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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仲裁/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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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在維基媒體基金會網站自治社群的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用戶衝突。在中文維基百科,仲裁的權力經定期選舉授予值得社群信賴的用戶,組成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治理機關。本方針訂立中文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委員會」)的權責、任免及運作的標準。

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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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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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委託委員會處理以下事務:

  1. 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用戶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
  2. 處理管理人員解任請求(自請者除外)[註 1];及
  3. 處理仲裁裁決有關之封鎖及禁制申訴。

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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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經社群舉行的年度選舉任命,符合年度選舉頁所列條件之用戶均可參選。委員會可在有仲裁員辭任或不活躍時,按相同規格發起中期選舉,選拔替補仲裁員。

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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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需遵守以下事項:

  1. 作為仲裁員期間,始終保持客觀中立,以社群共識及證據作為議論及裁決基礎,在具有疑點的情況下假定善意
  2. 若仲裁案件涉及自身時,主動提出迴避不參與該案件;
  3. 接獲其他仲裁員或社群提出關於自身與仲裁員身份不甚相符的行為問題時,盡快提供合適的回覆;
  4. 認真謹慎參與委員會審議及與仲裁有關的事務,在預計暫時停止活動一週以上時向委員會及社群彙報;
  5. 在公開透明審議的原則下,適當就發送給委員會的非公開通訊保密。

若仲裁員重複或嚴重違反以上規範,可由委員會三分之二大多數決議,暫停以至革除該名仲裁員之職務。若在任之多數仲裁員同時面臨社群提出不信任動議,則須舉行社群投票,獲三分之二大多數同意,解散該期委員會。

迴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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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可提出迴避不參與特定案件或其部分的裁決。仲裁員本身參與有關爭議,或與擬議各方有顯著爭議或關聯時,則必須避嫌而不得參與該案之裁決。正常的編者互動、管理行動及在仲裁流程中的互動惟非必須迴避的情況。選擇迴避的仲裁員仍能以涉事方及一般非涉事方身份參與仲裁。

若用戶認為特定仲裁員應避嫌,須先至該仲裁員之用戶討論頁留言要求避嫌並說明理據。若有關仲裁員未有回覆或拒絕避嫌,用戶則仍可在決議階段前動議要求該名仲裁員避嫌,由委員會其他成員裁決該名仲裁員是否需要迴避。

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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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為規範一章所規定的離任要求,另仲裁委員會委員出於特定原因,意圖離任並取消仲裁員權限,須在行政員佈告板提出。

透明度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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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經非公開渠道審議案件細節,但在裁決時須公開說明相關的原則和查明之事實;私隱、法律及相關等原因不適合公開討論的證據則不得公開。

委員會目前未要求委員簽署基金會之非公開資料存取政策協議,但可由已簽署該保密協議的仲裁員組成小組委員會處理涉及監督用戶查核及個人私隱的仲裁請求。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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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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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管轄權涵蓋中文維基百科。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外的操行不受委員會管轄,但若該等行為實際或可能對中文維基百科或其編者造成負面影響,委員會仍可在作出決定時參考該等行為證據。

委員會保留對其曾審理的所有事項的管轄權,包括相關執行程序,並可自行決定重新審理任何流程。

委員會無權管轄維基媒體基金會或其工作人員的正式行動。

請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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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必須按委員會指定的方式提交仲裁請求,由委員會酌情處理;擬議各方及其他用戶的陳述及意見會被納入考量,但不受其規限[註 2]

審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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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流程
多數情況下,仲裁案件遵循相關仲裁頁面所公佈之流程公開審理。
簡易審理
如果審議事項所列事實基本無爭議,委員會可以經動議解決爭議。
非公開審理
若案件顯著涉及私隱、騷擾或法律問題,委員會可舉行非公開聽證會,惟須在適當保密下公開正在審議的事項。委員會須向擬議各方通知舉行非公開聽證會,而擬議各方亦會在委員會作出決定前獲得合理機會回應案件相關事宜。
申訴及覆核
用戶封鎖、禁制或其他形式限制編輯的覆核申訴一般通過電郵處理。

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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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可在案件頁面添加申述供委員會參考。用戶亦應主動回應關於自己的申述,委員會無責任在裁決前等候所有編者回應。用戶參與仲裁時須確保自己行為合理,並秉持最高文明禮儀標準,否則可能被限制編輯及參與。

委員會以多數票決定如何處理案件。所有活躍且未迴避案件的仲裁員均可參與裁決。若仲裁員任期於案件審理期間完結,仍可繼續參與審理該案直至案件總結。新委任之仲裁員自委任日起可參與任何仲裁事宜。

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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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審理接受以下證據:

  1. 中文維基百科上的編輯及日誌記錄,包括已刪除或隱藏的編輯和日誌;
  2. 中文維基百科外其他維基媒體站點的編輯及日誌記錄;及
  3. 發送至各郵件列表的郵件。

中文維基百科外的交流記錄(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網站、論壇、聊天室、即時通訊、電郵通訊等)僅在委員會同意有需要的情況下作證據提交。

證據通常應公開於站內提交,但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如涉及私隱等)仍接受通過電郵提交證據。委員會會按性質決定是否採納私下提交之證據,並在採納後舉行非公開聽證會審議相關證據。

裁決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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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裁決須以清晰、簡明的現代標準漢語書寫,並須概述有關的重要原則、認定之事實、有需要的應對措施和決定、安排執行方式等。任何用戶對條款含義有疑問時均可要求澄清。

方針及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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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詮釋現存的方針及指引,循社群訂立的用戶操守標準作出裁決,並可為方針指引訂立執行程序,但無權「頒下法令」式創造新方針。委員會不得決定中文維基百科的內容,但可提出促進社群解決內容爭議的方法。

雖然委員會在新案件裁決時通常會參考過往裁決,但只有在當前仍然適宜的情況下才會將過往裁決納入考量。

裁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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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用戶均可請求委員會修訂或複審過往裁決,由委員會酌情處理。委員會亦可規定案件複審的冷靜期,即裁決執行或上次重審一段時間後才會接受複審請求。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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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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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具體解任流程等待進一步討論敲定,最新討論見WT:仲裁委員會#仲裁體系下的解任機制;社群另可經一社群程序移除長期沒有活動的管理人員之權限。
  2. ^ 委員會並無凌駕社群共識的權力。若社群達成需要仲裁的明確共識,委員會必須受理有關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