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删除方针/存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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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告宣传的守则讨论
广告宣传的守则及G11的广告宣传速删标准目前似乎有些缺憾,存在灰色地带。
- 广告宣传的守则指:
商业机构或产品之条目应该客观而不偏颇,亦应附有独立、第三方来源以备查证。所以小公司一般不会收录。而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要可用以核证条目主要内容,则同可使用。维基百科并不会支持任何个别商业机构,或结立任何宣传伙伴。
- 与英文维基百科广告宣传的守则的对比:
英文维基指出Notability关注度是衡量条目是否广告宣传的一个因素,而有关注度的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是可以接受的,若这是条目的(Topic)主题。而目前守则只说“(外部链接)只要可用以核证条目主要内容,则同可使用。”,其实有必要在此方针指出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必须是该条目的Topic,即是标题、主题,而不是能核证条目主要内容,才可使用,(也要在该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关注度已被来源支持的前提下。)因为假设A公司(例如某电讯公司)的外部链接可以核证B条目(例如4G LTE)的主要内容,若在B条目引用A公司的外部链接,亦可以构成宣传(如该电讯公司的4G服务),却符合目前守则。
我认为,较好的写法是类似
商业机构或产品之条目应该客观而不偏颇,亦应附有独立、第三方来源以备查证,因此小型公司一般不会收录。而有足够关注度的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维基百科不会支持任何个别商业机构,或结立任何宣传伙伴。
- G11指:
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或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页面只收宣传之用,并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须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
- 与英文维基百科的G11对比:
目前G11居然没有中立观点的元素,“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也可以是明显的广告宣传啊!还有G11提及“某公司或产品”,可能让人以为明显的广告宣传只限于商业宣传,那非盈利组织、个人、一个观点又怎样?
我认为,较好的写法是类似
页面只收宣传之用,并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须注意,以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若符合中立观点,则不符合此速删标准。广告宣传并不只限于商业推广,亦包括对个人、非商业组织、观点意见等的宣传。
以上只是个人愚见,请提出意见。另外,请问此条目是否符合G11?--Risk留言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1 (UTC)
- 要分清楚“没有关注度条目”与“暂时尚未列出关注度来源条目”--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17 (UTC)
- (:)回应因此“暂时尚未列出关注度来源条目”就不能列出有关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以避免广告成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26 (UTC)
- “暂时尚未列出关注度来源条目”即指该公司具关注度, 只是原作者未有加入来源。对这种条目, 不作分办便作速删, 是不负责任的行为。速删不是提交存废讨论,没有让其他编辑改善条目的机会,必须慎用。--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36 (UTC)
- (~)补充“没有关注度条目”本来就不应存在,但存废讨论也常有不同意见,建议在关注度到期才讨论,不应有官网链结便草率速删--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7 (UTC)
- 我不是指速删,只是指在公司的关注度得到来源支持前,不应在该条目列出有关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1 (UTC)
- 那要专人负责拿走官网链结,再监视条目等有补充时再加回去? 以目前人力相信不大可行……--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7 (UTC)
- 我不是指速删,只是指在公司的关注度得到来源支持前,不应在该条目列出有关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1 (UTC)
- (:)回应因此“暂时尚未列出关注度来源条目”就不能列出有关商业机构及组织的外部链接,以避免广告成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26 (UTC)
- 你这样说,相信也认同是次守则的补充。实质运作可以是:巡查新条目时若发现条目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则挂上关注度模版,删去有关商业机构及(不论是否谋利)组织的外部链接(如有)。如汇源熙康若能挂上关注度模版,就应删去外部链接。这是巡查员的工作。以目前人力相信可行。--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59 (UTC)
- 不,理论上官网链结是“只要可用以核证条目主要内容,则同可使用”,与是否有关注度来源没直接关系--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06 (UTC)
- 这就是我说目前守则的缺憾和灰色地带嘛,请看“与英文维基百科广告宣传的守则对比”的部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11 (UTC)
- 简单的说, 英文方针中说的就是不要在乳制品加入雀巢牛奶公司的官网, 但汇源熙康条目中的“汇源熙康官网”连结, 并没有问题。如汇源熙康关注度有问题, 挂模版等整个条目删除好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21 (UTC)
- 那即是你同意“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而汇源熙康条目的汇源熙康官网连结的问题在于本身已“可能”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再放连结就可能是宣传(按入连结就见到400-8100-***),而不符合通用关注度的条目也可以存在30天,再经提报存废讨论才可删除,因此应先删去外部链接。英文维基明确指出“External links to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are acceptable if they identify notable organizations....”,那若机构或组织的关注度有问题,放入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就不是acceptable。--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37 (UTC)
- 你现在是说几种不同的情况。1. “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这点原则上我没反对, 当然也要看个别例子中的情况, 例如是否官网中其中一项对该主题有特别的资讯。2. ‘“可能”不符合通用关注度’并不构成移除商业机构条目中该机构网站连结的条件, 而是要‘“确定”该机构不符合通用关注度’; 当确定之后(如存废讨论通过), 整个条目也应被移除了, 也再没有是否有网站连结的问题了, 3. 更极端的例子, 是在乳制品加入NIVEKIN牛奶公司这没有关注度机构的官网, 这相信应立即移除--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7:16 (UTC)
- 那即是你同意“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而汇源熙康条目的汇源熙康官网连结的问题在于本身已“可能”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再放连结就可能是宣传(按入连结就见到400-8100-***),而不符合通用关注度的条目也可以存在30天,再经提报存废讨论才可删除,因此应先删去外部链接。英文维基明确指出“External links to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are acceptable if they identify notable organizations....”,那若机构或组织的关注度有问题,放入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就不是acceptable。--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37 (UTC)
- 简单的说, 英文方针中说的就是不要在乳制品加入雀巢牛奶公司的官网, 但汇源熙康条目中的“汇源熙康官网”连结, 并没有问题。如汇源熙康关注度有问题, 挂模版等整个条目删除好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21 (UTC)
- 这就是我说目前守则的缺憾和灰色地带嘛,请看“与英文维基百科广告宣传的守则对比”的部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11 (UTC)
