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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尾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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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尾橋
位置 中華民國臺灣
新北市坪林區
24°56′05″N 121°42′41″E / 24.934721°N 121.711456°E / 24.934721; 121.711456
建成时间大日本帝国 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
公众参观參觀費用:免門票
官方名称坪林尾橋
類型登錄等級:直轄市定古蹟
登錄種類:橋樑
詳細登錄資料

坪林尾橋,又稱坪林舊橋[1],為臺灣新北市坪林區梁橋,建造於日治時期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曾為臺北市宜蘭市必經之橋梁,為直轄市定古蹟

坪林舊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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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興建年代: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2],設計者為十川嘉太郎
  • 完工通車:大正元年(1912年)[2]
  • 修復時間:第一座橋墩曾於大正十三年(1924年)間遭洪水沖毀流失,旋由日方派工程師浦田佐先生來台,配合協助本地百姓完成修復屹立至今。[2]
  • 功成身退:1998年7月24日,坪林拱橋(又名坪林景觀橋)完工通車,正式取代坪林舊橋扮演鄉內交通橋樑角色,目前僅供人行與機車通行使用。[2]
  • 百廢待興:2006年11月21日遭工程毀損,正待指定古蹟後予以修繕。

建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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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在北勢溪上游岩盤上,以岩盤為基底,地基略淺。為保護橋墩穩固,採用船形破水式橋墩,橋墩與溪水流方向未成直角交會,而是斜斜交會,以減少水流對橋墩的衝撞力。
  • 根據溪水的水流速度不同,每根橋墩的方向都不一樣,展現建築工藝智慧。
  • 日本建築師採用對稱圖形建造坪林舊橋,類似巴洛克式建築的風格,巴洛克風格源自於歐洲的義大利,曾在17世紀風行各國。日人引進此風格,隱含象徵著權力、財富與殖民,在建築上之展現。
  • 戰時物資缺乏,故水泥及鋼筋皆來自於日本本土,且鋼筋十分纖細;其餘建材諸如砂石等,於北勢溪就地取材,呈現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克勤克儉的節約風格。

環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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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勢溪水過坪林舊橋後,產生石灘,水花顯現白光,佐以青綠澄澈溪水,加以舊橋的巴洛克式風格,展現出迷人的旖旎風景。
  • 2006年11月21日以前,坪林舊橋西岸仍為森林一片,森林側有迴旋式的樓梯通下通觀魚步道,景色優美。

提報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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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當時的坪林鄉公所於旁邊興築國中路北宜公路銜接橋[3],拆除既有觀魚步道。後欲復建,遂故意拆除古橋部分。
  • 2007年9月19日:地方人士向當時的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反映破壞古蹟乙事,約莫十月中文化局始告知[4]坪林舊橋並非法律上古蹟,縱使文化價值高,仍無文化資產保存法之適用。
  • 2007年10月22日:地方人士立即提報坪林舊橋為古蹟。
  • 2007年11月9日:當時的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將坪林舊橋列為暫定古蹟
  • 2008年8月19日:報載已列入縣定古蹟。[5]
  • 2008年9月16日:公告為縣定古蹟,正名為「坪林尾橋」。[6]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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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坪林鄉公所製,《坪林舊橋沿革(記事)》石碑,2000年5月。
  •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坪林鄉志》(台北:坪林鄉公所,2002年6月),頁387-388。
  •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歲月》(台北:坪林鄉公所,2008年7月),頁21-22。
  • 二村 悟・後藤 治,《台北縣坪林郷:坪林舊橋について》,都市與建築保存之相關法令與技術-中日國際研究交流座談会,国立文化資産保存研究中心センター,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国立科学博物館産業技術史資料情報センター・工学院大学建築系,pp30–33,2006.11。[7]
  • 王奕晟,《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從台北縣坪林尾橋指定古蹟案談起》,2008年11月。[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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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為和之後興建之坪林橋(現稱坪林新橋)、坪林景觀橋(現稱坪林拱橋)以資區別,故稱「坪林舊橋」。
  2. ^ 2.0 2.1 2.2 2.3 紀念碑文為:「坪林舊橋之興建,緣起日據時期,日人為運補由台北至宜蘭之軍用物資及郵件所需,嗣於民前二年(明治四十三年)擇定現址開始施工。斯時本省物資嚴重缺乏,造橋所需鋼筋水泥等建材均由日本本土先行船運至深坑,行經石碇,再利用人力馬匹沿途經由保甲路搬運至工地現場,以進行施工。造橋工程費時兩年,於民國元年(明治四十五年)七月間完工通行。第一座橋墩曾於民國十三年間遭洪水沖毀流失,旋由日方派工程師浦田佐先生來台,配合協助本地百姓完成修復屹立至今。坪林舊橋橫跨北勢溪,曾為連接台北與宜蘭間之唯一交通橋樑。民國三十五年北宜公路正式通車,柬西往來車輛絡繹不絕於途,舊橋風光更趨鼎盛,此一盛況持續不斷。直到民國五十九年,坪林新橋完工通車,逐漸取代舊橋交通樞紐地位,舊橋功成身退,居扮演鄉內交通橋樑角色。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坪林拱橋完工通車,正式取代坪林舊橋扮演鄉內交通橋樑角色,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鄉公所遂將坪林舊橋規劃為供行人通行及欣賞山水景觀之行人徒步區。歲月催老,風光難在,追念坪林舊橋歲月,謹勤銘記以供後人垂思。坪林鄉公所製[民國紀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但其中民國元年之日本紀元應為「大正元年」,「柬西往來」實乃「東西往來」之誤刻。
  3. ^ 今稱協德橋。本橋規避都市計畫審議,建在兒童遊樂場用地,係屬公家違建,並恣意破壞坪林舊橋古蹟之一部,有關機關放任坪林鄉公所違法建築,實為我國在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一個「違法行政」的最壞示範。
  4. ^ 坪林舊橋是古蹟的事實,早在地方傳聞許久,坪林鄉公所近二十年來的宣傳品亦稱此橋為古蹟,卻未曾辦理提報古蹟。直到工損後,台北縣文化局第一時間仍未表明坪林舊橋實「非法律上之古蹟」,俟後因「紙包不住火」,方才忠實告知提報人。
  5. ^ 坪林舊橋 樹林「十三公」列古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聯合報.2008-08-19
  6. ^ 北府文資字第0970008943號公告[失效連結]
  7. ^ 台北縣坪林郷 坪林舊橋について 網頁閱讀版本. [2013-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 
  8. ^ 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 從臺北縣坪林尾橋指定古蹟案談起. [200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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