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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彰化縣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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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1723年-1875年) → 彰化縣 (清朝):清朝時的彰化縣並未像臺灣縣有行政區域徹底變動的情況,可援例臺灣府的情況將行政區域變動寫在同一條目中,且閱覽編輯歷史裡的移動理由,若行政區域有所變動便要劃分條目,那麼由於彰化縣自設立後的行政區劃變動不只有於1875年分出埔里社廳,還有1887年分出臺灣縣 (1887年-1895年)與雲林縣的變動,則清朝時的彰化縣便得分成「彰化縣 (1723年-1875年) 」、「彰化縣 (1875年-1887年)」、「彰化縣 (1887年-1895年)」三個條目,似乎不太妥當。— 祥龍留言2012年5月25日 (五) 01:57 (UTC)[回覆]

(+)支持:同祥龍的意見,所有歷史寫在同一條目即可。—Iokseng留言2012年5月25日 (五) 03:32 (UTC)[回覆]
完成--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08:5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