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6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有關廣告宣傳的守則討論

廣告宣傳的守則及G11的廣告宣傳速刪標準目前似乎有些缺憾,存在灰色地帶。

商業機構或產品之條目應該客觀而不偏頗,亦應附有獨立、第三方來源以備查證。所以小公司一般不會收錄。而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要可用以核證條目主要內容,則同可使用。維基百科並不會支持任何個別商業機構,或結立任何宣傳夥伴。
與英文維基百科廣告宣傳的守則的對比:

英文維基指出Notability關注度是衡量條目是否廣告宣傳的一個因素,而有關注度的商業機構及組織的外部鏈接是可以接受的,若這是條目的(Topic)主題。而目前守則只說「(外部鏈接)只要可用以核證條目主要內容,則同可使用。」,其實有必要在此方針指出商業機構及組織的外部鏈接,必須是該條目的Topic,即是標題、主題,而不是能核證條目主要內容,才可使用,(也要在該商業機構及組織的關注度已被來源支持的前提下。)因為假設A公司(例如某電訊公司)的外部鏈接可以核證B條目(例如4G LTE)的主要內容,若在B條目引用A公司的外部鏈接,亦可以構成宣傳(如該電訊公司的4G服務),卻符合目前守則。

我認為,較好的寫法是類似

商業機構或產品之條目應該客觀而不偏頗,亦應附有獨立、第三方來源以備查證,因此小型公司一般不會收錄。而有足夠關注度的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維基百科不會支持任何個別商業機構,或結立任何宣傳夥伴。
  • G11指:
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或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頁面只收宣傳之用,並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須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
與英文維基百科的G11對比:

目前G11居然沒有中立觀點的元素,「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也可以是明顯的廣告宣傳啊!還有G11提及「某公司或產品」,可能讓人以為明顯的廣告宣傳只限於商業宣傳,那非盈利組織、個人、一個觀點又怎樣?

我認為,較好的寫法是類似

頁面只收宣傳之用,並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須注意,以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若符合中立觀點,則不符合此速刪標準。廣告宣傳並不只限於商業推廣,亦包括對個人、非商業組織、觀點意見等的宣傳。


以上只是個人愚見,請提出意見。另外,請問此條目是否符合G11?--Risk留言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1 (UTC)

