其他的職業外交官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
A-2 | 因公前往美國的外國政府的其他官員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
A-3 | A-1簽證和A-2簽證持有者的隨從、服務人員或私人雇員及後者的直系親屬 |
B 商務/旅遊簽證 | |
B-1 | 前往美國進行短期商務活動的人員 |
B-2 | 前往美國旅遊的人員 |
C 過境簽證 | |
C-1 | 途經美國前往第三國的旅客(此簽證可由B-1/B-2簽證代替) |
C-2 | 連續過境往返聯合國總部,或聯合國官員從美國過境前往另一個國家 |
C-3 | 途經美國前往第三國的政府官員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隨從、服務人員和私人雇員 |
CW 北馬里亞納群島過渡工人簽證 | |
CW-1 | 僅限北馬里亞納群島過渡性工人 |
CW-2 | CW-1簽證人員的配偶和子女 |
D 機組簽證 | |
D | 船員或機組人員 |
E 商業投資人員及其家屬簽證 | |
E-1* | 條約商人及他們的配偶和子女 |
E-2* | 條約投資人及他們的配偶和子女 |
E-3 | 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議下的條約商人或條約投資人 |
F 學術類學生及其家屬簽證 | |
F-1 | 參加學術學習的學生 |
F-2 | F-1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 |
F-3 | 加拿大和墨西哥邊境通勤學生 |
G 國際組織簽證 | |
G-1 | 國際組織的被認可的外國政府成員國的首席代表、成員和家庭成員 |
G-2 | 其他被認可的外國政府成員國的代表 |
G-3 | 國際組織的非被認可的外國政府的非成員國的首席代表、成員和家庭成員 |
G-4 | 國際組織的官員或職員以及家庭成員 |
G-5 | G-1、G-2、G-3和G-4簽證持有者的服務員、僕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員 |
GX 關島商務/旅遊簽證 | |
GB | 前往美國關島進行短期商務活動的人員 |
GT | 前往美國關島旅遊的人員 |
H 工作/培訓簽證 | |
H-1A | 專業護士 |
H-1B | 從事指定專業職業的短期專業工人 |
H-1B1 | 智利和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人員 |
H-1C | 特殊領域的專業護士 |
H-2A | 前往美國進行短期農業作業的人員 |
H-2B | 受到僱傭前往美國進行短期工作的人員 |
H-3 | 前往美國接受短期培訓的人員 |
H-4 | 前往美國接受短期培訓的人員的配偶和子女 |
I 記者及其家屬簽證 | |
I-1 | 外國信息媒體的代表及其配偶和子女 |
J 訪問學者及其家屬簽證 | |
J-1 | 交換訪問人士 |
J-2 | 交換訪問人士的配偶和子女 |
K 婚姻簽證 | |
K-1* | 美國公民的未婚伴侶 |
K-2* | 美國公民的未婚伴侶的子女 |
K-3* | 等候移民簽證的美國公民的未婚伴侶 |
K-4* | 等候移民簽證的美國公民的未婚伴侶的子女 |
L 公司內調人員及其家屬簽證 | |
L-1* | 公司內部人員(跨國公司或集團的管理層,專長人士,或長期雇員) |
L-2* | 公司內部人員(跨國公司或集團的管理層,專長人士,或長期雇員)配偶和子女 |
M 技能類學生及其家屬簽證 | |
M-1 | 技術學院或其他非學術性質的學生 |
M-2 | 技術學院或其他非學術性質的學生的配偶和子女 |
M-3 | 加拿大和墨西哥邊境通勤學生(技術類的)[11] |
N 北約/軍事外交人員及其家屬簽證 | |
NATO-1 | 駐於美國的NATO會員國之代表及附屬員工(包括顧問,談判專家,及其家屬) |
NATO-2 | 非駐於美國的NATO會員國之代表及附屬員工(包括顧問,談判專家,及其家屬) |
NATO-3 | 陪同NATO-1的文書人員 |
N-8 | Parent of SK-3 special immigrant |
NATO-4 | 除NATO-1以外的NATO官員及其配偶與子女 |
NATO-5 | 非NATO-4類型的,代表NATO執行任務的人士,及其配偶與子女 |
NATO-6 | 根據SOFA協定需入境的外國軍事人員 |
NATO-7 | NATO-1至NATO-6類型人士的私人雇員(如:保姆,僕人等) |
N-8 | SK3 或 SN3 外國人的父母 |
N-9 | N8 或 SK1、SK2、SK4、SN1、SN2 或 SN4 的子女 |
O 專業人員及其家屬簽證 | |
O-1* | 具有非凡能力或成就的工人 |
O-2* | 陪同並協助 O1 人員的工人 |
O-3* | O-1及O-2的配偶與子女 |
P-1* | 受國際認可的運動員或藝人 |
P-2* | 參加互惠項目的藝術家或藝人 |
P-3* | 參加獨特文化項目的藝術家或藝人 |
P-4* | P-1,P-1及P-3類型人士的配偶與子女 |
Q 國際交流簽證 | |
Q-1 | 國際文化交流項目的參與者 |
Q-2 | 愛爾蘭和平演變過程中的學徒 |
Q-3 | Q-2類型人士的配偶與子女 |
R 宗教人員及其家屬簽證 | |
R-1 | 神職人員 |
R-2 | R-1類型人士的配偶與子女 |
S 刑案證人及其家屬簽證 | |
S-5 | 提供與有組織犯罪或企業犯罪有關的關鍵信息的人員 |
S-6 | 提供與恐怖主義有關的關鍵信息的人員 |
S-7 | S-5及S-6類型人員的配偶與子女 |
T 北美貿易協定專業人士簽證 | |
TN | NAFTA專業人士 |
TD | TN類型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
T 人口販運受害者及其家屬簽證 | |
