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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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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477年—527年),字季则博陵郡安平县(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出自博陵崔氏的博陵第二房,北魏官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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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风度优美有声望,性情刚强耿直,有当世的才干,以奉朝请起家官,升任员外散骑侍郎、广平王元怀文学。正始年间,广平王国官属因为不称职,大多被定罪诛杀,只有崔楷和杨昱因为多次劝谏元怀而幸免[1][2]。崔楷后任尚书左主客郎中伏波将军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将。因为依附高肇,为中尉元匡弹劾,灵太后特旨赦免[3][4]。崔楷性格严肃刚烈,能打击豪强,所以当时的人说:“莫强横,付崔楷。”当时冀州定州等州屡次遭受洪灾,崔楷上书疏通河流的好处,于是就依照他的建议施行[5][6]

很久之后,京兆王元继任大将军西征,引荐崔楷为司马。崔楷返回京城后转任后将军广平郡太守。之后葛荣势力更加强盛,北魏各路将领抵抗,都战败失利。孝昌初年,朝廷加授崔楷持节散骑常侍光禄大夫、兼任尚书北道行台,不久改任军司。不久,分定州相州四郡设置殷州,任命崔楷为刺史,加号后将军。崔楷到殷州后上表说:“私下思考殷州地势是四方冲要,处于容易被分割的地区,西通群山,东临原野。不久前国家康宁,四方治理有序,殷州仍然聚有奸恶之徒,警备的鼓声常常响起。况且今日上天助长丧乱,妖贼灾荒不断。定州的逆贼,在北部边界徘徊;邺城以南的凶党残余,蚕食心腹地区。两处的贼寇,势力足以合一,兵临城下的交战,不是晚上就在早晨。臣没有将帅之才,承担这守卫的任务,确实想竭尽全力,以弱胜强,哪怕身处于柴进粮绝的处境,也要固守忠节。但州址新建,诸多事务茫然无緖,升米的储备尺长的兵器,尚且没有,虽想竭尽忠诚,不知凭什么可以做到。谨开列所需军用物资,请求垂怜应许。一定能虎视一方,遏制叛贼的侵扰,肃清境内贼人,保全国家委托的土地。”诏令外廷商议,最终没有提供任何补给[7][8][9]

葛荣自击败章武王元融、广阳王元渊后,兵锋势不可挡。当初崔楷前往殷州赴任,旁人都劝他留下家人,单身赴任履行职务。崔楷说:“贪图他人的俸禄,就当担忧他人的事,如果一身独往,朝廷说我有进退的计划,将士们又有谁肯对这样的人产生信心呢?”崔楷于是率全家赴任。孝昌三年(527年)春,葛荣军队逼近殷州,有人劝说崔楷减少城中幼弱以避战乱,崔楷于是遣送第四女崔瑶娥、第三子崔士约在夜间出城,随即又召集部属共同商议,部属都说:“女郎是要出嫁的女儿,郎君年幼不能胜任作战,留之无益,离去有什么损失?况且使君在城中,家属还有很多,足以稳定将士的意志,私下认为不会造成疑虑。”崔楷说:“国家难道不知道城小兵力弱吗?置我于此地,是让我死啊!一旦送走儿女,将说我心志不坚定。亏损忠诚顾全私爱,奴婢都认为可耻,何况我肩负国家重任呢。”崔楷于是命令将儿女追回。殷州既是刚刚建立,全无抵抗防备的器具。等到葛荣军队来袭,崔楷尽力抵抗,强弱之势悬殊,崔楷经常统帅士兵抚慰鼓励他们,士兵无不振奋,都说:“崔公尚且不惜一家百口,我等为何爱自己一人。”激战半旬,死者枕靠在一起,力气耗尽后城市被攻陷。崔楷坚守节操不屈服,被贼寇杀害,虚岁五十一。崔楷长子崔士元被举荐为茂才,任平州录事参军、代理征虏将军、防城都督,随着崔楷到殷州,殷州沦陷时也战死了。崔楷刚死时,侄子崔巨伦仓促之间为他下葬,丧仪都不完备,等到崔巨伦逃回洛阳跟随北伐时,才将崔楷遗体偷运出来改葬,并将崔楷的家属偷偷带回[10][11]。崔楷兄弟父子都为国捐躯,朝野人士为他们伤感叹息。朝廷赠予崔楷使持节散骑常侍镇军将军定州刺史。永熙年间,又特地赠予侍中、都督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冀州刺史[12][8][13][14][9],谥号[15]

