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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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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477年—527年),字季則博陵郡安平縣(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人,出自博陵崔氏的博陵第二房,北魏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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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楷風度優美有聲望,性情剛強耿直,有當世的才幹,以奉朝請起家官,升任員外散騎侍郎、廣平王元懷文學。正始年間,廣平王國官屬因為不稱職,大多被定罪誅殺,只有崔楷和楊昱因為多次勸諫元懷而倖免[1][2]。崔楷後任尚書左主客郎中伏波將軍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將。因為依附高肇,為中尉元匡彈劾,靈太后特旨赦免[3][4]。崔楷性格嚴肅剛烈,能打擊豪強,所以當時的人說:「莫強橫,付崔楷。」當時冀州定州等州屢次遭受洪災,崔楷上書疏通河流的好處,於是就依照他的建議施行[5][6]

很久之後,京兆王元繼任大將軍西征,引薦崔楷為司馬。崔楷返回京城後轉任後將軍廣平郡太守。之後葛榮勢力更加強盛,北魏各路將領抵抗,都戰敗失利。孝昌初年,朝廷加授崔楷持節散騎常侍光祿大夫、兼任尚書北道行台,不久改任軍司。不久,分定州相州四郡設置殷州,任命崔楷為刺史,加號後將軍。崔楷到殷州後上表說:「私下思考殷州地勢是四方衝要,處於容易被分割的地區,西通群山,東臨原野。不久前國家康寧,四方治理有序,殷州仍然聚有奸惡之徒,警備的鼓聲常常響起。況且今日上天助長喪亂,妖賊災荒不斷。定州的逆賊,在北部邊界徘徊;鄴城以南的凶黨殘餘,蠶食心腹地區。兩處的賊寇,勢力足以合一,兵臨城下的交戰,不是晚上就在早晨。臣沒有將帥之才,承擔這守衛的任務,確實想竭盡全力,以弱勝強,哪怕身處於柴進糧絕的處境,也要固守忠節。但州址新建,諸多事務茫然無緖,升米的儲備尺長的兵器,尚且沒有,雖想竭盡忠誠,不知憑什麼可以做到。謹開列所需軍用物資,請求垂憐應許。一定能虎視一方,遏制叛賊的侵擾,肅清境內賊人,保全國家委託的土地。」詔令外廷商議,最終沒有提供任何補給[7][8][9]

葛榮自擊敗章武王元融、廣陽王元淵後,兵鋒勢不可擋。當初崔楷前往殷州赴任,旁人都勸他留下家人,單身赴任履行職務。崔楷說:「貪圖他人的俸祿,就當擔憂他人的事,如果一身獨往,朝廷說我有進退的計劃,將士們又有誰肯對這樣的人產生信心呢?」崔楷於是率全家赴任。孝昌三年(527年)春,葛榮軍隊逼近殷州,有人勸說崔楷減少城中幼弱以避戰亂,崔楷於是遣送第四女崔瑤娥、第三子崔士約在夜間出城,隨即又召集部屬共同商議,部屬都說:「女郎是要出嫁的女兒,郎君年幼不能勝任作戰,留之無益,離去有什麼損失?況且使君在城中,家屬還有很多,足以穩定將士的意志,私下認為不會造成疑慮。」崔楷說:「國家難道不知道城小兵力弱嗎?置我於此地,是讓我死啊!一旦送走兒女,將說我心志不堅定。虧損忠誠顧全私愛,奴婢都認為可恥,何況我肩負國家重任呢。」崔楷於是命令將兒女追回。殷州既是剛剛建立,全無抵抗防備的器具。等到葛榮軍隊來襲,崔楷盡力抵抗,強弱之勢懸殊,崔楷經常統帥士兵撫慰鼓勵他們,士兵無不振奮,都說:「崔公尚且不惜一家百口,我等為何愛自己一人。」激戰半旬,死者枕靠在一起,力氣耗盡後城市被攻陷。崔楷堅守節操不屈服,被賊寇殺害,虛歲五十一。崔楷長子崔士元被舉薦為茂才,任平州錄事參軍、代理征虜將軍、防城都督,隨著崔楷到殷州,殷州淪陷時也戰死了。崔楷剛死時,侄子崔巨倫倉促之間為他下葬,喪儀都不完備,等到崔巨倫逃回洛陽跟隨北伐時,才將崔楷遺體偷運出來改葬,並將崔楷的家屬偷偷帶回[10][11]。崔楷兄弟父子都為國捐軀,朝野人士為他們傷感嘆息。朝廷贈予崔楷使持節散騎常侍鎮軍將軍定州刺史。永熙年間,又特地贈予侍中、都督三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冀州刺史[12][8][13][14][9],諡號[15]

