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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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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本作品的創作者,我將本作品著作相關權利貢獻於公有領域 。這適用於全世界。 在不觸犯當地法律的前提下,本人授予此作品之使用權與任何人作任何用途。
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false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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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的創作者,Example ,已將本圖像釋出至公有領域 。本聲明適用於全世界。
為了避免可能不完全符合法規,創作者授權任何人將本圖片使用於任何目的 ,除法律上規定的條件外,不帶任何但書或條件。此份聲明不能復原(適用於2018年1月22日後放置此模板的檔案)。
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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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作品在美國及其來源國屬於公有領域 。這通常是因為其版權基於來源國法律過時,且 在1929年1月1日前出版,或是版權基於美國版權法過時。其版權同樣在版權期限是作者一生加50 年或更少的國家過時。致上載者:請提供有關出版和作者詳細資訊。 對於非美國作品,請儘量考慮附加國家特定標籤。
請注意在不接受較短期限法則 的國家和地區,此作品可能不屬於公有領域(這尤其涉及墨西哥和瑞士)。您必須提供作者和出版年份作為其基本資訊。請參見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及維基百科:版權 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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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其來源國以及其他版權期限是作者逝世後70年 或以下的國家與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 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少數國家的版權保護期為70年以上: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危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而這些國家不實施較短期限法則 ,因此該圖片可能在這些國家不 被認為是公有領域。象牙海岸規定版權保護期為99年,洪都拉斯為75年,但實施 較短期限法則。對於第二次世界大戰 期間在法國境內戰死的法國人,其作品的版權期限可能有所延長(更多資訊 參見法國專頁),另外二戰期間參與過蘇德戰爭 (俄羅斯稱之為偉大的衛國戰爭)的俄羅斯人,以及蘇聯期間被鎮壓,而死後予以平反 的犧牲者(更多資訊 )同理。
[⧼Wm-license-cc-pd-mark-link⧽ 此作品無已知的版權限制,亦不受所有相關和鄰接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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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其來源國以及其他版權期限是作者逝世後100年 或以下的國家與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 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Wm-license-cc-pd-mark-link⧽ 此作品無已知的版權限制,亦不受所有相關和鄰接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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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屬於公共領域,因為在《美國版權法 》之下,表達方式的原創性 是版權保護的必要條件,而一份僅為著作權保護過期之二維作品相片,不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所有二維公有領域作品的忠實原樣複製品,不論來自哪個來源國,應被視為公共領域作品(即使部分國家認為這類作品可依照辛勞原則 達到版權保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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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不屬於版權 的保護範圍,而是公共領域 內的資源。這是因為構成本圖像的資訊全屬於公共財產,沒有原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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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簽名據信尚未達到美國或其來源國的版權原創門檻,不符合其版權 的標準,因此屬於公有領域 。在這個情況下,該作品的來源國(如簽名所屬的國家或國籍)據信為***標籤無效。您必須提供來源國的參數。*** 。
請注意本標籤不適用於所有標籤,因為並非所有簽名皆屬於自由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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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識或圖片僅包括字型,個別字,標語,或簡單的幾何圖形。這些並不具備獨立的版權資格,因為它們並非完全原創 (not original enough),從而被認為是屬於公有領域 範疇。更多資訊請參見Wikipedia:公有領域#非創造性作品 。請注意,如果這是個作為商標或設計專利的標識,那麼它有可能受到版權以外的限制保護(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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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已經由創作者與原始版權持有者釋出至公有領域 。此授權適用於全世界。因此,您可以完全自由進行重製、創作衍生作品或進行合適地商業使用,而不需經過創作者同意。然而,基於禮貌起見,如果能夠將作品連結回維基百科 (http://www.wikipedia.org/ ),我們將會很感激。
如果此授權不適用於當地法律的話:
版權持有者授權用戶可以將此作品以任何目的 進行使用,且除法律規定所需條件之外,不帶任何條件。然而,基於禮貌起見,如果能夠將作品連結回維基百科 (http://www.wikipedia.org/ ),我們將會很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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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圖片是一個簡單的化學結構式 ,為常識所組成不包含原創性,沒有版權 問題,因此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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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這一媒體檔案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這可用於版權過期的美國作品,通常這些作品發表 於1929年1月1日之前。檢視這個頁面 可以獲取到更多的解釋。
United States
這一圖片在美國以外可以沒有處於公有領域,特別是對美國作品不適用較短期限法則 的國家,如加拿大、中國大陸(不含香港及澳門)、德國、墨西哥和瑞士。作品的作者和發表時間是關鍵資訊,並且必須提供。參見 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及維基百科:版權資訊 以獲取更多細節。
