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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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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
主要領導
庭長滕 偉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機構類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
電話號碼+86 (0)10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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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並於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由於控江路事件等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不斷發生,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延長了下放死刑覆核權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1981年和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從而擴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在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之前的兩個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曾專門開會研究對策,鄧小平在會上發表長篇講話。1983年,中央決定開展「嚴打」。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從而使部分死刑覆核權被無限期下放給地方。後來,最高人民法院又陸續下放部分死刑覆核權給部分地方[1]

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司法體制改革」。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立。隨後到2004年初,「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遞交了各自的體制改革報告。中央在經過一段時期之後做出批覆,排在首位的改革便是死刑覆核權的回收。在獲得中央明確肯定後,死刑覆核回收被寫進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高銘暄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增設刑事審判庭以開展死刑覆核工作。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增加3個刑事審判庭,加上原有的兩個,總共5個刑事審判庭負責死刑覆核。其中一個庭繼續負責經濟犯罪死刑的覆核,其他4個刑庭分管其他死刑案件的覆核[1]

200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將收回死刑覆核權。隨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草擬實施意見,2005年下半年報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覆[2]

2005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增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和刑事審判第五庭,並調整了各刑事審判庭的分工[3]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廢止了下放死刑覆核權的法律依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佈,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佈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廢止。死刑覆核權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1]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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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負責所轄地區普通刑事案件的覆核及有關審判指導工作。」[4]

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的地區是:黑龍江省吉林省河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負責的專項是:重大責任事故犯罪[5]

歷任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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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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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楊中旭. 死刑复核下放的27年长路. 中國新聞周刊2007年第1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2. ^ 最高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接管死刑复核权. 新華網. 2005-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8). 
  3. ^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简史. 人民法院報.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4. ^ 刑事审判第四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3). 
  5. ^ 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 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 南方周末. 2014-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8). 
  6. ^ 6.0 6.1 6.2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 中國人大網. 2004-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6). 
  7. ^ 7.0 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4-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9年1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19-01-30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0). 
  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19-06-29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4). 
  10. ^ 10.0 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環球網. 2012-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國法院網. 2016-0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7年12月). 中國人大網. 2008-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8). 
  1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法律圖書館. 2014-0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國法院網. 2016-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4). 
  1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9年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19-02-27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0). 
  1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7-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1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20-06-20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4). 
  1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19-08-26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3). 
  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22-02-28 [2022-0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9). 
  2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19-12-28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8). 
  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21-08-20 [2021-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0). 
  2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國人大網. 2022-06-24 [2022-07-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