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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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此条目的主题不是抢劫。
抢夺罪是一项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属于财产犯罪的一种,其严重程度介于“窃盗罪”与“抢劫罪”之间。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刑法》第325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上认为,抢夺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之,但未必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为已明显违反被害人意愿而以强暴、胁迫等手段实施者,则将落入强盗罪的范围,不再以抢夺论处[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的定义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之处就在于: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行为。而抢劫罪则是带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去劫取财物。
抢夺罪的惩罚为: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01 号刑事判决:“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仅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若施用强暴、胁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取其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盗;且亦非以行为时间之长短或行为人之主观犯意作为唯一之判断标准。是纵行为人之行为时间短暂,或本系基于抢夺犯意为之,惟若其行为已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程度 ,自应成立强盗犯行,或认已提升为强盗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