{{PD-US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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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其是由美國政府的官員或僱員,基於其個人公務目的製作的作品 ,參考美國法典 第17篇第1章第105條 。
注意 ︰本模板僅適用於美國聯邦政府的原創作品,不適用於任何美國州 、屬地 、聯邦個體、縣、市或任何次級政府的作品。本模板也不適用於1978年以後由美國郵政署 出版的郵票圖案(參看美國版權局實踐綱領[ 第313.6(C)(1)條])。也不適用於部分美國硬幣;參看美國鑄幣局使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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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USGov-Atlas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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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圖取自美國國家地圖集 的某個版本。國家地圖集的絕大多數作品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因此屬於公有領域 。
連結網址︰ NationalAtlas.gov | 1970年印刷版︰ 國會檔案館 , Perry-Castañeda圖書館
{{PD-USGov-CIA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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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是中央情報局 僱員的職務作品。作為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本圖像或媒體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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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旗或者地圖的圖片來自並/或修改自中央情報局 的世界概況 。根據美國版權法 ,所有來自「世界概況」的資料和圖片都屬於公有領域 。
{{PD-USGov-Congress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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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美國國會 的圖像屬於公有領域 。這可能是因為這是一張正式的國會畫像,由國會的僱員在工作時創作,或者是因為已經釋放到公有領域併發表在國會議員的官方網站上。作為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 ,本圖像屬於公有領域 。
注意 :中文翻譯只作參考,英文原文 才具有法律效力。致上載者 :建議將此類檔案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 ,以供所有維基媒體計劃引用,另見Wikipedia:檔案轉移至共享資源 。
{{PD-USGov-HHS-CDC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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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是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 所屬的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的員工在職務期間所拍攝或繪製的。作為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本圖片屬於公有領域 。
{{PD-USGov-HHS-NIH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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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圖像是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下屬的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 的作品。作為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這個圖像屬於公有領域 。
請確保此圖像實際上是由美國聯邦政府建立的。NIH經常使用非公共領域的商業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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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USGov-Interior-USGS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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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其包含的內容最初來自美國內政部 下屬的美國地質調查局 。進一步資訊請參見USGS的版權方針 。
{{PD-USGov-FBI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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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檔案是聯邦調查局 僱員的職務作品。作為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本檔案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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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幅圖像是美國軍隊 或美國國防部 的僱員在執行官方任務時所拍攝或製作的作品。它被視為是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該圖像屬於公有領域 。請參看相關的版權方針 。
{{PD-USGov-Military-Air Force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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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或檔案是由美國空軍 的軍人或僱員,基於其個人公務目的拍攝或製作的作品。作為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 ,本圖片或檔案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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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幅圖像是美國陸軍 的人員或僱員在執行官方任務時所拍攝或者繪製的。這被視為是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它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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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乃由美國海軍陸戰隊 仕官或職員於執行職務時拍攝或建立。有鑒於此圖為美國聯邦政府 之作品 ,本圖屬公有領域 所有。
{{PD-USGov-Military-Navy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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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幅圖像是美國海軍 的人員或僱員在執行官方任務時所拍攝或者繪製的。這被視為是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它屬於公有領域 。參看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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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領域