- (:)回应1. “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没有任何特例,因为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不是可靠来源。若“(连结)其中一项对该主题有特别的资讯”,也应该以其他“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来引证那些资讯。 2. “若能挂上关注度模版,就应删去外部链接。”是我对“而有足够关注度的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的实际操作的阐释,可在守则修改后再作讨论,而目前原则上你是否同意这样的修改?--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20 (UTC)
- (:)回应 字面上好像没有问题,但以你在“有非确定关注度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的机构条目”就要挂G11速删的编辑历史,我很怀疑大家的理解是否有差距。在真正理解你或大家的做法前,我没办法说同意。之前A4/A7的闹剧也太大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29 (UTC)
- 多谢你的意见。我已解释亦明白“有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的机构条目”不是挂G11速删直接原因,这次修改也不导致这样的速删变成合理。将提出正式及更详尽的方针修改提请。--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43 (UTC)
- (:)回应 II:‘“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只能在有关该机构的条目中使用。”没有任何特例’:例如在疯牛症条目,假设有一段指出雀巢牛奶公司声明其农场没有受感染,并在官网列出其农场资料以证明;若没有其他“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你会否删去其官网结链让此段没有来源,或是索性把全段资料删去?--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29 (UTC)
- 若雀巢牛奶公司有发出声明,怎可能会没有任何新闻媒体提及,没有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这根本不现实,就如问“有关注度的条目,若不存在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你会否删去该条目”?--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4 (UTC)
- 新闻媒体刊登的新闻稿很大机会不会“列出其农场资料”,这便是我所说的“(连结)其中一项对该主题有特别的资讯”:资讯不是指那声明, 而是说农场资料--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9 (UTC)
- 这也只是假设,雀巢的声明主要内容是其农场没有受感染,那新闻稿又怎会不提及该农场的资料?请提出实质例子,使讨论更有意义。--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55 (UTC)
- 我的假设是农场数目上百所以媒体很少机会列出(乳制品原料不是来自单一农场而是数目甚多的供应户,可参考蒙牛毒奶粉事件)。那我再想一下其他例子。这两个是明显应该移除的[1][2]--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2:06 (UTC)
- 这个呢:天玺 (香港)中由中原地产网页提供的楼面呎价数据(参考文献2)--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2:43 (UTC)
- 有必要移除。1. 天玺 (香港)与中原地产不是“有关该机构的条目”,若是新鸿基地产还可考虑,该连结也有广告成份(中原地产分行)。[3]或[4]才算独立及第三方,可接受。但有必要在条目列出楼面呎价数据吗?--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3:27 (UTC)
- (:)回应其实上面你提出的“地产资讯网”及“香港屋网”何尝没有地产商业及广告成份。楼面呎价数据对香港楼来说无疑是重要数据--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02:16 (UTC)
- (:)回应:参考文献2属于公司和组织的网站,而“地产资讯网”及“香港屋网”不是,就如明报新闻网一样它们不是被定义为“公司和组织的网站”,(而我给你的连结页面的确没地产商业及广告成份,但不是重点)。值得注意,可靠来源的指引中公司和组织的网站部份也只是提及作为“自身的信息来源”或产品的来源。--Risk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13:16 (UTC)
- (:)回应:不是说在条目中不要加入不是直接主体的商业网站链结吗? “公司和组织的网站”的定义可能要清楚一点--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2日 (五) 03:16 (UTC)
- (:)回应:参考文献2属于公司和组织的网站,而“地产资讯网”及“香港屋网”不是,就如明报新闻网一样它们不是被定义为“公司和组织的网站”,(而我给你的连结页面的确没地产商业及广告成份,但不是重点)。值得注意,可靠来源的指引中公司和组织的网站部份也只是提及作为“自身的信息来源”或产品的来源。--Risk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13:16 (UTC)
- (:)回应其实上面你提出的“地产资讯网”及“香港屋网”何尝没有地产商业及广告成份。楼面呎价数据对香港楼来说无疑是重要数据--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02:16 (UTC)
- 这也只是假设,雀巢的声明主要内容是其农场没有受感染,那新闻稿又怎会不提及该农场的资料?请提出实质例子,使讨论更有意义。--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55 (UTC)
- 新闻媒体刊登的新闻稿很大机会不会“列出其农场资料”,这便是我所说的“(连结)其中一项对该主题有特别的资讯”:资讯不是指那声明, 而是说农场资料--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9 (UTC)
- 若雀巢牛奶公司有发出声明,怎可能会没有任何新闻媒体提及,没有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这根本不现实,就如问“有关注度的条目,若不存在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你会否删去该条目”?--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4 (UTC)
- (:)回应 字面上好像没有问题,但以你在“有非确定关注度商业机构网站之连结的机构条目”就要挂G11速删的编辑历史,我很怀疑大家的理解是否有差距。在真正理解你或大家的做法前,我没办法说同意。之前A4/A7的闹剧也太大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29 (UTC)
- 不,理论上官网链结是“只要可用以核证条目主要内容,则同可使用”,与是否有关注度来源没直接关系--Nivekin※请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06 (UTC)
探讨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
现在快速删除的标准O3:
这部分最近一直有个争议,什么情况下算是“不再有用”?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2年10月#话说碰到以CSD O3删除自己讨论页的IP用户怎么处理?曾有讨论过,有IP用户认为自己阅读完之后该讨论页就已经不再有用,但是亦有用户认为讨论页不是只给对方看的,且IP用户有时不易确认是否为本人。个人目前几点意见:
- 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可以很容易的判断是否为IP用户本人,如果纯粹考量双方的“沟通功能”,这时候该讨论内容确实是已“不再有用”。
- 不过,先前似乎有共识认为一般用户的讨论页不适用O1?如果确有此共识,以同样的理由来看,那IP用户的讨论页似乎也不应由IP本人提出快速删除。
- 或许可以考虑再追加一个“讨论结束后多久”的时间限制。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4:14 (UTC)
- 好像定期有名管理员会批量以O3删除IP讨论页,应该是基于修改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11 (UTC)
- 规定一个时间内,无编辑就是无用的IP讨论页就ok。乌拉跨氪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59 (UTC)
- 90天后无编辑吧,这个执行起来应该很明确。--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 为什么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 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比如90天或者你说的120天)后讨论页无编辑的话,那这讨论页上的留言应该是真没用了,出于不导致混淆的原因所以删除,给个时间只是便于执行而已。--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7日 (二) 04:45 (UTC)
- 为什么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 90天后无编辑吧,这个执行起来应该很明确。--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那......我们要考虑把这个90天(或60或120)的条件加进O3吗?例如:“匿名(IP)用户的用户讨论页,距离最后的留言日期已超过三个月,且其中的内容不再有用。”--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7 (UTC)
- 那样的话还涉及到“可能有用的IP用户讨论页”,于是又绕到开头的问题了。所以觉得要么直接删除(假设x天后不活跃的讨论页几乎一定无用),要么也像英文一样不允许速删(比如有人拿3年前的IP讨论留言说事= =b)--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9日 (四) 06:49 (UTC)
- 那换个问题好了:已经停止讨论一段时间后,在什么情况下,IP用户的讨论页会是还有用的?
