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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斯登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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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斯登死刑制度已完全廢除,於1987年因謀殺和1989年因叛國罪的死刑被廢除。[1]

最後一次死刑判決是在1977年宣布的,當時一名42歲的男子因1976年殺害妻子和兩個孩子而被判處絞刑,這個判決後來被列支敦斯登親王弗朗茨·約瑟夫二世減刑為15年監禁。

上一次執行死刑發生在1785年,當時一名42歲名叫芭芭拉·埃尼英語Barbara Erni的無家可歸婦女因入室盜竊和偷竊的罪名於首都瓦都茲被公開斬首[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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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oday in Capital Punishment History. NCAPD. [2008-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0). 
  2. ^ Todesstrafe: Gar nicht so lange her. Saiten. 2016-08-30 [201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