(:)回應因此「暫時尚未列出關注度來源條目」就不能列出有關商業機構及組織的外部鏈接,以避免廣告成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26 (UTC)
「暫時尚未列出關注度來源條目」即指該公司具關注度, 只是原作者未有加入來源。對這種條目, 不作分辦便作速刪, 是不負責任的行為。速刪不是提交存廢討論,沒有讓其他編輯改善條目的機會,必須慎用。--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36 (UTC)
(~)補充「沒有關注度條目」本來就不應存在,但存廢討論也常有不同意見,建議在關注度到期才討論,不應有官網鏈結便草率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7 (UTC)
我不是指速刪,只是指在公司的關注度得到來源支持前,不應在該條目列出有關商業機構及組織的外部鏈接。--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1 (UTC)
那要專人負責拿走官網鏈結,再監視條目等有補充時再加回去? 以目前人力相信不大可行……--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47 (UTC)
你這樣說,相信也認同是次守則的補充。實質運作可以是:巡查新條目時若發現條目不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則掛上關注度模版,刪去有關商業機構及(不論是否謀利)組織的外部鏈接(如有)。如匯源熙康若能掛上關注度模版,就應刪去外部連結。這是巡查員的工作。以目前人力相信可行。--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0:59 (UTC)
不,理論上官網鏈結是「只要可用以核證條目主要內容,則同可使用」,與是否有關注度來源沒直接關係--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06 (UTC)
這就是我説目前守則的缺憾和灰色地帶嘛,請看「與英文維基百科廣告宣傳的守則對比」的部份。--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1:11 (UTC)
簡單的說, 英文方針中說的就是不要在乳製品加入雀巢牛奶公司的官網, 但匯源熙康條目中的「匯源熙康官網」連結, 並沒有問題。如匯源熙康關注度有問題, 掛模版等整個條目刪除好了--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21 (UTC)
那即是你同意「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而匯源熙康條目的匯源熙康官網連結的問題在於本身已「可能」不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再放連結就可能是宣傳(按入連結就見到400-8100-***),而不符合通用關注度的條目也可以存在30天,再經提報存廢討論才可刪除,因此應先刪去外部連結。英文維基明確指出「External links to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are acceptable if they identify notable organizations....」,那若機構或組織的關注度有問題,放入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就不是acceptable。--Risk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5:37 (UTC)
你現在是說幾種不同的情況。1. 「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這點原則上我沒反對, 當然也要看個別例子中的情況, 例如是否官網中其中一項對該主題有特別的資訊。2. 『「可能」不符合通用關注度』並不構成移除商業機構條目中該機構網站連結的條件, 而是要『「確定」該機構不符合通用關注度』; 當確定之後(如存廢討論通過), 整個條目也應被移除了, 也再沒有是否有網站連結的問題了, 3. 更極端的例子, 是在乳製品加入NIVEKIN牛奶公司這沒有關注度機構的官網, 這相信應立即移除--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19日 (二) 17:16 (UTC)
(:)回應1. 「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沒有任何特例,因為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不是可靠來源。若「(連結)其中一項對該主題有特別的資訊」,也應該以其他「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來引證那些資訊。 2. 「若能掛上關注度模版,就應刪去外部連結。」是我對「而有足夠關注度的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的實際操作的闡釋,可在守則修改後再作討論,而目前原則上你是否同意這樣的修改?--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20 (UTC)
(:)回應 字面上好像沒有問題,但以你在「有非確定關注度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的機構條目」就要掛G11速刪的編輯歷史,我很懷疑大家的理解是否有差距。在真正理解你或大家的做法前,我沒辦法說同意。之前A4/A7的鬧劇也太大了--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29 (UTC)
多謝你的意見。我已解釋亦明白「有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的機構條目」不是掛G11速刪直接原因,這次修改也不導致這樣的速刪變成合理。將提出正式及更詳盡的方針修改提請。--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0:43 (UTC)
(:)回應 II:『「商業機構網站之連結,只能在有關該機構的條目中使用。」沒有任何特例』:例如在瘋牛症條目,假設有一段指出雀巢牛奶公司聲明其農場沒有受感染,並在官網列出其農場資料以證明;若沒有其他「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你會否刪去其官網結鏈讓此段沒有來源,或是索性把全段資料刪去?--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29 (UTC)
雀巢牛奶公司有發出聲明,怎可能會沒有任何新聞媒體提及,沒有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這根本不現實,就如問「有關注度的條目,若不存在任何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你會否刪去該條目」?--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4 (UTC)
新聞媒體刊登的新聞稿很大機會不會「列出其農場資料」,這便是我所說的「(連結)其中一項對該主題有特別的資訊」:資訊不是指那聲明, 而是說農場資料--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49 (UTC)
這也只是假設,雀巢的聲明主要內容是其農場沒有受感染,那新聞稿又怎會不提及該農場的資料?請提出實質例子,使討論更有意義。--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1:55 (UTC)
我的假設是農場數目上百所以媒體很少機會列出(乳製品原料不是來自單一農場而是數目甚多的供應戶,可參考蒙牛毒奶粉事件)。那我再想一下其他例子。這兩個是明顯應該移除的[1][2]--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2:06 (UTC)
這個呢:天璽 (香港)中由中原地產網頁提供的樓面呎價數據(參考文獻2)--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2:43 (UTC)
有必要移除。1. 天璽 (香港)中原地產不是「有關該機構的條目」,若是新鴻基地產還可考慮,該連結也有廣告成份(中原地產分行)。[3][4]才算獨立及第三方,可接受。但有必要在條目列出樓面呎價數據嗎?--Risk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3:27 (UTC)
(:)回應其實上面你提出的「地產資訊網」及「香港屋網」何嘗沒有地產商業及廣告成份。樓面呎價數據對香港樓來說無疑是重要數據--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02:16 (UTC)
(:)回應參考文獻2屬於公司和組織的網站,而「地產資訊網」及「香港屋網」不是,就如明報新聞網一樣它們不是被定義為「公司和組織的網站」,(而我給你的連結頁面的確沒地產商業及廣告成份,但不是重點)。值得注意,可靠來源的指引中公司和組織的網站部份也只是提及作為「自身的信息來源」或產品的來源。--Risk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13:16 (UTC)
(:)回應:不是說在條目中不要加入不是直接主體的商業網站鏈結嗎? 「公司和組織的網站」的定義可能要清楚一點--Nivekin請留言 2013年2月22日 (五) 03:16 (UTC)