- 要拿从前我和某IP吵架的不良纪录出来讨论。 XD
- 要证明我以前曾经和某IP说过了。(但是长时间后可能也不容易证明此IP就是彼IP)
- ......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44 (UTC)
-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别的话,可加模板以便辨识。建议:如果是只有欢迎、警告、AFD提醒模板这样一类的应该可以删除,其他上面说的还是保留以供以后可能使用的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 所以要不要考虑限定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讯息的可以被删除,有其他内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 只速删例行信息的话也好。--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2月4日 (二) 08:04 (UTC)
- 所以要不要考虑限定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讯息的可以被删除,有其他内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别的话,可加模板以便辨识。建议:如果是只有欢迎、警告、AFD提醒模板这样一类的应该可以删除,其他上面说的还是保留以供以后可能使用的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 那换个问题好了:已经停止讨论一段时间后,在什么情况下,IP用户的讨论页会是还有用的?
- 如果依照这样的概念,修改后大概会是下面这样:
修改提案
既然没有其他意见了,就先提案吧。
“三个月”部份可以再讨论,“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这样的叙述是否够明确有需要大家帮忙给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6日 (日) 09:40 (UTC)
- 多嘴问一句题外话,如果非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匿名用户讨论页是多久删一次?乌拉跨氪 2012年12月16日 (日) 14:41 (UTC)
- 根据上面目前的讨论:永远不删。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 竟然一直都没有人有不同意见......那就要准备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这个。上面说“如果非仅有”是否可以归类到“提删”而不是速删?或者说针对条目的内容移动到适当的条目讨论页?不过这跟上面的速删原则没有任何冲突。--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 确实可以“提送存废讨论”,只是什么情况下的讨论内容需要提送存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 这个不属于速删的讨论范围,且应该遵照一般提删的流程去执行吧。我暂时只能想到这些......或者加上一个“内容优先移动到讨论目标的条目讨论页上。”的要求。不过这还是不属于速删的问题啊。--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 如果这个理由是很容易套用在许多IP用户讨论页上,且不会有争议的,或许就可以考虑直接列入快速删除标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13:22 (UTC)
- 这个不属于速删的讨论范围,且应该遵照一般提删的流程去执行吧。我暂时只能想到这些......或者加上一个“内容优先移动到讨论目标的条目讨论页上。”的要求。不过这还是不属于速删的问题啊。--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 确实可以“提送存废讨论”,只是什么情况下的讨论内容需要提送存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这个。上面说“如果非仅有”是否可以归类到“提删”而不是速删?或者说针对条目的内容移动到适当的条目讨论页?不过这跟上面的速删原则没有任何冲突。--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 竟然一直都没有人有不同意见......那就要准备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 根据上面目前的讨论:永远不删。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 什么算是“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只限WP:WARN等模板还是写一句“请留意您的……”也算?--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2月30日 (日) 06:26 (UTC)
- 其实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问题,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所以确实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户讨论名字空间这些东西,和提交存废讨论时的自动讯息。如果没有特别的意见,我是倾向限制在这样的范围,不过“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叙述确实还需要再思考一下该如何修改会比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叙述方式,如果没有新的建议,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继续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 目前Twinkle发出的uw-系模板消息底下都有一句对共享IP的通知的,而且uw-系模板加自己的话相对较难发现,要不只限删除、欢迎等信息吧。--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1月16日 (三) 07:52 (UTC)
-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叙述方式,如果没有新的建议,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继续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 其实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问题,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所以确实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户讨论名字空间这些东西,和提交存废讨论时的自动讯息。如果没有特别的意见,我是倾向限制在这样的范围,不过“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叙述确实还需要再思考一下该如何修改会比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建议取消O3
- 机器人将没有编辑一个月以上IP用户的讨论页存档到user:xxx.xxx.xxx.xxx/存档
- 在存档中注明“可能是其他人编辑时的讨论”,避免混淆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13年1月19日 (六) 01:09 (UTC)
- 这方案也是可行,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5日 (五) 03:28 (UTC)
案例探讨
先随机抓几个IP讨论页出来让大家探讨,再来重新思考O3的准则该如何修正会比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经由Twinkle或机器人自动产生的“通知、提醒、警告”讯息
- User_talk:123.192.72.32:机器人产生的繁简修正提醒,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11.80.8.77:快速删除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14.32.170.107:封禁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应该要等封禁期满后才可以删除)
- User_talk:114.35.207.116:警告、存废讨论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23.126.50.91:欢迎、快速删除通知、侵权通知、存废讨论通知、破坏警告、机器人产生的繁简修正提醒,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以上可以确认为是Twinkle或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适用快速删除应该比较没争议。--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有讨论沟通用途的留言
- User_talk:1.34.51.114:由于第二段和第三段属于讨论之留言,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User_talk:124.244.208.109:几乎都是讨论之留言,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User_talk:113.87.231.173:讨论内容,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可能需要讨论