NASA圖片,屬於公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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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USGov-NOAA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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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幅圖像是美國國家海洋及大氣管理局 的僱員在執行官方任務期間的作品。這被視為是美國聯邦政府 的作品,所有NOAA的圖像都屬於公有領域 。
{{PD-USGov-VOA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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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由美國聯邦政府 官方運營的電台廣播 和電視 機構美國之音 提供,其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 。
參見其使用條款聲明:英文版 ;中文版 。
請注意: VOA會轉載來自美聯社 、法新社 等處的作品,它們不屬於 公有領域。請檢查作品的作者資訊。
Logo of the 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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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RU-exempt }}鏈入 討論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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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 民法典第230-FZ號法律第4章,本作品不是版權保護的對象
第1259條 :版權保護的對象
5.版權不適用於思想、概念、原則、方法、過程、系統、手段、技術問題的解決辦法、發現、事實、程式語言。
6.以下不得成為版權的對象:
1)國家政府機構和地方市政機構的正式檔案,包括法律、其他法律文字、司法決定、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材料、國際組織的正式檔案及其正式譯文;
2)國家象徵和標誌(旗幟、標誌、命令、鈔票等)以及市政組織的符號和標誌;
3)沒有具體作者的民間藝術作品;
4)關於事件和事實的新聞報道,具有純粹的資訊性質(每日新聞報道、電視節目、交通安排等)。
法律全文:俄文 、英文 。
說明 ——根據各州及共和國之間的條約,俄羅斯聯邦 是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 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本版權標籤也可以用於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官方標誌和正式檔案(聯邦級[*] )。
注意 ——本版權標籤不可以用於推薦的官方標誌正式檔案的草案,這可能會受到版權保護。
*——聯邦級是指其他14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的官方標誌和正式檔案各自的法律主體的合法繼承人。
{{PD-Russia }}鏈入 討論 編輯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281條,以及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第231-FZ號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章實施法案)第5條、第6條之規定,該作品在俄羅斯 屬於公有領域 。
這意味着該作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該作品作者的死亡日期:[1]
① 在1950年1月1日之前,或是
② 在1950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並非在偉大的衛國戰爭 期間參加創作,且並未參與該戰爭。
該作品首次出版時以匿名或筆名名義的話:
① 在1943年1月1日之前出版,且自出版年的1月1日以來,作者姓名在其出版後50年間都無從得知,或是
② 在1943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出版,且自出版年的1月1日以來,作者姓名在其出版後70年間都無從得知。
該作品是一部電影(包含其影片片段或一段剪輯),並且:
① 其於1943年1月1日[2] 之前首次上映,或是
② 其於1929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由法人實體 創作,只要能證明是在這期間首次上映的,或是直到1993年8月3日之前未曾上映。
該作品是一份資訊報告(包含相片報告),其於1925年7月10日[3] ~1954年1月1日期間,由塔斯社(TASS) 、俄羅斯電報局(ROSTA) 或卡累利阿-芬蘭通訊社(KarelfinTAG) 的僱員作為其個人公務目的創作,只要能證明是在這期間首次發表的,或是直到1993年8月3日之前未曾發表。
[1] 如果該作品的作者在死後受到鎮壓及平反 ,那麼版權期限應從其獲得平反之年的1月1日起計算。 如果該作品在作者死後(或是死後獲得平反)才首次出版,那麼版權期限應從出版年的1月1日起計算,只要作品在該作者死後50年內出版,而其於1943年1月1日前死亡(且死後未獲平反);或是在作者死後(含死後平反)70年內出版,而其於1943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年期間死亡(且死後獲得平反)。
[2] 1943年1月1日及以後首次上映的業餘電影符合本模板第1~2點條件。
[3] 1925年7月10日之前創作的ROSTA 報告符合本模板第1~2點條件。
{{PD-HK }}鏈入 討論 編輯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 》第17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請參閱版權資訊 。
香港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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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lag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香港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香港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香港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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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Taiwan }}鏈入 討論 編輯
該作品的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如果這是一幅攝影作品,這幅作品已經公開發表超過50年。根據中華民國 的版權法 第30-34條,本作品現在屬於公共領域 。請參閱版權資訊 。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中華民國於2002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中華民國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中華民國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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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cn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像目前因為在中國 的版權保護條款過期,所以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 ,不包括香港 和澳門 )的版權法,所有1971年1月1日前發表或創作但50年內未發表的攝影作品,以及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 的作品、職務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參看版權資訊 。