探討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

現在快速刪除的標準O3:

O3. 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其中的內容不再有用。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使用模板{{d|O3}}、{{d|ip}}

這部分最近一直有個爭議,什麼情況下算是「不再有用」?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2年10月#話說碰到以CSD O3刪除自己討論頁的IP用戶怎麼處理?曾有討論過,有IP用戶認為自己閱讀完之後該討論頁就已經不再有用,但是亦有用戶認為討論頁不是只給對方看的,且IP用戶有時不易確認是否為本人。個人目前幾點意見:

  • 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是可以很容易的判斷是否為IP用戶本人,如果純粹考量雙方的「溝通功能」,這時候該討論內容確實是已「不再有用」。
  • 不過,先前似乎有共識認為一般用戶的討論頁不適用O1?如果確有此共識,以同樣的理由來看,那IP用戶的討論頁似乎也不應由IP本人提出快速刪除。
  • 或許可以考慮再追加一個「討論結束後多久」的時間限制。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4:14 (UTC)

好像定期有名管理員會批量以O3刪除IP討論頁,應該是基於修改時間——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11 (UTC)
規定一個時間內,無編輯就是無用的IP討論頁就ok。烏拉跨氪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59 (UTC)
90天後無編輯吧,這個執行起來應該很明確。--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為什麼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一段比較長的時間(比如90天或者你說的120天)後討論頁無編輯的話,那這討論頁上的留言應該是真沒用了,出於不導致混淆的原因所以刪除,給個時間只是便於執行而已。--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7日 (二) 04:45 (UTC)

那......我們要考慮把這個90天(或60或120)的條件加進O3嗎?例如:「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的留言日期已超過三個月,且其中的內容不再有用。」--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7 (UTC)

那樣的話還涉及到「可能有用的IP用戶討論頁」,於是又繞到開頭的問題了。所以覺得要麼直接刪除(假設x天后不活躍的討論頁幾乎一定無用),要麼也像英文一樣不允許速刪(比如有人拿3年前的IP討論留言說事= =b)--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6:49 (UTC)
那換個問題好了:已經停止討論一段時間後,在什麼情況下,IP用戶的討論頁會是還有用的?
  1. 要拿從前我和某IP吵架的不良紀錄出來討論。 XD
  2. 要證明我以前曾經和某IP說過了。(但是長時間後可能也不容易證明此IP就是彼IP)
  3.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44 (UTC)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別的話,可加模板以便辨識。建議:如果是只有歡迎、警告、AFD提醒模板這樣一類的應該可以刪除,其他上面說的還是保留以供以後可能使用的好。--管閒事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所以要不要考慮限定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訊息的可以被刪除,有其他內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只速刪例行信息的話也好。--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2月4日 (二) 08:04 (UTC)
如果依照這樣的概念,修改後大概會是下面這樣:
O3. 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一次留言已超過三個月。
  •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如討論頁內容有用戶間討論之留言,則應繼續保留。
  • 使用模板{{d|O3}}、{{d|ip}}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8日 (六) 05:30 (UTC)

修改提案

既然沒有其他意見了,就先提案吧。

O3. 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一次留言已超過三個月。
  •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如討論頁內容有用戶間討論之留言,則應繼續保留。
  • 使用模板{{d|O3}}、{{d|ip}}