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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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北省曲陽縣下河村南古墓被發現有人盜掘,挖了深2米的盜坑,曲陽縣文物保管所聞訊後組織人員對該墓進行回填,並派人進行看護[16]。2007年12月,經請示上級文物部門同意,曲陽縣文物保管所對該墓進行搶救清理出土一批殘陶俑和一方墓誌蓋,沒有發現志石。崔楷墓是一座單室磚室墓,平面呈弧方形,墓室寬約6米見方,屬於高等級墓葬,按照王爵級別建造的,規模僅次於帝王。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倪潤安教授考證崔楷墓應當建於562年至577年之間,為改葬墓,崔楷死後雖未追贈為王,使用的仍是北魏永熙年間贈官「儀同三司」,但實際上依王爵待遇安葬,與其女兒崔幼妃一家身為外戚有關[17]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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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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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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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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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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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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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隴西李氏,北魏吏部尚書、荊涼兗並秦相雍冀定九州刺史、司空公李韶之女,生崔士元、崔謙、崔說、崔兗猗、崔徽華、崔幼妃、崔瑤娥、崔瑤□、崔瑤蘭、崔鳳華[17]

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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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氏,生崔英、崔士慎、崔士恂[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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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氏,生崔稚煩[17]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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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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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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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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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史·卷四十一·列傳第二十九》:正始中,以京兆、廣平二王國臣多縱咨,詔御史中尉崔亮窮案之,伏法都市者三十餘人,不死者悉除名,唯昱與博陵崔楷以忠諫免。
  2. ^ 《資治通鑑·卷一四六·梁紀二》:魏京兆王愉、廣平王懷國臣多驕縱,公行屬請,魏主詔中尉崔亮究治之,坐死者三十餘人,其不死者悉除名為民。惟廣平右常侍楊昱、文學崔楷以忠諫獲免。
  3. ^ 《魏書·卷六十八·列傳第五十六》:尋以高肇之黨,與王世義、高綽、李憲、崔楷、蘭氛之為中尉元匡所彈,靈太后並特原之。