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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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北省曲阳县下河村南古墓被发现有人盗掘,挖了深2米的盗坑,曲阳县文物保管所闻讯后组织人员对该墓进行回填,并派人进行看护[16]。2007年12月,经请示上级文物部门同意,曲阳县文物保管所对该墓进行抢救清理出土一批残陶俑和一方墓志盖,没有发现志石。崔楷墓是一座单室砖室墓,平面呈弧方形,墓室宽约6米见方,属于高等级墓葬,按照王爵级别建造的,规模仅次于帝王。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倪润安教授考证崔楷墓应当建于562年至577年之间,为改葬墓,崔楷死后虽未追赠为王,使用的仍是北魏永熙年间赠官“仪同三司”,但实际上依王爵待遇安葬,与其女儿崔幼妃一家身为外戚有关[17]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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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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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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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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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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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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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西李氏,北魏吏部尚书、荆凉兖并秦相雍冀定九州刺史、司空公李韶之女,生崔士元、崔谦、崔说、崔兖猗、崔徽华、崔幼妃、崔瑶娥、崔瑶□、崔瑶兰、崔凤华[17]

侍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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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氏,生崔英、崔士慎、崔士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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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氏,生崔稚烦[17]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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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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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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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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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史·卷四十一·列传第二十九》:正始中,以京兆、广平二王国臣多纵咨,诏御史中尉崔亮穷案之,伏法都市者三十余人,不死者悉除名,唯昱与博陵崔楷以忠谏免。
  2. ^ 《资治通鉴·卷一四六·梁纪二》:魏京兆王愉、广平王怀国臣多骄纵,公行属请,魏主诏中尉崔亮究治之,坐死者三十馀人,其不死者悉除名为民。惟广平右常侍杨昱、文学崔楷以忠谏获免。
  3. ^ 《魏书·卷六十八·列传第五十六》:寻以高肇之党,与王世义、高绰、李宪、崔楷、兰氛之为中尉元匡所弹,灵太后并特原之。