「三個月」部份可以再討論,「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這樣的敘述是否夠明確有需要大家幫忙給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6日 (日) 09:40 (UTC)

多嘴問一句題外話,如果非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用戶討論頁是多久刪一次?烏拉跨氪 2012年12月16日 (日) 14:41 (UTC)
根據上面目前的討論:永遠不刪。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竟然一直都沒有人有不同意見......那就要準備修改快速刪除的標準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這個。上面說「如果非僅有」是否可以歸類到「提刪」而不是速刪?或者說針對條目的內容移動到適當的條目討論頁?不過這跟上面的速刪原則沒有任何衝突。--Mara召喚師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確實可以「提送存廢討論」,只是什麼情況下的討論內容需要提送存廢討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這個不屬於速刪的討論範圍,且應該遵照一般提刪的流程去執行吧。我暫時只能想到這些......或者加上一個「內容優先移動到討論目標的條目討論頁上。」的要求。不過這還是不屬於速刪的問題啊。--Mara召喚師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如果這個理由是很容易套用在許多IP用戶討論頁上,且不會有爭議的,或許就可以考慮直接列入快速刪除標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13:22 (UTC)
什麼算是「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只限WP:WARN等模板還是寫一句「請留意您的……」也算?--Jimmy Xu  ·  · 2012年12月30日 (日) 06:26 (UTC)
其實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問題,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機器人自動產生的訊息,所以確實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戶討論名字空間這些東西,和提交存廢討論時的自動訊息。如果沒有特別的意見,我是傾向限制在這樣的範圍,不過「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敘述確實還需要再思考一下該如何修改會比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敘述方式,如果沒有新的建議,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繼續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目前Twinkle發出的uw-系模板消息底下都有一句對共享IP的通知的,而且uw-系模板加自己的話相對較難發現,要不只限刪除、歡迎等信息吧。--Jimmy Xu  ·  · 2013年1月16日 (三) 07:52 (UTC)

建議取消O3

機器人將沒有編輯一個月以上IP用戶的討論頁存檔到user:xxx.xxx.xxx.xxx/存檔
  • 在存檔中註明「可能是其他人編輯時的討論」,避免混淆

--維基小霸王留言2013年1月19日 (六) 01:09 (UTC)

這方案也是可行,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5日 (五) 03:28 (UTC)

案例探討

先隨機抓幾個IP討論頁出來讓大家探討,再來重新思考O3的準則該如何修正會比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經由Twinkle或機器人自動產生的「通知、提醒、警告」訊息

以上可以確認為是Twinkle或機器人自動產生的訊息,適用快速刪除應該比較沒爭議。--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有討論溝通用途的留言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可能需要討論
  • User_talk:113.64.222.70:簡單的溝通討論,這案例比較接近先前提到的「簡單一句話的提醒」,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應該是要保留。
  • User_talk:114.47.149.157:詢問,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應該是要保留。

這兩個案例應該比較直得討論,不知大家有沒有甚麼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整理先前討論,建議方向似乎是傾向有些討論應該需要存檔,目前有兩個建議:

  1. 討論內容可以找個合適的地方(相關條目或Wikipedia主題)存檔,非討論內容依然可以刪除。
  2. 一律存檔到User:xxx.xxx.xxx.xxx/存檔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9日 (二) 02:21 (UTC)