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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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拍攝時間超過50年的相片,可能因發表時間或作者逝世時間的因素,而不屬於公有領域。上載時,請提供該相片首次發表時間,以及作者資訊 。
對於1949年10月1日後首次發表於台 澎 金 馬 地區 的作品,由於對攝影作品的版權規定不同,不再推薦使用此模板。建議使用{{PD-Taiwan }}模板。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中國於1996(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或2002(只有中華民國,請參見WP:非美國版權 )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中國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中國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PD-art-US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像屬於公共領域,因為在《美國版權法 》之下,表達方式的原創性 是版權保護的必要條件,而一份僅為著作權保護過期之二維作品相片,不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官方立場認為,所有二維公有領域作品的忠實原樣複製品,不論來自哪個來源國,應被視為公共領域作品(即使部分國家認為這類作品可依照辛勞原則 達到版權保護的條件)。
PD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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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lbania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於阿爾巴尼亞 創作且在該國之版權已過期,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阿爾巴尼亞的版權法(1995年修訂,第7923號) ,本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過期:
作者
版權保護期間
Public Domain in Albania as of 1st January 1996 if
A
Except as below
moral rights of a work are protected forever and the economic rights of a work are protected during the whole author’s life and 70 years after his/her death.
Author died prior to 1st January 1926
B
Anonymous or pseudonymous work
protected for 70 years from the first day of the first legal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Published prior to 1st January 1926
C
Photographic and Audiovisual Works of Joint Authorship
protected for 70 years from the day this work is legally offered to the public or in a contrary case, for 70 years from the day of the production of the work, i.e. 70 years after its creation.
Published or if unpublished creation prior to 1st January 1926
D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pplied Art
protected for 25 years from the day of its production.
Created (and published) prior to 1970
The term provided lasts to the end of a calendar year.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阿爾巴尼亞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阿爾巴尼亞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阿爾巴尼亞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Australia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由於受澳大利亞版權法的保護期限已過,此圖像現在位於公有領域 。根據澳大利亞版權保護協會(ACC) 及其有關版權保護期限的G23號檔案(發佈時間2005年9月) ,澳大利亞版權法對於作品的保護期限一般在以下條件下過期:
Australia
作品種類
在此條件下過期
A
作者為匿名,或使用假名,或作者未知:
完成或發佈於1955年1月1日之前
B
相片(不屬於A領域的):
攝於1955年1月1日之前
C
藝術作品(不屬於A及B領域的):
作者於1955年1月1日之前逝世
D
出版作品1 (不屬於A及B領域的):
出版於25年前
E
由英聯邦國家及澳大利亞政府擁有的2 相片:
首次出版於50年前
1 意為一幅已出版的印刷作品,比如報紙。
2 「擁有」意為政府為該作品版權的擁有者,或政府與其作者訂立了某種協定。
致上載者 :建議將此類檔案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 ,以供所有維基媒體計劃引用,另見Wikipedia:檔案轉移至共享資源 。
{{PD-Australia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PD-Canada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加拿大 作品於加拿大屬公有領域 ,蓋其版權因下列其中一個理由而已經失效︰
1. 原為皇家版權 圖像而首次發佈距今已逾五十年,或
本非皇家版權圖像,並且
2. 為1949年1月1日前所拍下之相片,或
3. 原作者於1972年1月1日前去世。
檔案描述頁當應列明理由為何。
公有領域
於加拿大 進入公有領域 ,但於美國 未必進入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加拿大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僅限加拿大作品)如果其受皇家版權保護,並於1974年前發佈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加拿大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加拿大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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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CA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這件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共領域 ,因為它來自加利福尼亞州 政府的僱員在執行公務時拍攝的。
{{PD-German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This imag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according to German copyright law because it is part of a statute, ordinance, official decree or judgment (official work ) issued by a German federal or state authority or court (§ 5 Abs.1 UrhG ).