  4. ^ 《北史·卷四十·列传第二十八》:寻以高肇之党,与王世义、高绰、李宪、崔楷、兰氛之为中尉元匡所弹,灵太后并特原之。
  5. ^ 《魏书·卷五十六·列传第四十四》:模弟楷,字季则。美风望,性刚梗,有当世干具。释褐奉朝请,员外散骑侍郎、广平王怀文学。正始中,以王国官非其人,多被刑戮,惟楷与杨昱以数谏获免。后为尚书左主客郎中、伏波将军、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将。以党附高肇,为中尉所核,事在高聪传。楷性严烈,能摧挫豪强,故时人语曰:“莫𢖇獬 ,付崔楷。”
  6. ^ 《北史·卷三十二·列传第二十》:楷字季则,为广平王怀文学。正始中,以王国官非其人,多被戮,唯楷与杨昱以数谏诤获免。后为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将。以党附高肇,为中尉所核。事在高聪传。楷性严烈,能摧挫豪强,时人语曰:“莫𢖇獬 ,付崔楷。”时冀、定数州频遭水害,楷上疏导之便宜,事遂施行。
  7. ^ 《魏书·卷五十六·列传第四十四》:久之,京兆王继为大将军西讨,引楷为司马。还,转后将军、广平太守。后葛荣转盛,诸将拒击,并皆失利。孝昌初,加楷持节、散骑常侍、光禄大夫、兼尚书北道行台,寻转军司。未几,分定相二州四郡置殷州,以楷为刺史,加后将军。楷至州,表曰:“窃惟殷州地实四冲,居当五裂;西通长山,东渐臣野。顷国路康宁,四方有截,仍聚奸宄,桴鼓时鸣。况今天长丧乱,妖灾间起。定州逆虏,趑趣北界;邺下凶烬,蚕噬腹心。两处犬羊,势足并合,城下之战,匪暮斯朝。臣以不武,属此屏捍,实思效力,以弱敌强,析骸煮弩,固此忠节。但基趾造创,庶事茫然,升储尺刃,聊自未有,虽欲竭诚,莫知攸济。谨列所须兵仗,请垂矜许。必当虎视一方,遏其侵轶,肃清境内,保全所委。”诏付外量,竟无所给。
  8. ^ 8.0 8.1 《北史·卷三十二·列传第二十》:孝昌初,置殷州,以楷为刺史,加后将军。楷将之州,人咸劝单身述职。楷曰:“单身赴任,朝廷谓吾有进退之计,将士又谁肯固志?”遂阖家赴州。贼势已逼,或劝减小弱以避之,乃遣第四女、第三男夜出。既而曰:“一朝送免儿女,将谓吾心不固。”遂命追还。及贼来攻,楷率力拒抗,莫不争奋,咸称崔公尚不惜百口,吾等何爱一身?力竭城陷,楷执节不屈,贼遂害之。楷兄弟父子并死王事,朝野伤叹焉。赠侍中、镇军将军、定州刺史。永熙中,又特赠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都督、冀州刺史。
  9. ^ 9.0 9.1 《资治通鉴·卷一五一·梁纪七》:魏分定、相二州四郡置殷州,以北道行台博陵崔楷为刺史。楷表称:“州今新立,尺刃斗粮,皆所未有,乞资以兵粮。”诏付外量闻,竟无所给。或劝楷留家,单骑之官,楷曰:“吾闻食人之禄者忧人之忧,若吾独往,则将士谁肯固志哉!”遂举家之官。葛荣逼州城,或劝减弱小以避之,楷遣幼子及一女夜出;即而悔之,曰:“人谓吾心不固,亏忠而全爱也。”遂命追还。贼至,强弱相悬,又无守御之具;楷抚勉将士以拒之,莫不争奋,皆曰:“崔公尚不惜百口,吾属何爱一身!”连战不息,死者相枕,终无叛志。辛未,城陷,楷执节不屈,荣杀之,遂围冀州。
  10. ^ 《魏书·卷五十六·列传第四十四》:初,楷丧之始,巨伦收殡仓卒,事不周固,至是遂偷路改殡,并窃家口以归。
  11. ^ 《北史·卷三十二·列传第二十》:初,楷丧之始,巨伦收殡仓卒,事不周固;至是遂偷路改殡,并窃家口以归。
  12. ^ 《魏书·卷五十六·列传第四十四》:葛荣自破章武、广阳二王之后,锋不可当。初楷将之州,人咸劝留家口,单身述职。楷曰:“贪人之禄,忧人之事,如一身独往,朝廷谓吾有进退之计,将士又谁肯为人固志也?”遂合家赴州。三年春,贼势已逼,或劝减小弱以避之,乃遣第四女、第三儿夜出。既而召僚属共论之,咸曰:“女郎出嫁之女,郎君小未胜兵,留之无益,去复何损。且使君在城,家口尚多,足固将士之意,窃不足为疑。”楷曰:“国家岂不知城小力弱也,置吾死地,令吾死耳!一朝送免儿女,将谓吾心不固。亏忠全爱,臧获耻之,况吾荷国重寄也。”遂命追还。州既新立,了无御备之具。及贼来攻,楷率力抗拒,强弱势悬,每勒兵士抚厉之,莫不争奋,咸称:“崔公尚不惜百口,吾等何爱一身!”速战半旬,死者相枕。力竭城陷,楷执节不屈,贼遂害之,时年五十一。长子士元举茂才,平州录事参军、假征虏将军、防城都督,随楷之州,州陷,亦战殁。楷兄弟父子,并死王事,朝野伤叹焉。赠使持节、散骑常侍、镇军将军、定州刺史。永熙中,又特赠侍中、都督冀定相三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冀州刺史。
  13. ^ 《魏书·卷九·肃宗纪第九》:辛巳,葛荣陷殷州,刺史崔楷固节死之,遂东围冀州。
  14. ^ 《北史·卷四 魏本纪第四》:辛巳,葛荣陷殷州,刺史崔楷固节死之。