T-1 | 極度惡劣的人口販賣之受害者 |
T-2 | T-1類型人士的配偶 |
T-3 | T-1類型人士的子女 |
T-4 | T-1類型人士的未滿21歲之父母 |
U 刑案受害者及其家簽證 | |
U1 | 犯罪活動的受害者 |
U-2 | U-1類型人士的配偶 |
U-3 | U-1類型人士的子女 |
U-4 | U-1類型人士的未滿21歲之父母 |
V 永久居民直系親屬簽證 | |
V-1* | 美國永久居民的正在等待移民簽證之配偶 |
V-2* | 美國永久居民的正在等待移民簽證之子女 |
V-3* | V-1及V-2類型人士的子女 |
W 簽證豁免 | |
WB | 短暫的商業訪問者:簽證豁免 |
WT | 短暫的娛樂活動訪問者:簽證豁免 |
移民簽證
[編輯]美國的移民簽證,主要分為家庭類移民和職業類移民兩大類別。如常見的簽證為EB-5簽證。[9]
2020年1月31日,美國特朗普政府宣佈暫停發放投資移民簽證[12]。又從2月22日起停止對緬甸、厄立特里亞、吉爾吉斯斯坦和尼日利亞公民發放移民簽證[13]。
免簽證
[編輯]一般豁免
[編輯]- 加拿大 - 加拿大公民是可以在沒有旅遊簽證的情況下進入美國的。但是,這是由另一個簽證簡化計劃規定的,而非免簽證計劃。該計劃也允許加拿大公民在美國就業。[14] 加拿大公民可以使用NEXUS卡由加拿大進入美國,駕駛者也可持特許駕駛執照從陸路或海路進入美國。[15][16][17]
- 百慕大 - 與百慕達有連繫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免簽連續逗留美國最多6個月。[14] 要合符有關免簽資格,申請人必需持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百幕達)護照,並包括護照封面印著「百慕達政府」、國籍欄上列明該持有人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或「英國屬土公民」,以及在備注欄蓋有「此護照持有人已登記成為百慕達公民(Holder is registered as a Bermudian)」、「此護照持有人擁有百慕達公民身份(Holder Possesses Bermudian Status)」 或「此護照持有人已被視為擁有百慕達公民身份(Holder is deemed to possess Bermudian status)」字樣的印章。[18]
- 開曼群島 和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 與百幕達公民一樣,開曼群島和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也可持其地區政府發出的護照豁免簽證申請進入美國,唯限制相比百幕達公民護照持有人更多,除了符合與百幕達公民相似的三個護照要求之外,也必須分別於開曼群島和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的機場乘搭前往美國的直航班機方可得到簽證豁免權。此外,該兩地公民護照持有人在進入美國前,也需要得到美方確認有關人士未曾在美國犯過刑事罪行,如申請人少於十四歲,更需要向其護照發出地的警局申請良民證前往[19]。
- 巴哈馬 - 巴哈馬公民只能從拿騷或自由港乘搭前往美國的直航航班,並通過美國境外入境審查申請入境,才無需申請任何簽證逗留美國最多30天。如從其他國家的港口、機場或邊境管制站進入美國則需要簽證。
以下國家的公民,如符合條件,不需要簽證入境即可在美國無限期地居住、學習和工作:
因出生而取得上述三個國家公民權的人,符合免簽證條件。因歸化而取得 馬紹爾群島或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公民權的人,須是因出生取得該國公民權的人的親屬,並實際居住在當地,方符合免簽證條件。因歸化而取得 帛琉公民權的人,須在歸化後在當地居住五年或以上,方符合免簽證條件。
獲得免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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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證計劃
[編輯]所有免簽證計劃成員國的公民,可免辦B簽證前往美國並在美國境內旅行最多90天,需要先在ESTA網站填寫資料並取得許可、完成繳付電子旅行許可證費用。[23]
另外,根據協議,馬紹爾群島[24]、密克羅尼西亞聯邦[25]、帕勞[26]及加拿大的公民,前往美國並短期停留不需要任何簽證[27][28]。而加拿大公民可以通過簡易程序辦理簽證,前往美國學習或工作[29]。
所有免簽證計劃成員國的公民如果在2011年3月1日當天或之後到訪過或仍逗留在下列國家:伊拉克、伊朗、朝鮮、蘇丹、敘利亞、利比亞、也門和索馬里,就無法通過免簽證計劃出行或進入美國。免簽證計劃成員國的雙重國籍公民若擁有伊拉克,伊朗,朝鮮和蘇丹的國籍也不能通過免簽證計劃出行或進入美國。
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免簽證計劃
[編輯]美國本土的免簽證計劃對於關島和北馬里亞納群島同樣有效,但這兩個地區還有額外的免簽計劃。[30][31] 於1988年10月生效並受到間期性更新的關島-北馬里納亞全島免簽計劃,給予來自亞洲、歐洲以及大洋洲12個國家公民45天免簽入境關島以及北馬里亞納。與2009年生效的特別入境許可條款下,額外增加兩個國家至該計劃:[32][33][34][35][36]
1 - 僅限北馬里亞納群島。
2 - 需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往。
3 - 護照需有登載持照人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號碼,須持有有效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乘坐從台灣出發的直飛航班前往。