  4. ^ 《北史·卷四十·列傳第二十八》:尋以高肇之黨,與王世義、高綽、李憲、崔楷、蘭氛之為中尉元匡所彈,靈太后並特原之。
  5. ^ 《魏書·卷五十六·列傳第四十四》:模弟楷,字季則。美風望,性剛梗,有當世干具。釋褐奉朝請,員外散騎侍郎、廣平王懷文學。正始中,以王國官非其人,多被刑戮,惟楷與楊昱以數諫獲免。後為尚書左主客郎中、伏波將軍、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將。以黨附高肇,為中尉所核,事在高聰傳。楷性嚴烈,能摧挫豪強,故時人語曰:「莫𢖇獬 ,付崔楷。」
  6. ^ 《北史·卷三十二·列傳第二十》:楷字季則,為廣平王懷文學。正始中,以王國官非其人,多被戮,唯楷與楊昱以數諫諍獲免。後為太子中舍人、左中郎將。以黨附高肇,為中尉所核。事在高聰傳。楷性嚴烈,能摧挫豪強,時人語曰:「莫𢖇獬 ,付崔楷。」時冀、定數州頻遭水害,楷上疏導之便宜,事遂施行。
  7. ^ 《魏書·卷五十六·列傳第四十四》:久之,京兆王繼為大將軍西討,引楷為司馬。還,轉後將軍、廣平太守。後葛榮轉盛,諸將拒擊,並皆失利。孝昌初,加楷持節、散騎常侍、光祿大夫、兼尚書北道行台,尋轉軍司。未幾,分定相二州四郡置殷州,以楷為刺史,加後將軍。楷至州,表曰:「竊惟殷州地實四衝,居當五裂;西通長山,東漸臣野。頃國路康寧,四方有截,仍聚姦宄,桴鼓時鳴。況今天長喪亂,妖災間起。定州逆虜,趑趣北界;鄴下凶燼,蠶噬腹心。兩處犬羊,勢足併合,城下之戰,匪暮斯朝。臣以不武,屬此屏捍,實思效力,以弱敵強,析骸煮弩,固此忠節。但基趾造創,庶事茫然,升儲尺刃,聊自未有,雖欲竭誠,莫知攸濟。謹列所須兵仗,請垂矜許。必當虎視一方,遏其侵軼,肅清境內,保全所委。」詔付外量,竟無所給。
  8. ^ 8.0 8.1 《北史·卷三十二·列傳第二十》:孝昌初,置殷州,以楷為刺史,加後將軍。楷將之州,人咸勸單身述職。楷曰:「單身赴任,朝廷謂吾有進退之計,將士又誰肯固志?」遂闔家赴州。賊勢已逼,或勸減小弱以避之,乃遣第四女、第三男夜出。既而曰:「一朝送免兒女,將謂吾心不固。」遂命追還。及賊來攻,楷率力拒抗,莫不爭奮,咸稱崔公尚不惜百口,吾等何愛一身?力竭城陷,楷執節不屈,賊遂害之。楷兄弟父子並死王事,朝野傷歎焉。贈侍中、鎮軍將軍、定州刺史。永熙中,又特贈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都督、冀州刺史。
  9. ^ 9.0 9.1 《資治通鑑·卷一五一·梁紀七》:魏分定、相二州四郡置殷州,以北道行台博陵崔楷為刺史。楷表稱:「州今新立,尺刃斗糧,皆所未有,乞資以兵糧。」詔付外量聞,竟無所給。或勸楷留家,單騎之官,楷曰:「吾聞食人之祿者憂人之憂,若吾獨往,則將士誰肯固志哉!」遂舉家之官。葛榮逼州城,或勸減弱小以避之,楷遣幼子及一女夜出;即而悔之,曰:「人謂吾心不固,虧忠而全愛也。」遂命追還。賊至,強弱相懸,又無守御之具;楷撫勉將士以拒之,莫不爭奮,皆曰:「崔公尚不惜百口,吾屬何愛一身!」連戰不息,死者相枕,終無叛志。辛未,城陷,楷執節不屈,榮殺之,遂圍冀州。
  10. ^ 《魏書·卷五十六·列傳第四十四》:初,楷喪之始,巨倫收殯倉卒,事不周固,至是遂偷路改殯,並竊家口以歸。
  11. ^ 《北史·卷三十二·列傳第二十》:初,楷喪之始,巨倫收殯倉卒,事不周固;至是遂偷路改殯,並竊家口以歸。
  12. ^ 《魏書·卷五十六·列傳第四十四》:葛榮自破章武、廣陽二王之後,鋒不可當。初楷將之州,人咸勸留家口,單身述職。楷曰:「貪人之祿,憂人之事,如一身獨往,朝廷謂吾有進退之計,將士又誰肯為人固志也?」遂合家赴州。三年春,賊勢已逼,或勸減小弱以避之,乃遣第四女、第三兒夜出。既而召僚屬共論之,咸曰:「女郎出嫁之女,郎君小未勝兵,留之無益,去復何損。且使君在城,家口尚多,足固將士之意,竊不足為疑。」楷曰:「國家豈不知城小力弱也,置吾死地,令吾死耳!一朝送免兒女,將謂吾心不固。虧忠全愛,臧獲恥之,況吾荷國重寄也。」遂命追還。州既新立,了無御備之具。及賊來攻,楷率力抗拒,強弱勢懸,每勒兵士撫厲之,莫不爭奮,咸稱:「崔公尚不惜百口,吾等何愛一身!」速戰半旬,死者相枕。力竭城陷,楷執節不屈,賊遂害之,時年五十一。長子士元舉茂才,平州錄事參軍、假征虜將軍、防城都督,隨楷之州,州陷,亦戰歿。楷兄弟父子,並死王事,朝野傷嘆焉。贈使持節、散騎常侍、鎮軍將軍、定州刺史。永熙中,又特贈侍中、都督冀定相三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冀州刺史。
  13. ^ 《魏書·卷九·肅宗紀第九》:辛巳,葛榮陷殷州,刺史崔楷固節死之,遂東圍冀州。
  14. ^ 《北史·卷四 魏本紀第四》:辛巳,葛榮陷殷州,刺史崔楷固節死之。