{{PD-Germany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像在
德國 及其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
德國版權法 (UrhG),攝影作品的
版權 會在作者逝世後70年(
UrhG §§ 2, 64 ),或是發佈後50年中止(
UrhG §§ 72 ),並進入
公有領域 。
{{PD-Hungary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片於匈牙利 創作,並且因為其版權保護已逾期,現已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匈牙利版權法 ,圖片在作者逝世70周年後不再受著作權保護。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匈牙利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匈牙利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匈牙利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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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HHOFFMANN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這張來自美國國家檔案館 (NARA) 的圖片的版權最初歸Presse Illustrationen Hoffmann (Heinrich Hoffmann, Berlin SW68 Kochstrasse 10)所有,二戰後被美國政府沒收,並由美國司法部長授予美國政府財產1951年。它被認為是公共領域 ,因為它沒有被轉讓給原始版權所有者,並且因為在Price vs United States中的裁決:美國上訴法院,第五電路,1995年11月20日[6] ,確認根據美國法律,美國國家檔案館中的海因里希霍夫曼項目不受版權保護 美國的原始版權所有者。 裁決的一部分內容是「美國可以按照它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在盟軍佔領德國期間繳獲的物品;事實上,它已經這樣做了。」
它在[7] 上指出
擔心公共領域的一個主要視覺材料來源突然需要承擔破壞性的許可費的學者們現在可以鬆一口氣了。但是仔細看看休斯法官的初步判斷是有好處的。 價格以及喬利法官的駁回判決,因為兩者都包含許多啟發性的細節。現在看來,國家檔案館的所有海因里希霍夫曼的相片都可能被視為屬於公共領域,這意味着它們可能被用於學術和流行領域。 書籍、文章、電影和電視節目,無需向德國繼承人或比利·普萊斯支付許可費
請注意,這不適用於不在美國國家檔案館中的Heinrich Hoffmann項目,它必須說明該項目是使用限制:不受限制,始終列出圖像的來源。
本檔案在其來源地和美國需等到2028年1月1日 才會進入公有領域。因此,在此日期之前,不應將其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因為該站要求作品必須在來源地與美國同時屬於自由作品。
{{PD-Hubble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本檔案乃由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 (NASA)及歐洲太空總署 (ESA)創製,故其位屬公有領域 。哈勃資料乃屬自由版權。雖則NASA要求用戶標名及須就額外用途事先作出通知,但由NASA發佈之素材仍可能如公有領域圖檔般亳無限制地使用。至於ESA亦規定用戶使用任何材料時均須標其為來源。ESA及NASA材料分別由歐洲太空總署哈勃資訊中心及依從章程NAS5-26555之STScI創製。[8] 或 [9]
{{PD-India }}鏈入 討論 編輯
這張圖片現在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因為其版權已在印度 屆滿。根據印度版權法 ,所有圖片在出版後60年後將屬於公共領域。請參看相關的版權方針 。
{{PD-Iran }}鏈入 討論 編輯
此檔案在伊朗 位於公有領域 ,因根據伊朗《作家、作曲家及畫家維權法》(1970),該檔案符合以下條款之一:
創作者(或最後逝世的作者,對於所有類型的雕塑)逝世逾50年。(2010年8月22日對第12條的更新)
對於基於1970年法律作品版權在2010年8月22日已經過期的,在2010年8月22日前作者已逝世逾30年。
在以下情形中圖像在發佈或公開展示起3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第16條)
攝影或電影作品。
作品屬於法人 或其權利已被轉讓給法人。
圖片描述頁應指明具體屬於何種情形。
公有領域
在伊朗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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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Italy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Public domain
本相片受到意大利 的《版權與鄰接權保護法 》(下稱版權法)的規定,因為該相片曾於意大利創作,或是依據意大利法律定義下(版權法第189條)的意大利人所創作。
意大利法律針對「藝術攝影作品」與「簡單相片」做出明確的區別(版權法第2條第7項)。藝術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為作者過世後70年(版權法第32-1條),而簡單相片的保護期限為創作日起20年(版權法第92條)。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簡單相片為「從攝影或類似方式獲得的人物、自然或社會生活的環節、元素或事件相片,包含複製具象藝術作品與電影劇照(版權法第87條)。」
如果本影像符合簡單相片的定義,於1976年以前出版,且沒有於1989年3月1日前標注版權 ,則該相片在回溯日期 起,於意大利不受版權保護,且在美國處於公有領域 (美國法典第17編 第104條 )。
Italy
因為意大利與美國兼有悠久的版權關連,部分意大利作品可能會有存續性版權 。在此情形下,此類有爭議的作品,即使符合上述情形,在美國仍不 屬於公有領域。
{{PD-Japan }}鏈入 討論 編輯
This photographic image was published before 31st December 1956 or photographed before 1946 and not published for 10 years thereafter under jurisdic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Thus this photographic image is considered to be public domain according to article 23 of old copyright law of Japan and article 2 of supplemental provision of copyright law of Japan. This applies world wide.