- User_talk:113.64.222.70:简单的沟通讨论,这案例比较接近先前提到的“简单一句话的提醒”,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应该是要保留。
- User_talk:114.47.149.157:询问,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应该是要保留。
这两个案例应该比较直得讨论,不知大家有没有甚么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114.47.149.157应该移到询问处然后删掉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18日 (五) 09:16 (UTC)
- 所以是建议能找到地方(相关条目或Wikipedia主题)存档的就找地方存档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9日 (六) 00:55 (UTC)
整理先前讨论,建议方向似乎是倾向有些讨论应该需要存档,目前有两个建议:
- 讨论内容可以找个合适的地方(相关条目或Wikipedia主题)存档,非讨论内容依然可以删除。
- 一律存档到User:xxx.xxx.xxx.xxx/存档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9日 (二) 02:21 (UTC)
- 人工处理每个讨论判断要存到哪里去太麻烦且不现实了,然后存到User去大概是不合适的。不过确实也可以在用户讨论的noarticletext里包含一下到存档的链接。--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1月29日 (二) 05:56 (UTC)
- 要逐一判断存到哪里去确实有点麻烦,我目前是倾向:
- 删除“仅有欢迎、删除通知讯息”的IP用户页,其馀页面全部保留,如果可以的话,就先通过修改此案,开始实施。至于是否要继续把“警告”、“提醒”讯息列入快速删除标准,可以继续讨论,或是找出更明确的定义范围后再加入O3标准。
- 通通直接存入User:xxx.xxx.xxx.xxx/存档这方案我也觉得可以,只是可能需要有机器人的用户支持此案并提供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31日 (四) 02:41 (UTC)
- 签名重复了,删掉别见怪。另外,支持第一项,但加入“若内容已于其它页面存档,则可予以删除。”,而这种有点麻烦的判断就看哪个用户无聊有空就存档然后挂O3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31日 (四) 10:57 (UTC)
- 支持存到User talk:xx/存档,第一种太麻烦了。--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日 (五) 10:20 (UTC)
-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档确实是最简单的方案,不知道有没有机器人拥有者有兴趣建立这样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 如果方针通过我会做一个,反正现在的O3也是我在删。--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5日 (二) 08:05 (UTC)
-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档确实是最简单的方案,不知道有没有机器人拥有者有兴趣建立这样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 要逐一判断存到哪里去确实有点麻烦,我目前是倾向:
- 稍微想了一下,这个全部存档方案有后续问题需要讨论:
- 存档后,原IP用户讨论页是要删除?还是清空?又或是清空后留一个存档页面连结。(我建议留个存档页面连结)
- 如果IP用户讨论页是删除,那原先的讨论页编辑历史使否应该一并移动到存档页面?(在讨论页中留个存档页面连结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7日 (四) 00:22 (UTC)
- 如果删除,可以在“这位用户的讨论页尚未贴有留言”那里留个链接,清空后留链接的话很容易灭失。然后理论上每次删除都去合并编辑历史也可以做(删除,移动,恢复,再编辑一下)。我是倾向于删除的。--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 只是合并编辑历史需要管理员的权限,一般的机器人没办法做这件事情,那就不管编辑历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时,可以由管理员回来查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反正删除一般机械人也没法做。--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5日 (五) 15:29 (UTC)
- 只是合并编辑历史需要管理员的权限,一般的机器人没办法做这件事情,那就不管编辑历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时,可以由管理员回来查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如果删除,可以在“这位用户的讨论页尚未贴有留言”那里留个链接,清空后留链接的话很容易灭失。然后理论上每次删除都去合并编辑历史也可以做(删除,移动,恢复,再编辑一下)。我是倾向于删除的。--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 稍微想了一下,这个全部存档方案有后续问题需要讨论:
修改提案 II
现在想到的修改动作大概是这些:
2. Wikipedia:用户页新增一节“匿名用户的讨论页”
已超过一个月未有编辑动作的匿名(IP)用户的用户讨论页,应存档至“User_talk:xxx.xxx.xxx.xxx/存档”,以避免未来使用相同IP的其他用户产生混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那我就准备写进快速删除标准和Wikipedia:用户页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5日 (一) 02:27 (UTC)
-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和Wikipedia:用户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 我过两天写个bot。--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27日 (三) 04:50 (UTC)
-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和Wikipedia:用户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探讨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
现在快速删除的标准O3:
这部分最近一直有个争议,什么情况下算是“不再有用”?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2年10月#话说碰到以CSD O3删除自己讨论页的IP用户怎么处理?曾有讨论过,有IP用户认为自己阅读完之后该讨论页就已经不再有用,但是亦有用户认为讨论页不是只给对方看的,且IP用户有时不易确认是否为本人。个人目前几点意见:
- 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可以很容易的判断是否为IP用户本人,如果纯粹考量双方的“沟通功能”,这时候该讨论内容确实是已“不再有用”。
- 不过,先前似乎有共识认为一般用户的讨论页不适用O1?如果确有此共识,以同样的理由来看,那IP用户的讨论页似乎也不应由IP本人提出快速删除。
- 或许可以考虑再追加一个“讨论结束后多久”的时间限制。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4:14 (UTC)
- 好像定期有名管理员会批量以O3删除IP讨论页,应该是基于修改时间——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11 (UTC)
- 规定一个时间内,无编辑就是无用的IP讨论页就ok。乌拉跨氪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59 (UTC)
- 90天后无编辑吧,这个执行起来应该很明确。--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 为什么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 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比如90天或者你说的120天)后讨论页无编辑的话,那这讨论页上的留言应该是真没用了,出于不导致混淆的原因所以删除,给个时间只是便于执行而已。--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7日 (二) 04:45 (UTC)
- 为什么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 90天后无编辑吧,这个执行起来应该很明确。--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那......我们要考虑把这个90天(或60或120)的条件加进O3吗?例如:“匿名(IP)用户的用户讨论页,距离最后的留言日期已超过三个月,且其中的内容不再有用。”--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7 (UTC)
- 那样的话还涉及到“可能有用的IP用户讨论页”,于是又绕到开头的问题了。所以觉得要么直接删除(假设x天后不活跃的讨论页几乎一定无用),要么也像英文一样不允许速删(比如有人拿3年前的IP讨论留言说事= =b)--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1月29日 (四) 06:49 (UTC)
- 那换个问题好了:已经停止讨论一段时间后,在什么情况下,IP用户的讨论页会是还有用的?