4 - 所有英國國籍中,僅限英國公民和英國國民(海外)的護照持有人。英國國民(海外)必須同時帶備香港身份證在入境時查驗。
在ESTA或簽證的條款下,訪客也可持B-1/B-2簽證入境該地區。
如果要充分利用該免簽計劃或特別入境許可進入該地區,旅客需要在國土安全部網上填寫 I-736 表格[37][38],並持有可機讀護照、不可退款的返程機票、以及沒有飛往美國本土的意圖。因為北馬里納亞群島有針對外國勞工的特別簽證,所有往返關島以及馬里納亞群島的旅客會接受移民檢查。同樣地,無論旅客最終目的地,所有離開關島或馬里納亞群島的旅客都會被接受檢查。[39]
白令海峽地區居民相互旅行
[編輯]俄羅斯聯邦楚科奇自治區的原居民如果有親屬(血緣關係、相同部落、相似語言文化)居住在阿拉斯加可免簽證訪問阿拉斯加州,阿拉斯加的原居民亦享受同等待遇。入境口岸僅限於阿拉斯加州的甘伯爾、諾姆及楚科奇自治區的阿納德爾、普羅維傑尼亞、勞倫斯和烏厄連[40]
前往阿拉斯加的俄羅斯公民必須有親屬的邀請,並提前10日告知有關部門,且必須在90日內離開阿拉斯加[40]。
《白令海峽地區居民相互旅行協議》於1989年9月23日簽署,美國於2015年7月17日通過生效該協議[40][41]。
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美屬維爾京群島免簽證計劃
[編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民可以透過英屬維京爾群島及美屬維京爾群島免簽證計劃,使用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護照進入美屬維爾京群島,居於美屬維爾京群島的美國公民也可以依據此計劃進入英屬維爾京群島[42]。唯英屬維爾京群島公民並未得到簽證豁免權或納入免簽證計劃,進入美國本土和其他美國屬地仍需申請簽證。
美屬薩摩亞
[編輯]美屬薩摩亞有自己的入境政策以及邊境管理,所以美國簽證政策不適用該地區。基於該情況,旅客不能使用美國簽證或ESTA入境該地區。美國公民或美國國民可自由出入該地區。美國薩摩亞有自己的免簽政策,來自「美國免簽計劃」國家的公民(另加加拿大國民,但不適用於愛爾蘭國民)可以在網上登記「OK borad」獲得電子許可,以入境該地區。不在免簽計劃國家的國民需要單獨申請入境許可,「OK board」只能在美屬薩摩亞司法部獲取,不能經過美國駐外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43][44]
要獲取「OK borad」,旅客需提前48小時在網上申請,申請人需持有電子生物護照以及提供去程以及回程機票的影印副本。旅客需要可提前或入境時支付20美元。[44][44]在申請時,旅客需要有當地陪同,當地陪同需要親自出現在移民檢查辦公室,提供私有土地的地契或sa'o(主要負責人)以及 pulenu'u(村落部長)的親筆簽名。旅客也需要提供護照影印副本(至少出發前六個月內有效),去程以及來回機票,以及不同部門的許可(美屬薩摩亞最高法院、位於帕果帕果的Lyndon B. Johnson熱帶醫療中心、美國國土安全部的當地機構,以及旅客所屬國的警察和健康記錄,同時還要支付40美元)。旅客需要至少在出發前30天申請許可,該許可最多給於30天的停留。[44]
薩摩亞國民可以申請最多7天停留的團隊旅遊(費用有變動),或最多14天(10美元)或30天(40美元)的個人簽證。比其他國家國民相比,薩摩亞國民需要更少的資料申請簽證。[44]
美國免簽概覽
[編輯]國家或地區 | 陸地交通 | 海上或空中交通 | 所有交通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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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50州及華盛頓特區、波多黎各 | 美屬維京群島 | 關島 | 北馬里亞納群島 | 美屬薩摩亞 | ||
加拿大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百慕大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馬紹爾群島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帛琉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澳大利亞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文萊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日本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新西蘭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新加坡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南韓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臺灣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英國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免簽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安道爾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奧地利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比利時