{{PD-Japan-oldphoto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影像在日本政府管轄範圍內於1956年12月31日前發佈或在1946年前拍攝且於此後十年內未曾發佈,依據日本舊版權法 第23條與日本版權法補充規定第2條,本影像可視為屬於公有領域 。上載者請務須提供圖像來源。
{{PD-Malaysia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作品因其版權過期而在馬來西亞 處於公有領域 。
依據《1987年版權法》(英譯本 ),該法律實施於馬來西亞境內,適用於所有在馬來西亞首次發表的作品:
所有文學、音樂及藝術作品的版權在其作者逝世50年後過期;若作者生前未發表,則在首次發表50年後過期;匿名或作者身份不明者則在作品公開50年後過期。(例如:在2024年,所有1974年1月1日前所發表的作品,下同。)
所有錄影及錄音作品的版權則在首次發表50年後過期;若錄音作品未發表,則在錄製50年後過期;廣播作品則在製作完成50年後過期。
政府、政府組織及國際組織的作品版權則在首次發表50年後過期。所有法律檔案、司法文告及其它政府報告則不具有版權。
本作品在馬來西亞境外可能不屬於公有領域,請務必附上來源、製作者及發表日期等資訊。詳見維基百科:版權資訊 。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馬來西亞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馬來西亞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馬來西亞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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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Poland }}鏈入 討論 編輯
{{PD-UK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像在英國屬於公共領域,因為其版權已過期。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案 (c. 48),即1956年版權法案(c. 74)之修改版本,本圖像因下列原因,屬於公共領域:
標準
於英國進入公共領域
1996年1月1日時於英國進入公共領域
由英國政府或皇家代理機構出版之作品(參見{{PD-UKGov }})
1974年以前創作之作品
1946年以前創作之作品,但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可能不適用部分1946年以後之作品([10] )
有明確作者之作品
1954年以前過世的作者所出版之作品
1926年以前過世的作者所出版之作品
未知作者所出版之作品,且其作者無法由合理研究推斷
1954年以前出版之作品
1926年以前出版之作品
未出版之作品,且其作者或原始出版者無法由合理研究推斷
1954年以前創作之作品
1926年以前創作之作品
更多資訊請參考: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contents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英國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英國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英國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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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UK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PD-Ukraine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檔案已在烏克蘭進入公有領域 ,因為其於1953年1月1日前出版,並且其作者(如果已知)於該日之前死亡。(這受到1993年烏克蘭版權法 回溯作用影響,而版權期限於2001年由50年調整為70年。)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Ukraine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Ukraine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Ukraine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PD-US-not renewed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其是於1929~1963年之間在美國出版,且無論其是否具有著作權聲明,它並未進行著作權更新 。除非其作者已逝世相當長一段時間,否則其在對美國作品不適用較短期限法則 的國家和地區仍然受著作權保護,如加拿大(作者過世後50年)、中國大陸(作者過世後50年,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德國(作者過世後70年)、墨西哥(作者過世後100年)、瑞士(作者過世後70年)及其他有本地條約的國家。更多資訊請參考Commons:Hirtle chart 。
PD-US