人工處理每個討論判斷要存到哪裡去太麻煩且不現實了,然後存到User去大概是不合適的。不過確實也可以在用戶討論的noarticletext里包含一下到存檔的鏈接。--Jimmy Xu  ·  · 2013年1月29日 (二) 05:56 (UTC)
要逐一判斷存到哪裡去確實有點麻煩,我目前是傾向:
  1. 刪除「僅有歡迎、刪除通知訊息」的IP用戶頁,其餘頁面全部保留,如果可以的話,就先通過修改此案,開始實施。至於是否要繼續把「警告」、「提醒」訊息列入快速刪除標準,可以繼續討論,或是找出更明確的定義範圍後再加入O3標準。
  2. 通通直接存入User:xxx.xxx.xxx.xxx/存檔這方案我也覺得可以,只是可能需要有機器人的用戶支持此案並提供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31日 (四) 02:41 (UTC)
簽名重覆了,刪掉別見怪。另外,支持第一項,但加入「若內容已於其它頁面存檔,則可予以刪除。」,而這種有點麻煩的判斷就看哪個用戶無聊有空就存檔然後掛O3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31日 (四) 10:57 (UTC)
支持存到User talk:xx/存檔,第一種太麻煩了。--Jimmy Xu  ·  · 2013年2月1日 (五) 10:20 (UTC)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檔確實是最簡單的方案,不知道有沒有機器人擁有者有興趣建立這樣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如果方針通過我會做一個,反正現在的O3也是我在刪。--Jimmy Xu  ·  · 2013年2月5日 (二) 08:05 (UTC)
稍微想了一下,這個全部存檔方案有後續問題需要討論:
  1. 存檔後,原IP用戶討論頁是要刪除?還是清空?又或是清空後留一個存檔頁面連結。(我建議留個存檔頁面連結)
  2. 如果IP用戶討論頁是刪除,那原先的討論頁編輯歷史使否應該一併移動到存檔頁面?(在討論頁中留個存檔頁面連結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7日 (四) 00:22 (UTC)
如果刪除,可以在「這位用戶的討論頁尚未貼有留言」那裡留個鏈接,清空後留鏈接的話很容易滅失。然後理論上每次刪除都去合併編輯歷史也可以做(刪除,移動,恢復,再編輯一下)。我是傾向於刪除的。--Jimmy Xu  ·  ·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只是合併編輯歷史需要管理員的權限,一般的機器人沒辦法做這件事情,那就不管編輯歷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時,可以由管理員回來查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反正刪除一般機械人也沒法做。--Jimmy Xu  ·  · 2013年2月15日 (五) 15:29 (UTC)

修改提案 II

現在想到的修改動作大概是這些:

1. 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

O3. 已超過一個月未有編輯動作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且已完成存檔。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不適用於討論頁的存檔頁面。
  • 使用模板{{d|O3}}、{{d|ip}}

2. Wikipedia:用戶頁新增一節「匿名用戶的討論頁」

已超過一個月未有編輯動作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應存檔至「User_talk:xxx.xxx.xxx.xxx/存檔」,以避免未來使用相同IP的其他用戶產生混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那我就準備寫進快速刪除標準和Wikipedia:用戶頁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5日 (一) 02:27 (UTC)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Wikipedia:用戶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我過兩天寫個bot。--Jimmy Xu  ·  · 2013年2月27日 (三) 04:50 (UTC)

探討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

現在快速刪除的標準O3:

O3. 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其中的內容不再有用。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使用模板{{d|O3}}、{{d|ip}}

這部分最近一直有個爭議,什麼情況下算是「不再有用」?先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2年10月#話說碰到以CSD O3刪除自己討論頁的IP用戶怎麼處理?曾有討論過,有IP用戶認為自己閱讀完之後該討論頁就已經不再有用,但是亦有用戶認為討論頁不是只給對方看的,且IP用戶有時不易確認是否為本人。個人目前幾點意見:

  • 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是可以很容易的判斷是否為IP用戶本人,如果純粹考量雙方的「溝通功能」,這時候該討論內容確實是已「不再有用」。
  • 不過,先前似乎有共識認為一般用戶的討論頁不適用O1?如果確有此共識,以同樣的理由來看,那IP用戶的討論頁似乎也不應由IP本人提出快速刪除。
  • 或許可以考慮再追加一個「討論結束後多久」的時間限制。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6日 (一) 04:14 (UTC)