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智利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捷克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丹麥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愛沙尼亞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芬蘭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法國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德國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希臘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匈牙利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冰島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拉脫維亞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列支敦斯登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立陶宛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盧森堡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馬爾他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摩納哥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荷蘭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挪威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葡萄牙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西班牙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聖馬力諾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斯洛伐克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斯洛維尼亞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瑞典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瑞士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愛爾蘭 | 免簽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電子旅行許可 | 需要許可 |
巴哈馬 | 需要簽證 | 需要提供由警方簽發的記錄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許可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需要簽證 | 需要提供由警方簽發的記錄 | 免簽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許可 |
開曼群島 | 需要簽證 | 需要提供由警方簽發的記錄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許可 |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 需要簽證 | 需要提供由警方簽發的記錄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許可 |
香港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馬來西亞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瑙魯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免簽 | 免簽 | 需要許可 |
中國大陸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需要簽證 | 免簽 | 需要許可 |
拒簽
[編輯]法律框架
[編輯]《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45]第212(a)條下規定了若干不可入境情況(inadmissibility),包括傳染病、虛假陳述、刑事犯罪、迫害人權等,但這不是非移民簽證最常見的拒簽理由。最常見的拒簽理由是該法第214(b)條所規定的類別推定——
Every alien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
翻譯:每一外國人(除第101(a)(15)條第(L)、(V)段描述的非移民之外,以及除第101(a)(15)(H)(i)條下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該條第(b1)段,所描述的非移民之外)將被推定為移民,直至其在申請簽證時確立並使領事官員信納、在申請入境時確立並使移民官員信納,其具有第101(a)(15)條下的某一非移民身份為止。…….