  15. ^ 《文苑英華·卷九百四·周大將軍崔說神道碑》:公諱說,字某,博陵郡安平縣人也。昔者華陽之野,降龍首之神,烈山之都,啟龜文之繇。匡周則盟津有會,佐夏則龍門始鑿,西遊則起家秦相,東入則載世齊卿,備乎史籍,可得言矣。   祖辯,中軍將軍、定州刺史。父楷,鎮北將軍司馬、烈侯,並厲風霜,俱張鋒穎,邸史疊跡,官曹懍然。是謂鮑恢都官,百城振懼,葛豐握節,京師斂手。   公特稟英靈,偏鍾山嶽,雄姿俊茂,眉目疏朗。觀虎於檻,齠發不驚;稱象於船,勝衣能對。至於拉虎羈熊,摧斑碎掌,忘歸繁弱,落雁吟猿,故得氣蓋關中,威申河外。解褐領軍府錄事,轉諮議參軍。時當塗失御,政在權門始鑿論函谷之兵,即起韓陵之戰。  太師賀拔勝作牧西荊,公為假節冠軍將軍、防城都督。夫南陽失守,卷甲奔梁;樂毅羈旅,猶思燕路。陳軫悽愴,終戀秦聲;幸直和鄰,言歸舊國。授衛將軍都督,封安昌縣開國子,食邑三百戶。弘農克復,沙苑揮鋒。進爵為侯,增邑並前一千一百戶。信珪則更受司勛,谷璧則還輸典瑞,鐵馬有河橋之戰,戈船有汾水之兵。除京兆太守。移民下邑,未學邊韶,走馬章台,不同張敞。遷帥都督、持節、撫軍、通直散騎常侍、大都督,尋遷使持節、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都官尚書、定州大中正。五曹秦事,有朱穆之忠;九品論人,見楊喬之直。改封安國縣侯,增邑合前一千四百戶,賜姓宇文,改名為說。漢王改婁敬之族,事重論都;魏後變程昱之名,恩深捧日。遷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加侍中。竇憲連官,單于之寶鼎可致;張寬固位,渭橋之流星可識。攻木七工,既掌丘陵之賦;司會六典,乃均邦國之財。居官得人,於斯為盛。進爵為公,改封萬年縣,通前二千四百戶,除隴州刺史都督隴州諸軍事,隴坻路遙,秦川望遠,鄧仲華之不去,馬文淵之願歸。尋除涼州刺史、總督河西甘瓜諸軍事。地似伏龍,城如飛鳥,敦煌實錄,宛在胸襟,玉門亭障,無勞圖畫,有馬如羊,不以入廄,有金如粟,不以入懷。   柱國齊王,今上之介弟,龔行薄伐,問罪河陽,以公為行軍長史,參謀帷幄。中軍之司,既舉魏絳;上卿之佐;實用荀林。以公方之,差無慚德。除使持節、大將軍、大都督,崇德、安義、建忠、九曲、安樂、三泉、伏流、周張、平泉、固安、蠻、通谷凡十三防禦,熊、和、中三州黃蘆、起谷、王晏、供超、牽羊、溫狐、交河、大嶺、避雨、木柵寺一十戍諸軍崇德防主。宜陽上地,更有秦兵;熊耳山前,還逢積仗。用是連營函谷,獵騎黎陽,威振兩河,名陵三晉。改封安平縣公。淮陰一國,韓信之故人;戶牖萬家,陳平之鄉里。公此衣錦,足為連類。建德四年正月十日,薨於長安之永貴里私第,春秋六十有四。詔贈敷、延、丹、綏、恆五州諸軍事,敷州刺史,諡曰莊公,禮也。即以其年二月二十四日葬於京兆平原鄉之吉遷里。北陵追遠,大司馬有賜綬之恩;西京贈行,冠軍侯有詔葬之禮。嗚呼哀哉!   世子儀同衍,生事以禮,死葬以禮,愛親有王祥之孝,同氣有姜肱之睦,百行之本,於斯備焉。況復松檟深沉,既封青石之墓,丘陵標榜,須勒黃金之碑。乃為銘曰:   華陽之神,厲山之祖。鳳野匡周,龍門佐禹。日浴溟池,山浮海浦。甫穆霸國,營丘樂土。胤斯宗邑,承此壤土。移封東武,就君安陽。中軍節目,鎮北鋒芒,商飆獵草,電火驅霜。公之輪奐,繼體貞干。儀表丘墟,風神牆岸,孝有至德,忠能匡贊。不廢橫琴,無妨《奇支》案。既班三事,又貳六官。衛青受詔,韓信登壇。長城馬窟,廣武兵欄。軍吏無犯,營民不寒,乃用六謀,乃論三策。城壘向背,星辰主客。劍起沈犀,弓開伏石。楚後讓盟,秦君還璧。百齡危脆,千仞摧藏。諸侯地裂,邊將星亡。輕車騎士,玄甲黃腸。社如齊地,廟似桐鄉。銘功贊德,碑闕相望。
  16. ^ 田韶品, 《曲阳北魏崔楷墓》, 《文物春秋》 (06期), 2009年, (06期): 35–39 [2017-09-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7) 
  17. ^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17.10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0 17.21 17.22 17.23 17.24 17.25 倪潤安, 《河北曲阳北魏崔楷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 (02期), 2013年, (02期): 25–34 [2016-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1) 
  18. ^ 18.00 18.01 18.02 18.03 18.04 18.05 18.06 18.07 18.08 18.09 陶, 鈞, 《北魏崔宾媛墓志考释》, 《收藏家》 (06期), 2012年, (06期): 25–34 [2016-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