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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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US-patent }}鏈入 討論 編輯
通常情況下 ,美國的專利是屬於公共領域 。[11]
在特殊的情況下 ,專利的申請者和持有人可能會在相關檔案中聲明版權。在這樣的情況下,申請者需要對受到版權保護的部份做出認證,此外必須在申請案以及專利中標注以下內容:[12] [13]
揭示的這份專利檔案中一部份包含受到保護(版權或光罩作品)的內容。(版權或光罩作品)持有人對於任何人對其專利檔案或專利揭示的完全相同之重製沒有任何異議,就如同在美國專利與商標辦公室內的專利記錄或檔案,但是保留(版權或光罩作品)此外的其他一切權利。
A portion of the disclosure of this patent document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is subject to (copyright or mask work) protection. The (copyright or mask work) owner has no objection to the facsimile reproduction by anyone of the patent document or the patent disclosure, as it appears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file or records, but otherwise reserves all (copyright or mask work) rights whatsoever.
原始的專利檔案應在內容被釋出於公共領域前檢查是否有以上的文字聲明。
{{PD-URAA }}鏈入 討論 編輯
本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是因為
本圖像首次在美國以外出版(且不在其後30日內於美國出版),且
沒有遵守美國版權保護手續(適用於1978年以前首次出版)或加上版權聲明(適用於1978年以後首次出版),且
在來源國於《烏拉圭回合協定 》生效日期(大多數國家為1996年1月1日,而中華民國為2002年1月1日)時處於公有領域。
PD-US
美國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本檔案在美國以外可能不屬於 公有領域,除非能證明本圖像在首次出版來源國屬於公有領域,否則不應移動至維基共享資源 。維基共享資源要求本檔案在美國與來源國皆為自由授權。如果本檔案在美國以外屬於公有領域,請在本模板增加|pdsource=yes
隱藏這個警告。
{{PD-URAA-simul }}鏈入 討論 編輯
這件在美國以外發表的作品發表於1929年或之後,但因為該作品是同期(創作後30天內)發表到美國與所在國家的,本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未註冊版權或未更新等情況下)。
關於有關背景資訊,請參考Wikipedia:非美國版權 。注意: 在本模板之外,還需要有一個模板解釋該作品為何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PD-US
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PD-Korea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依照大韓民國(南韓)
版權法 第七條之規定:
下列內容非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條約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發佈之通知、公告及其它通知。
三、法院所作出之判決、命令及解釋,或行政機關之決議等法律檔案。
四、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三款之內容所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文字、圖片、影音或其它數碼著作。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大韓民國 地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
公有領域 。
大韓民國(南韓)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致上載者 :建議將此類檔案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 ,以供所有維基媒體計劃引用,另見Wikipedia:檔案轉移至共享資源 。
{{PD-MacauGov }}鏈入 討論 編輯
{{PD-MO }}鏈入 討論 編輯
根據澳門第43/99/M號法令 第4章第21條及23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請參閱版權資訊 。
致上載者 :建議將此類檔案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 ,以供所有維基媒體計劃引用,另見Wikipedia:檔案轉移至共享資源 。
本檔案在美國
未必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一張非簡單圖像進入美國公有領域需滿足:
在澳門於1996年進入公有領域,或
在此期限後,根據美國法律其版權到期。
在此情形下,必須提供關於該作品的創作資訊與創作者。
如果該圖像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除去澳門的版權標籤之外,應提供合理使用許可,否則該圖像應提報刪除討論 。