此處的「移民」一詞是一個擁有寬泛外延寬泛的法律術語,其包括重罪犯、毒販、非法就業者,並不單指「移民」(意圖定居者)[46]。因此除非申請人申請的是L類、V類或H-1類簽證,否則申請人將首先被推定為不符合非移民簽證資格(因為被歸類為移民),直至其自證合格。根據該法第291條,舉證責任落在申請人自己身上。
第101(a)(15)條下定義的非移民類別中,絕大多數帶有「擁有在外國無意放棄的住所的(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這一定語,包括最常見的B-1類(商務)、B-2類(休閒)、F-1類(學生)和J-1類(訪問學者)[47]。《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沒有直接提及判定標準,但外交事務手冊提及:申請人必須證明有永久性工作、有意義的商業或財務關係、密切的家庭關係或社會或文化聯繫,這將表明有強烈的返回原籍國的動機[48]。學生簽證(F類)中「國外住所」的要求與其他類別的非移民簽證不同:學生缺乏更成熟的簽證申請人所具有的強大的經濟和社會聯繫、他們也計劃在美國停留更長時間;領事官員應當考慮申請人目前的意圖,而不是他們在美國長期逗留後可能會做什麼[49]。
對B類或F類簽證的拒簽沒有行政上訴機制,也沒有司法覆核機制。領事官員做出的事實性認定,例如認定「申請人沒有在外國無意圖放棄的住所」是終局認定,並將直接導致拒簽的結果。領事官員沒有義務向申請人說明具體的理由,而只需要告知申請拒簽的法律依據為214(b)——美國國務院要求領事官員向申請人發出預先印製的格式信件[50]。美國最高法院在1950年的Shaughnessy案中說「無論國會授權何種程序,就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而言,這都是正當程序」。這一原則被稱為「領事全權原則(consular absolutism)」或者「領事不可審查原則(consular nonreviewablity)」[51]。然而,這一原則只是美國法律和法院判決創設的,它不是英美普通法的直接結果——在同屬普通法系的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第72條列明簽證官的一切決定都可以受到司法覆核,而簽證官做出決定的具體理由可以根據《信息獲取法》和《隱私法》加以調取;如果簽證官的決定不符合Vavilov案中確立的正當、透明、可理解的要求,其決定將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並加以推翻[52][53]。
「簽證武器化」指控
[編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2019年10月2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稱,經向中國國家航天局了解核實,中方代表團集體缺席今年的國際宇航聯大會,原因就是美方沒有及時發放簽證。她又表示有媒體報道,近期美方違反1947年《聯合國和美國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中規定必須承擔的義務,拒絕向多名俄羅斯、伊朗等國赴美出席第74屆聯大的代表團成員發放簽證。她又說:美方把簽證問題『武器化』,一再藐視國際責任和義務,阻礙正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國際社會各方正當權益造成損害。我們敦促美方認真反省,切實改正[54]。
同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特加斯在一份聲明中說,美國拒絕中國外交部對美國對華簽證政策的「無端和毫無根據的描述。奧特加斯說,美國承認太空合作的重要性,鼓勵廣泛地參與和參加今年的國際宇航聯大會,但根據美國的法律,簽證記錄屬於保密文件,我們不能討論個人簽證案。在上個財政年度,美國領事館官員在中國發放了130多萬個簽證 ,美國駐中國的使領館「是世界上最大的一些簽證發放處」[55]。
相關事件
