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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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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父紀念館展示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複製品
刻於廣州中山紀念堂孫中山銅像基座上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孫中山民國十三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建國大綱》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作為政府施政的「能」,權能區分,造成「萬能政府」,以實現三民主義。《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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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大綱,是孫中山對於其革命實行方法的總結。其實早於中國同盟會時期,孫中山就有在《革命方略》書中訂立相關規則。[1]

建國大綱是1924年孫中山做的題綱式總結。據其自述,主要認為,辛亥革命之後的成就,僅只有推倒二百六十多年滿清貴族專制、結束四千年來中國君主統治與得到中華民國國號而已。

建設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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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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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內戰不斷,各地軍閥割據,沒有統一的政府,當初革命所倡導的主義無法順利推行,民眾亦處於戰亂之中。於是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規劃,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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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代為行使政府職權,以黨治國,並派出訓練有素之官員協助各省縣籌備自治、興辦實業。

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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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過半省份完成自治,即準備憲政,而中國國民黨亦功成身退,並由人民行使政權,以憲法治理國家。中華民國憲法直接民主制中又增加國民大會代議機關,代表全體國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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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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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時期從1917年成立護法軍政府起,直到國民政府在1928年完成国民革命军北伐才結束。

訓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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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國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中國全國歸於統一。於是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此時的「約法」相當於國家基本法:由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實行「一黨訓政」、「一黨領政」,實際上施行黨國體制,以提升國家與國民達到施行憲政的能力為目標。在1928年至1947年憲法施行之前,即為訓政時期,最終1947年12月25日發布《訓政結束程序法》[2],在形式上進入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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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佈擬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五五憲草」)預備正式立憲,它本來應該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由於抗日戰爭爆發,制憲國民大會未能召開,立憲遂向後拖延。直到抗戰勝利後,制憲國民大會在1946年12月25日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在形式上進入憲政時期;但受到1948年5月10日實施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限制,實質上的憲政遲至該條款於1991年5月1日廢止才正式開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的同時,中華民國政府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與《中華民國憲法》構成中華民國今日在臺澎金馬運行的憲政體制。

實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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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国大纲设想的建国步骤
步骤 内容 实现条件 实际情况
军政 國民革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中國國民黨创建國民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實際上仍處於军阀割據,軍閥在形式上服從國民政府,但實際不受國民政府控制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但受到1948年實施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限制,直至該條款於1991年廢除方正式進入憲政時期。其後憲政僅在臺澎金馬實行至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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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孫中山:革命方略. [2015-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1). 
  2. ^ 訓政結束程序法. [2015-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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