- 要拿从前我和某IP吵架的不良纪录出来讨论。 XD
- 要证明我以前曾经和某IP说过了。(但是长时间后可能也不容易证明此IP就是彼IP)
- ......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44 (UTC)
-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别的话,可加模板以便辨识。建议:如果是只有欢迎、警告、AFD提醒模板这样一类的应该可以删除,其他上面说的还是保留以供以后可能使用的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 所以要不要考虑限定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讯息的可以被删除,有其他内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 只速删例行信息的话也好。--铁铁的火大了(留言) 2012年12月4日 (二) 08:04 (UTC)
- 所以要不要考虑限定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讯息的可以被删除,有其他内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别的话,可加模板以便辨识。建议:如果是只有欢迎、警告、AFD提醒模板这样一类的应该可以删除,其他上面说的还是保留以供以后可能使用的好。--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讨论页被墙?)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 那换个问题好了:已经停止讨论一段时间后,在什么情况下,IP用户的讨论页会是还有用的?
- 如果依照这样的概念,修改后大概会是下面这样:
修改提案
既然没有其他意见了,就先提案吧。
“三个月”部份可以再讨论,“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这样的叙述是否够明确有需要大家帮忙给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6日 (日) 09:40 (UTC)
- 多嘴问一句题外话,如果非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匿名用户讨论页是多久删一次?乌拉跨氪 2012年12月16日 (日) 14:41 (UTC)
- 根据上面目前的讨论:永远不删。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 竟然一直都没有人有不同意见......那就要准备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这个。上面说“如果非仅有”是否可以归类到“提删”而不是速删?或者说针对条目的内容移动到适当的条目讨论页?不过这跟上面的速删原则没有任何冲突。--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 确实可以“提送存废讨论”,只是什么情况下的讨论内容需要提送存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 这个不属于速删的讨论范围,且应该遵照一般提删的流程去执行吧。我暂时只能想到这些......或者加上一个“内容优先移动到讨论目标的条目讨论页上。”的要求。不过这还是不属于速删的问题啊。--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 如果这个理由是很容易套用在许多IP用户讨论页上,且不会有争议的,或许就可以考虑直接列入快速删除标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13:22 (UTC)
- 这个不属于速删的讨论范围,且应该遵照一般提删的流程去执行吧。我暂时只能想到这些......或者加上一个“内容优先移动到讨论目标的条目讨论页上。”的要求。不过这还是不属于速删的问题啊。--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 确实可以“提送存废讨论”,只是什么情况下的讨论内容需要提送存废讨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这个。上面说“如果非仅有”是否可以归类到“提删”而不是速删?或者说针对条目的内容移动到适当的条目讨论页?不过这跟上面的速删原则没有任何冲突。--Mara召唤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爱圆神爱萝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 竟然一直都没有人有不同意见......那就要准备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 根据上面目前的讨论:永远不删。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 什么算是“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只限WP:WARN等模板还是写一句“请留意您的……”也算?--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2月30日 (日) 06:26 (UTC)
- 其实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问题,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所以确实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户讨论名字空间这些东西,和提交存废讨论时的自动讯息。如果没有特别的意见,我是倾向限制在这样的范围,不过“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叙述确实还需要再思考一下该如何修改会比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叙述方式,如果没有新的建议,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继续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 目前Twinkle发出的uw-系模板消息底下都有一句对共享IP的通知的,而且uw-系模板加自己的话相对较难发现,要不只限删除、欢迎等信息吧。--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1月16日 (三) 07:52 (UTC)
-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叙述方式,如果没有新的建议,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继续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 其实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问题,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所以确实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户讨论名字空间这些东西,和提交存废讨论时的自动讯息。如果没有特别的意见,我是倾向限制在这样的范围,不过“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讯息”的叙述确实还需要再思考一下该如何修改会比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建议取消O3
- 机器人将没有编辑一个月以上IP用户的讨论页存档到user:xxx.xxx.xxx.xxx/存档
- 在存档中注明“可能是其他人编辑时的讨论”,避免混淆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13年1月19日 (六) 01:09 (UTC)
- 这方案也是可行,不知道有没有其他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5日 (五) 03:28 (UTC)
案例探讨
先随机抓几个IP讨论页出来让大家探讨,再来重新思考O3的准则该如何修正会比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经由Twinkle或机器人自动产生的“通知、提醒、警告”讯息