好像定期有名管理員會批量以O3刪除IP討論頁,應該是基於修改時間——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11 (UTC)
規定一個時間內,無編輯就是無用的IP討論頁就ok。烏拉跨氪 2012年11月26日 (一) 05:59 (UTC)
90天後無編輯吧,這個執行起來應該很明確。--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6日 (一) 11:46 (UTC)
為什麼是90天?不是60天或120天?--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27日 (二) 00:45 (UTC)
一段比較長的時間(比如90天或者你說的120天)後討論頁無編輯的話,那這討論頁上的留言應該是真沒用了,出於不導致混淆的原因所以刪除,給個時間只是便於執行而已。--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7日 (二) 04:45 (UTC)

那......我們要考慮把這個90天(或60或120)的條件加進O3嗎?例如:「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的留言日期已超過三個月,且其中的內容不再有用。」--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7 (UTC)

那樣的話還涉及到「可能有用的IP用戶討論頁」,於是又繞到開頭的問題了。所以覺得要麼直接刪除(假設x天后不活躍的討論頁幾乎一定無用),要麼也像英文一樣不允許速刪(比如有人拿3年前的IP討論留言說事= =b)--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6:49 (UTC)
那換個問題好了:已經停止討論一段時間後,在什麼情況下,IP用戶的討論頁會是還有用的?
  1. 要拿從前我和某IP吵架的不良紀錄出來討論。 XD
  2. 要證明我以前曾經和某IP說過了。(但是長時間後可能也不容易證明此IP就是彼IP)
  3. ......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44 (UTC)
如果IP使用者有分別的話,可加模板以便辨識。建議:如果是只有歡迎、警告、AFD提醒模板這樣一類的應該可以刪除,其他上面說的還是保留以供以後可能使用的好。--管閒事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1月30日 (五) 02:55 (UTC)
所以要不要考慮限定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訊息的可以被刪除,有其他內容的都一律排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4日 (二) 07:51 (UTC)
只速刪例行信息的話也好。--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2月4日 (二) 08:04 (UTC)
如果依照這樣的概念,修改後大概會是下面這樣:
O3. 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一次留言已超過三個月。
  •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如討論頁內容有用戶間討論之留言,則應繼續保留。
  • 使用模板{{d|O3}}、{{d|ip}}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8日 (六) 05:30 (UTC)

修改提案

既然沒有其他意見了,就先提案吧。

O3. 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距離最後一次留言已超過三個月。
  •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如討論頁內容有用戶間討論之留言,則應繼續保留。
  • 使用模板{{d|O3}}、{{d|ip}}

「三個月」部份可以再討論,「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這樣的敘述是否夠明確有需要大家幫忙給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6日 (日) 09:40 (UTC)

多嘴問一句題外話,如果非僅有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匿名用戶討論頁是多久刪一次?烏拉跨氪 2012年12月16日 (日) 14:41 (UTC)
根據上面目前的討論:永遠不刪。 XD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7日 (一) 00:15 (UTC)
竟然一直都沒有人有不同意見......那就要準備修改快速刪除的標準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5日 (二) 23:29 (UTC)
不好意思,今天才留意到這個。上面說「如果非僅有」是否可以歸類到「提刪」而不是速刪?或者說針對條目的內容移動到適當的條目討論頁?不過這跟上面的速刪原則沒有任何衝突。--Mara召喚師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0:48 (UTC)
確實可以「提送存廢討論」,只是什麼情況下的討論內容需要提送存廢討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02:11 (UTC)
這個不屬於速刪的討論範圍,且應該遵照一般提刪的流程去執行吧。我暫時只能想到這些......或者加上一個「內容優先移動到討論目標的條目討論頁上。」的要求。不過這還是不屬於速刪的問題啊。--Mara召喚師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2年12月26日 (三) 08:55 (UTC)
如果這個理由是很容易套用在許多IP用戶討論頁上,且不會有爭議的,或許就可以考慮直接列入快速刪除標準。--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26日 (三) 13:22 (UTC)
什麼算是「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只限WP:WARN等模板還是寫一句「請留意您的……」也算?--Jimmy Xu  ·  · 2012年12月30日 (日) 06:26 (UTC)
其實這也是我一直在想的問題,最初想到的是利用Wikipedia:Twinkle和機器人自動產生的訊息,所以確實包括Wikipedia:模板消息/用戶討論名字空間這些東西,和提交存廢討論時的自動訊息。如果沒有特別的意見,我是傾向限制在這樣的範圍,不過「警告、提醒、通知等巡查通知訊息」的敘述確實還需要再思考一下該如何修改會比較好。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14:31 (UTC)
目前我仍想不出新的敘述方式,如果沒有新的建議,我仍想以上面的文字繼續提案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6日 (日) 13:34 (UTC)
目前Twinkle發出的uw-系模板消息底下都有一句對共享IP的通知的,而且uw-系模板加自己的話相對較難發現,要不只限刪除、歡迎等信息吧。--Jimmy Xu  ·  · 2013年1月16日 (三) 07:52 (UTC)