  15. ^ 《文苑英华·卷九百四·周大将军崔说神道碑》:公讳说,字某,博陵郡安平县人也。昔者华阳之野,降龙首之神,烈山之都,启龟文之繇。匡周则盟津有会,佐夏则龙门始凿,西游则起家秦相,东入则载世齐卿,备乎史籍,可得言矣。   祖辩,中军将军、定州刺史。父楷,镇北将军司马、烈侯,并厉风霜,俱张锋颖,邸史叠迹,官曹懔然。是谓鲍恢都官,百城振惧,葛丰握节,京师敛手。   公特禀英灵,偏钟山岳,雄姿俊茂,眉目疏朗。观虎于槛,龆发不惊;称象于船,胜衣能对。至于拉虎羁熊,摧斑碎掌,忘归繁弱,落雁吟猿,故得气盖关中,威申河外。解褐领军府录事,转谘议参军。时当涂失御,政在权门始凿论函谷之兵,即起韩陵之战。  太师贺拔胜作牧西荆,公为假节冠军将军、防城都督。夫南阳失守,卷甲奔梁;乐毅羁旅,犹思燕路。陈轸凄怆,终恋秦声;幸直和邻,言归旧国。授卫将军都督,封安昌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弘农克复,沙苑挥锋。进爵为侯,增邑并前一千一百户。信珪则更受司勋,谷璧则还输典瑞,铁马有河桥之战,戈船有汾水之兵。除京兆太守。移民下邑,未学边韶,走马章台,不同张敞。迁帅都督、持节、抚军、通直散骑常侍、大都督,寻迁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都官尚书、定州大中正。五曹秦事,有朱穆之忠;九品论人,见杨乔之直。改封安国县侯,增邑合前一千四百户,赐姓宇文,改名为说。汉王改娄敬之族,事重论都;魏后变程昱之名,恩深捧日。迁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加侍中。窦宪连官,单于之宝鼎可致;张宽固位,渭桥之流星可识。攻木七工,既掌丘陵之赋;司会六典,乃均邦国之财。居官得人,于斯为盛。进爵为公,改封万年县,通前二千四百户,除陇州刺史都督陇州诸军事,陇坻路遥,秦川望远,邓仲华之不去,马文渊之愿归。寻除凉州刺史、总督河西甘瓜诸军事。地似伏龙,城如飞鸟,敦煌实录,宛在胸襟,玉门亭障,无劳图画,有马如羊,不以入厩,有金如粟,不以入怀。   柱国齐王,今上之介弟,龚行薄伐,问罪河阳,以公为行军长史,参谋帷幄。中军之司,既举魏绛;上卿之佐;实用荀林。以公方之,差无惭德。除使持节、大将军、大都督,崇德、安义、建忠、九曲、安乐、三泉、伏流、周张、平泉、固安、蛮、通谷凡十三防御,熊、和、中三州黄芦、起谷、王晏、供超、牵羊、温狐、交河、大岭、避雨、木栅寺一十戍诸军崇德防主。宜阳上地,更有秦兵;熊耳山前,还逢积仗。用是连营函谷,猎骑黎阳,威振两河,名陵三晋。改封安平县公。淮阴一国,韩信之故人;户牖万家,陈平之乡里。公此衣锦,足为连类。建德四年正月十日,薨于长安之永贵里私第,春秋六十有四。诏赠敷、延、丹、绥、恒五州诸军事,敷州刺史,谥曰庄公,礼也。即以其年二月二十四日葬于京兆平原乡之吉迁里。北陵追远,大司马有赐绶之恩;西京赠行,冠军侯有诏葬之礼。呜呼哀哉!   世子仪同衍,生事以礼,死葬以礼,爱亲有王祥之孝,同气有姜肱之睦,百行之本,于斯备焉。况复松槚深沉,既封青石之墓,丘陵标榜,须勒黄金之碑。乃为铭曰:   华阳之神,厉山之祖。凤野匡周,龙门佐禹。日浴溟池,山浮海浦。甫穆霸国,营丘乐土。胤斯宗邑,承此壤土。移封东武,就君安阳。中军节目,镇北锋芒,商飙猎草,电火驱霜。公之轮奂,继体贞干。仪表丘墟,风神墙岸,孝有至德,忠能匡赞。不废横琴,无妨《奇支》案。既班三事,又贰六官。卫青受诏,韩信登坛。长城马窟,广武兵栏。军吏无犯,营民不寒,乃用六谋,乃论三策。城垒向背,星辰主客。剑起沈犀,弓开伏石。楚后让盟,秦君还璧。百龄危脆,千仞摧藏。诸侯地裂,边将星亡。轻车骑士,玄甲黄肠。社如齐地,庙似桐乡。铭功赞德,碑阙相望。
  16. ^ 田韶品, 《曲阳北魏崔楷墓》, 《文物春秋》 (06期), 2009年, (06期): 35–39 [2017-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7) 
  17. ^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倪润安, 《河北曲阳北魏崔楷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02期), 2013年, (02期): 25–34 [2016-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1) 
  18. ^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陶, 钧, 《北魏崔宾媛墓志考释》, 《收藏家》 (06期), 2012年, (06期): 25–34 [2016-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