- User_talk:123.192.72.32:机器人产生的繁简修正提醒,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11.80.8.77:快速删除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14.32.170.107:封禁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应该要等封禁期满后才可以删除)
- User_talk:114.35.207.116:警告、存废讨论通知,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 User_talk:123.126.50.91:欢迎、快速删除通知、侵权通知、存废讨论通知、破坏警告、机器人产生的繁简修正提醒,建议可以适用快速删除。
以上可以确认为是Twinkle或机器人自动产生的讯息,适用快速删除应该比较没争议。--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有讨论沟通用途的留言
- User_talk:1.34.51.114:由于第二段和第三段属于讨论之留言,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User_talk:124.244.208.109:几乎都是讨论之留言,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User_talk:113.87.231.173:讨论内容,依先前提案应长期保留。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可能需要讨论
- User_talk:113.64.222.70:简单的沟通讨论,这案例比较接近先前提到的“简单一句话的提醒”,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应该是要保留。
- User_talk:114.47.149.157:询问,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应该是要保留。
这两个案例应该比较直得讨论,不知大家有没有甚么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 114.47.149.157应该移到询问处然后删掉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18日 (五) 09:16 (UTC)
- 所以是建议能找到地方(相关条目或Wikipedia主题)存档的就找地方存档吗?--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9日 (六) 00:55 (UTC)
整理先前讨论,建议方向似乎是倾向有些讨论应该需要存档,目前有两个建议:
- 讨论内容可以找个合适的地方(相关条目或Wikipedia主题)存档,非讨论内容依然可以删除。
- 一律存档到User:xxx.xxx.xxx.xxx/存档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9日 (二) 02:21 (UTC)
- 人工处理每个讨论判断要存到哪里去太麻烦且不现实了,然后存到User去大概是不合适的。不过确实也可以在用户讨论的noarticletext里包含一下到存档的链接。--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1月29日 (二) 05:56 (UTC)
- 要逐一判断存到哪里去确实有点麻烦,我目前是倾向:
- 删除“仅有欢迎、删除通知讯息”的IP用户页,其馀页面全部保留,如果可以的话,就先通过修改此案,开始实施。至于是否要继续把“警告”、“提醒”讯息列入快速删除标准,可以继续讨论,或是找出更明确的定义范围后再加入O3标准。
- 通通直接存入User:xxx.xxx.xxx.xxx/存档这方案我也觉得可以,只是可能需要有机器人的用户支持此案并提供意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31日 (四) 02:41 (UTC)
- 签名重复了,删掉别见怪。另外,支持第一项,但加入“若内容已于其它页面存档,则可予以删除。”,而这种有点麻烦的判断就看哪个用户无聊有空就存档然后挂O3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31日 (四) 10:57 (UTC)
- 支持存到User talk:xx/存档,第一种太麻烦了。--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日 (五) 10:20 (UTC)
-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档确实是最简单的方案,不知道有没有机器人拥有者有兴趣建立这样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 如果方针通过我会做一个,反正现在的O3也是我在删。--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5日 (二) 08:05 (UTC)
-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档确实是最简单的方案,不知道有没有机器人拥有者有兴趣建立这样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 要逐一判断存到哪里去确实有点麻烦,我目前是倾向:
- 稍微想了一下,这个全部存档方案有后续问题需要讨论:
- 存档后,原IP用户讨论页是要删除?还是清空?又或是清空后留一个存档页面连结。(我建议留个存档页面连结)
- 如果IP用户讨论页是删除,那原先的讨论页编辑历史使否应该一并移动到存档页面?(在讨论页中留个存档页面连结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7日 (四) 00:22 (UTC)
- 如果删除,可以在“这位用户的讨论页尚未贴有留言”那里留个链接,清空后留链接的话很容易灭失。然后理论上每次删除都去合并编辑历史也可以做(删除,移动,恢复,再编辑一下)。我是倾向于删除的。--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 只是合并编辑历史需要管理员的权限,一般的机器人没办法做这件事情,那就不管编辑历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时,可以由管理员回来查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反正删除一般机械人也没法做。--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5日 (五) 15:29 (UTC)
- 只是合并编辑历史需要管理员的权限,一般的机器人没办法做这件事情,那就不管编辑历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时,可以由管理员回来查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如果删除,可以在“这位用户的讨论页尚未贴有留言”那里留个链接,清空后留链接的话很容易灭失。然后理论上每次删除都去合并编辑历史也可以做(删除,移动,恢复,再编辑一下)。我是倾向于删除的。--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 稍微想了一下,这个全部存档方案有后续问题需要讨论:
修改提案 II
现在想到的修改动作大概是这些:
2. Wikipedia:用户页新增一节“匿名用户的讨论页”
已超过一个月未有编辑动作的匿名(IP)用户的用户讨论页,应存档至“User_talk:xxx.xxx.xxx.xxx/存档”,以避免未来使用相同IP的其他用户产生混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 那我就准备写进快速删除标准和Wikipedia:用户页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5日 (一) 02:27 (UTC)
-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和Wikipedia:用户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 我过两天写个bot。--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3年2月27日 (三) 04:50 (UTC)
-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O3和Wikipedia:用户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请求删除自己的用户讨论页
