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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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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法語:le traité de Maastricht,德語:Vertrag von Maastricht,英語:Maastricht Treaty荷蘭語Verdrag van Maastricht),即《歐洲聯盟條約[1],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舉行的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中經過兩天的辯論,最終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合稱《歐洲聯盟條約》,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簽訂。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該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生效。

簽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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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家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家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家
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家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

貨幣聯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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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聯盟條約》是1992年2月7日由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所正式簽訂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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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定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硬幣開始流通,取代了當時歐盟15個成員國中12國的貨幣,即比利時、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奧地利、葡萄牙和芬蘭。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瑞典、丹麥和英國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

政治聯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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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聯盟條約》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其目標為: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 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 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 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4. 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5. 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 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 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 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 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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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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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歐洲聯盟條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亞太日報,2013年11月1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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