如果該檔案在澳門及美國都屬於公有領域,可能需要將其上載至維基共享資源。
註釋: 如果此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請將版權標籤尾端從:「}}
」改為「|commons}}
」。此圖像將顯示為「應移至維基共享資源」。
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可能是合理使用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本影像可能沒有正確的版權資訊 ,或出現授權衝突。 資深編輯者應聯繫上載者,並加上正確的版權標籤 ,或是在其討論頁 進行討論。
如果該圖像沒有來源,請添加{{no source}}
。如果該圖像沒有著作權標籤,請添加{{no license}}
。如果該圖像可能不是自由影像,請進行檔案存廢討論 。
{{PD-PRC-exempt }}鏈入 討論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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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ROC-exempt }}鏈入 討論 編輯
中華民國
版權法 :
第九條 (版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
中華民國 臺灣地區 ,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
公有領域 。國營事業及政黨黨務之著作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公有領域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致上載者 :建議將此類檔案上載到維基共享資源 ,以供所有維基媒體計劃引用,另見Wikipedia:檔案轉移至共享資源 。
{{Symbol }}鏈入 討論 編輯
這是一個代表政府、軍事組織、軍團、家族的記號,它可能是旗幟 、徽章 、紋章 、紋飾 等形式。這個記號可能是有版權 的。同樣地,目前已知這個記號的版權是屬於其代表的目標所持有,或是在非自由版權下發佈 。此外這個記號也可能有另外的重製限制,包含但不限於巴黎條約 中的協定。據信將本記號的低解像度 版本使用於以下目的,合乎《美國版權法 》與當地版權法律中合理使用 的標準:
在維基百科中或以外的地方將本圖像用於其他目的,可能會侵犯版權 。 請參見Wikipedia: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
//zh-two.iwiki.icu/wiki/Wikipedia:%E6%A8%A1%E6%9D%BF%E6%B6%88%E6%81%AF/%E6%96%87%E4%BB%B6%E5%91%BD%E5%90%8D%E7%A9%BA%E9%97%B4
true
致上載者 :
每次使用本圖時,應對每個條目分別建立一份詳細的合理使用依據 ,其中必須聲明遵守其他非自由內容的相關規定,以及作品來源 與版權資訊 。
有關於合理使用依據的範例,請參考這裏 。
致巡查員與管理員 :如果本檔案擁有一份合適 的合理使用依據,請在本授權模板增加|image has rationale=yes
參數語法。
{{PD_currency }}鏈入 討論 編輯
這張圖片描繪了一個貨幣單位 , 由於年齡或各自的法律被標記為公共領域。除此標籤外,請使用Category:貨幣版權標籤 中的適當版權標籤,因為這不是版權標籤。
{{Possibly non-free in US }}鏈入 討論 編輯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雖然有用戶聲稱本檔案於其發佈地 屬公有領域 ,惟美國乃使用不同準則 去判斷圖檔是否屬於公有領域並且不接受「較短期間規則 」。又有鑒於維基媒體基金會轄下網站之伺服器位處於美國,故務須遵守此等合眾國法律。如本檔案仍受美國版權法保護,請勿使用本模板並轉用適切之版權標誌且列明於維基百科上合理使用本檔之基本原因 。請於使用本模板時提供本檔案不受美國版權法保護之理據以資查證。 如以為本檔案之版權狀態存疑,請提案至互助客棧(其他) ,甚或檔案存廢討論 。 倘此作品原於美國以外發佈並於1996年1月1日前在其發佈地進入公有領域 ,或其於美國屬公有領域所有。
請勿移動本檔案至維基共享資源。 本檔案在美國可能不自由。
{{Semi-PD-ineligible }}鏈入 討論 編輯
請勿移動本檔案至維基共享資源。 此圖像在其來源地據信不是自由版權作品(或可能不是)。為了能使其存在於維基共享資源,它必須同時在其來源地和美國均有自由版權。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中,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有比美國更低的原創性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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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像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它在1929年1月1日前於美國以外的地方首次發表。其他司法管轄區會有另外的規則,另注意如果此圖像在1909年7月1日後發表,除非其作者已知於1953年以前過世(也就是過世超過70年),在美國第九巡判區 可能不屬於公有領域[14] 。
PD-US
美國公有領域 圖像,但於美國以外不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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