在WP:CSD里面,社群经过讨论认为不能随意删除自己的讨论页。而在WP:用户页中写有“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和相关的讨论页。”这发生了一些矛盾。考虑到用户页为指引,且是从英文版翻译而来,因此申请修改WP:用户页中的这一段以符合本地社群共识。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9日 (六) 08:31 (UTC)
- 实际上应该是子页面之类的吧?--Ben.mq 2013年3月9日 (六) 12:00 (UTC)
- 应该修改,不让人建讨论页这要求太奇怪了,不利于交流沟通。--Kuailong™ 2013年3月9日 (六) 13:24 (UTC)
那就:用户页子页面的讨论页/用户讨论页的子页面(User talk:Example/TestPage)可以要求速删,但是用户讨论页本身(User talk:Example)不得要求速删。如果需要删除,提交存废讨论。这样可以吗?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1:06 (UTC)
- 将用户讨论页移动到子页面再要求速删的呢,拒绝?--YFdyh000(留言) 2013年3月11日 (一) 11:10 (UTC)
- 那就是“用户讨论页和透过移动用户讨论页建立的存档页面不能请求速删”。--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2日 (二) 00:41 (UTC)
- 要是这么想,还会有人把用户讨论页移动到用户页(技术上应该可以吧),无穷无尽了。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4日 (四) 19:40 (UTC)
- 有移动到其他空间的user talk page应该已经考虑在内了,移到用户页空间做存档也不能按O1速删,移动到错误空间的页面就再移动回去,总之就是原来讨论页的历史记录要保留下来。--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5日 (五) 01:45 (UTC)
- 这些是常识性问题,不必较真去到方针里写明,比如我把毛泽东移到我用户页然后申请删除好不好?--Ben.mq 2013年3月15日 (五) 17:43 (UTC)
- 有移动到其他空间的user talk page应该已经考虑在内了,移到用户页空间做存档也不能按O1速删,移动到错误空间的页面就再移动回去,总之就是原来讨论页的历史记录要保留下来。--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5日 (五) 01:45 (UTC)
- 要是这么想,还会有人把用户讨论页移动到用户页(技术上应该可以吧),无穷无尽了。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4日 (四) 19:40 (UTC)
- 那就是“用户讨论页和透过移动用户讨论页建立的存档页面不能请求速删”。--铁铁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2日 (二) 00:41 (UTC)
改为申请隐藏历史版本好了~加一个“出于本人对隐私的要求,请勿为该用户建立讨论页”的模板——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3月16日 (六) 17:20 (UTC)
关于没有参考来源的生者传记
现行WP:CSD下,未列明来源且语调负面的生者传记才可被速删。那未列明来源但语调正面的生者传记呢?除了加模版以外就没有其他办法吗?--Temp3600(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13:52 (UTC)
- G11?--KevinSET 2013年12月30日 (一) 17:06 (UTC)
- G11和存废讨论都是可选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夸张,建议加入监视列表,此类条目会在建立后,可能再被加入广告内容。当然普通的正面人物介绍即使无来源,维护模板就够了。--天天 (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19:30 (UTC)
- 未列明来源但语调负面的生者传记可以提请速删是根据WP:BLPDEL,但如果语调非负面、只是未有来源的话,为甚么要删呢?不是应该想办法找到来源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善条目内容吗?-Lif…lon 2013年12月30日 (一) 21:28 (UTC)
- 但这些条目数量众多,十个奖项就可能要找十个来源,跟不上写的速度啊--Temp3600(留言) 2013年12月31日 (二) 04:41 (UTC)
- 所以可以加模板让其他人也留意,帮忙检查、补上来源、改善啊甚么的嘛,又不是要阁下自己一个完成。重点是到底是否“非删不可”?WP:AFD第一点就写道:“请勇于解决及拯救有问题的条目。”还有,说到“跟不上写的速度”,先善意推定一下,编者可能是新手,不清楚条目标准而已嘛。说不明去跟他沟通一下他接下来写的条目就会好很多了,这不是两全其美么?当然,“未列明来源但语调正面的生者传记”当中也可能有些是有广告问题、侵权问题、关注度问题、非中立问题、非百科内容问题等等,如果是那尽管挂模板、提删,但那些值得保留的倒不用花心思故意去提删。-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5:22 (UTC)
- 但是,"有关人物的无或少来源的内容都应立即移除,无论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TEMPLATE:blpdispute是这样写的,方针之间有所冲突?--Temp3600(留言) 2014年1月3日 (五) 10:52 (UTC)
- 这应该是指在这段内容具争议性的情况下吧,所以才叫“BLPdispute”。如果有人在某在生人物条目内添加出生日期或者籍贯之类的,但不具争议性,只是未附上可靠来源以供查证,那么阁下会在条目里挂上{{fact}}呢,还是{{BLPdispute}}呢?-Lif…lon 2014年1月4日 (六) 04:51 (UTC)
- 但是,"有关人物的无或少来源的内容都应立即移除,无论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TEMPLATE:blpdispute是这样写的,方针之间有所冲突?--Temp3600(留言) 2014年1月3日 (五) 10:52 (UTC)
- 所以可以加模板让其他人也留意,帮忙检查、补上来源、改善啊甚么的嘛,又不是要阁下自己一个完成。重点是到底是否“非删不可”?WP:AFD第一点就写道:“请勇于解决及拯救有问题的条目。”还有,说到“跟不上写的速度”,先善意推定一下,编者可能是新手,不清楚条目标准而已嘛。说不明去跟他沟通一下他接下来写的条目就会好很多了,这不是两全其美么?当然,“未列明来源但语调正面的生者传记”当中也可能有些是有广告问题、侵权问题、关注度问题、非中立问题、非百科内容问题等等,如果是那尽管挂模板、提删,但那些值得保留的倒不用花心思故意去提删。-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5:22 (UTC)
- 但这些条目数量众多,十个奖项就可能要找十个来源,跟不上写的速度啊--Temp3600(留言) 2013年12月31日 (二) 04:41 (UTC)
- 未列明来源但语调负面的生者传记可以提请速删是根据WP:BLPDEL,但如果语调非负面、只是未有来源的话,为甚么要删呢?不是应该想办法找到来源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善条目内容吗?-Lif…lon 2013年12月30日 (一) 21:28 (UTC)
- G11和存废讨论都是可选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夸张,建议加入监视列表,此类条目会在建立后,可能再被加入广告内容。当然普通的正面人物介绍即使无来源,维护模板就够了。--天天 (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19:30 (UTC)
- 无论语调正面负面都属于应该修改的不中立语气吧?维基不是宣传场,就算是希特勒这样公众印象很差的人物,也只是说他做了什么让读者自己判断而已。--Skyfiler(留言) 2014年1月7日 (二) 17:32 (UTC)
关于R3其中一个包含项目
R3 包含标题中使用“非常见的错别字”,是否应该为“明显的错别字”?或者使用英语维基百科用的“难以置信的笔误”(implausible typo}将范围限缩更小。--Towatw(留言) 2014年3月4日 (二) 07:25 (UTC)
是否将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内容合并至此?