[編輯]最著名的被拒簽人士是現任印度總理納倫德拉·莫迪,由於莫迪擔任首席部長期間古吉拉特邦在2002年發生嚴重宗教衝突,他於2005年申請美國外交簽證時被當時的小布什政府以移民法裡一條從未被引用過的條款「外國政府人員若蓄意迫害宗教信仰需禁止其入境美國」而被拒簽,當時他持有的B1/B2簽證亦被撤銷。2014年,莫迪贏得印度總理選舉,奧巴馬政府收回之前做出的決定,表示將對其放行[56]。另外,普拉博沃·蘇比安托也是被拒簽的著名人士,2000年,美國國務院拒絕了普拉博沃赴波士頓參加其子畢業典禮的簽證申請,當時並未說明原因;而在2012年,他仍然被拒簽,美方指其在蘇哈托下台後煽動暴亂,導致數百人死亡。[57]
2020年1月24日起,若美國領事官員有理由相信旅遊簽證的申請人赴美主要目的是為生育、令孩子成為美國公民,將拒絕向申請人發放簽證[58]。
2021年5月13日,美國駐華大使館以其父親是公安部的工作人員為由,拒絕一名中國大陸學生的簽證。美國大使館表示停止頒發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國家安全部、公安部等部門現役人員的配偶和子女簽證,源自美國國務卿的指示。中方表示美方行為破壞中美兩國人員交往,不利中美關係的發展。[59]
拒絕入境和取消簽證
[編輯]美國簽證是允許持有人前往美國口岸申請入境的文件,並不能確保申請人一定能入境[60]。《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214(b)條不僅適用於「申請簽證時」,也適用於「申請入境時」。如果簽證持有人未能在申請入境時說服移民官他們具有簽證類別所對應的非移民身份,其仍然將被推定為移民,並將根據該法第212(a)(7)(A)(i)(I)條,以「申請人是未持有移民簽證的移民」的技術性理由拒絕其入境。
如果申請人被拒絕入境,則將會進入快速遣返程序。《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242(a)(2)條列明被快速遣返者不能就該遣返令尋求司法覆核。該法第212(a)(9)(A)條亦規定遭快速遣返者五年內不准入境美國。有時移民官員會准許申請人自願撤回入境申請,此情況不屬於快速遣返,而當事人也不會被禁止入境五年。無論是自願撤回入境申請還是快速遣返,當事人持有的非移民簽證通常會根據該法第221(i)條及美國聯邦法典第22章第41.112(d)條予以撤銷。[61]
發出簽證的領事館的官員有權根據《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221(i)條隨時撤銷已經發出的簽證。根據「領事不可審查原則」,當事人並無陳述、抗辯等正當程序權利。
國別限制
[編輯]入境禁令
[編輯]以下國家護照持有人因美國第45任總統唐納德·川普的入境禁令而被禁止入境:
- 伊朗(禁止移民和非移民,F、M、J簽除外)
- 敘利亞(禁止所有簽證)
- 蘇丹(2017年1月-2月、3月-6月)
- 伊拉克(2017年1月-2月)
- 利比亞(禁止移民和非移民B簽)
- 索馬利亞(禁止移民)
- 葉門(禁止移民和非移民B簽)
- 北韓(禁止所有簽證)
- 乍得(禁止移民和非移民B簽)
- 委內瑞拉(禁止委內瑞拉政府機關人員及相關人士的非移民B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避免軍事技術外流,禁止部分與軍方有關聯留學生及相關人員的非移民F簽與J簽[62])
此外,作為對俄烏戰爭的反應,凡持有於克里米亞或頓巴斯俄佔地區簽發的俄羅斯護照,均會被拒入境美國,與上述禁令無關[63]。
暫停簽發
[編輯]限制簽發
[編輯]美國政府以「合作不足」為由限制簽發對以下國民的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長期簽證更新
[編輯]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獲最長有效期十年的B1/B2、B1或B2簽證的個人若沒有進行有效的EVUS(簽證更新電子系統)登記將無法進入美國。對於搭乘多段航班前往美國的旅行者,EVUS登記信息將在他們進行第一個航班登記時進行驗證。登記有效期為兩年,到期後或護照及簽證信息改變時,必須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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