如题。此外,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准则将“当前讨论”连至Wikipedia_talk:快速删除,是否改连至本页?--Towatw(留言) 2014年3月4日 (二) 08:00 (UTC)
建议:不完整条目快速删除改为移动至沙盒
对于所谓“CSD A2:内容只包括外部连接、参见、图书参考、分类、模板、跨语言连接的条目(消歧义页、重定向、软重定向除外)。”的内容,有很多可能是新手直接将草稿写至条目中,直接删除无疑会造成其草稿丢失。在此建议对于CSD A2类条目和某些小小条目,如果不违反其他方针(如广告、恶作剧等),可移动至创建者沙盒(不保留重定向),而不是直接删除;同时为新手留言,提醒其使用沙盒编辑好之后再移动过去。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4年5月3日 (六) 14:44 (UTC)
- (?)疑问:创建和移动至沙盒由巡查员手动完成?--Zetifree(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5:27 (UTC)
- @燃玉:,好构想阿。但是要不要拟定统一标准?就是说速删前移动的话要移动到哪个子页面名称?♠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5月5日 (一) 13:37 (UTC)
- A2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真的只有分类/外链/参见/导航模板,另一类是只有一个填写比较完整的信息框模板,但是没有正文。我个人的话,第一种有人提快删我就直接删了,第二种如果提快删,我一般会等上几个小时,如果条目还没动静再删除。顺手将第二类A2改成小小作品,然后再通知创建者(做个通知模板即可),这样应该就可以了。--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5月5日 (一) 13:59 (UTC)
- 当然具体操作的话,最终还是TW来完成比较好--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4年5月6日 (二) 04:32 (UTC)
- (+)支持:等新手将条目编辑完成后,再移动。--首医女张德㊣奏本 2014年5月6日 (二) 07:01 (UTC)。
修改
增
- R6(分自R2)重复重定向(没循环)
- F8不清楚或无意义
- G17重写后仍然不规范(要和其他一起用)(带inuse模板不受限)
- O5恶意中伤其他用户/人身攻击(不合理,只是个人意见)的用户页/用户讨论页(不许“删后重建”)
- G18散布谣言,或偏见(不许“删后重建”)
- R7删除孤立重定向
改
- F3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
- G2测试页面(不含沙盒)(带inuse模板不受限)
- G12未列明来源的生者传记或死受14日仍未添讣闻的页面(带inuse模板不受限)
并
- F4并入F3
- A1并入G1
--AB仔※要事按此※有事按此※资料 2014年6月1日 (日) 10:45 (UTC)
- 个人意见:
- R6和F8我没太看懂;
- G17比较没意义-如果重建内容和上次删除不规范的方面一样,用G5/上次速删的模板就可以;如果不规范的方面不同且认为需要删除,若满足速删标准就直接用那个标准速删,否则即使上次删过也只能另行提删了;
- O5(攻击用户)用G3可以删掉,保护和速删是独立的,管理员会视情况保护;
- G18-如果是显然的谣言可以用G3速删,否则据WP:NOTCSD.8只能提删了;
- R7(没有链入的重定向)不应当速删,甚至不应当删除,因为读者可能会通过这个重定向搜索条目;
- F3和F4我不太清楚这规则的设立原因,不过既然在一个页面处理,而且都是挂模板5天后删除,个人倾向合并,英文版似乎也是这么做的;
- G2即使不加“不含沙盒”也不会被删除,因为Wikipedia:快速删除守则#所有页面开头就有说“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沙盒页面除外。”,但我倾向按照英文版完善;
- A1和G1按照英文版的规则有区别。G1主要是指页面内容无法理解(胡言乱语),A1是指句子本身也许能理解,但通过上下文无法确定条目主题。我们这两个规则不是很清晰,比如有些A1速删请求只是因为条目“非常短”;这点应当也可以按照英文版完善规则。--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6月3日 (二) 07:51 (UTC)
建议将G10并入存废讨论
G10
该等页面仍可改进,兼且可能是新条目--路人甲 2014年9月16日 (二) 09:35 (UTC)
WP:CSD规则修订
从1.24wmf16开始,系统允许用户直接创建空页面(bugzilla:57238)。事实上也的确有用户在条目名字空间内直接建立空页面。因此,想在CSD G10中加入“用户自行建立的空页面,但用户页及其子页面除外”一项。--广雅 范★ 2014年8月29日 (五) 15:44 (UTC)
- 用AF挡住呢?--Kuailong™ 2014年8月30日 (六) 01:57 (UTC)
- 条目名字空间的空白页面有A1和G1挡着,不明白哪里有漏洞。G10既然是作者请求,自然也包括请求自己创建的空白页面。另外用AF挡住我怕superprotect降临(囧)Bluedeck 2014年8月30日 (六) 04:26 (UTC)
- A1是“非常短且没有定义”,G1是“无实际内容”(如dfkjsdjfdlasfjakfds之类),总感觉不适用。--广雅 范★ 2014年8月30日 (六) 12:16 (UTC)
- 为什么superprotect能跟这个扯上?如果非要卡速删标准,其实没内容不也是没实际内容嘛~ --Kuailong™ 2014年8月30日 (六) 21:52 (UTC)
- 同意快龙,没内容也是没实际内容。不用改鸟~ 又及我是说禁止按照你想的那样把新推出的软件功能屏蔽掉正是superprotect的目的。德文维基不想要mediaviewer(我也不想要)才会被superprotect的。Bluedeck 2014年9月1日 (一) 14:03 (UTC)
- WMF is not devil.--Byfserag(留言) 2014年9月5日 (五) 09:11 (UTC)
- 本来建立空页面这个“新功能”就没什么意义嘛。又不是像MediaView那样评价分化。--Kuailong™ 2014年9月6日 (六) 21:49 (UTC)
- 同意快龙,没内容也是没实际内容。不用改鸟~ 又及我是说禁止按照你想的那样把新推出的软件功能屏蔽掉正是superprotect的目的。德文维基不想要mediaviewer(我也不想要)才会被superprotect的。Bluedeck 2014年9月1日 (一) 14:03 (UTC)
- 为什么superprotect能跟这个扯上?如果非要卡速删标准,其实没内容不也是没实际内容嘛~ --Kuailong™ 2014年8月30日 (六) 21:52 (UTC)
- A1是“非常短且没有定义”,G1是“无实际内容”(如dfkjsdjfdlasfjakfds之类),总感觉不适用。--广雅 范★ 2014年8月30日 (六) 12:16 (UTC)
- 条目名字空间的空白页面有A1和G1挡着,不明白哪里有漏洞。G10既然是作者请求,自然也包括请求自己创建的空白页面。另外用AF挡住我怕superprotect降临(囧)Bluedeck 2014年8月30日 (六) 04: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