建議取消O3

機器人將沒有編輯一個月以上IP用戶的討論頁存檔到user:xxx.xxx.xxx.xxx/存檔
  • 在存檔中註明「可能是其他人編輯時的討論」,避免混淆

--維基小霸王留言2013年1月19日 (六) 01:09 (UTC)

這方案也是可行,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5日 (五) 03:28 (UTC)

案例探討

先隨機抓幾個IP討論頁出來讓大家探討,再來重新思考O3的準則該如何修正會比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經由Twinkle或機器人自動產生的「通知、提醒、警告」訊息

以上可以確認為是Twinkle或機器人自動產生的訊息,適用快速刪除應該比較沒爭議。--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有討論溝通用途的留言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可能需要討論
  • User_talk:113.64.222.70:簡單的溝通討論,這案例比較接近先前提到的「簡單一句話的提醒」,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應該是要保留。
  • User_talk:114.47.149.157:詢問,如果一句我先前提案概念,應該是要保留。

這兩個案例應該比較直得討論,不知大家有沒有甚麼看法?--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18日 (五) 08:26 (UTC)

整理先前討論,建議方向似乎是傾向有些討論應該需要存檔,目前有兩個建議:

  1. 討論內容可以找個合適的地方(相關條目或Wikipedia主題)存檔,非討論內容依然可以刪除。
  2. 一律存檔到User:xxx.xxx.xxx.xxx/存檔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29日 (二) 02:21 (UTC)

人工處理每個討論判斷要存到哪裡去太麻煩且不現實了,然後存到User去大概是不合適的。不過確實也可以在用戶討論的noarticletext里包含一下到存檔的鏈接。--Jimmy Xu  ·  · 2013年1月29日 (二) 05:56 (UTC)
要逐一判斷存到哪裡去確實有點麻煩,我目前是傾向:
  1. 刪除「僅有歡迎、刪除通知訊息」的IP用戶頁,其餘頁面全部保留,如果可以的話,就先通過修改此案,開始實施。至於是否要繼續把「警告」、「提醒」訊息列入快速刪除標準,可以繼續討論,或是找出更明確的定義範圍後再加入O3標準。
  2. 通通直接存入User:xxx.xxx.xxx.xxx/存檔這方案我也覺得可以,只是可能需要有機器人的用戶支持此案並提供意見。--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1月31日 (四) 02:41 (UTC)
簽名重覆了,刪掉別見怪。另外,支持第一項,但加入「若內容已於其它頁面存檔,則可予以刪除。」,而這種有點麻煩的判斷就看哪個用戶無聊有空就存檔然後掛O3吧。卍田卐JC1 2013年1月31日 (四) 10:57 (UTC)
支持存到User talk:xx/存檔,第一種太麻煩了。--Jimmy Xu  ·  · 2013年2月1日 (五) 10:20 (UTC)
通通存到User talk:XXXX/存檔確實是最簡單的方案,不知道有沒有機器人擁有者有興趣建立這樣的程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3日 (日) 14:52 (UTC)
如果方針通過我會做一個,反正現在的O3也是我在刪。--Jimmy Xu  ·  · 2013年2月5日 (二) 08:05 (UTC)
稍微想了一下,這個全部存檔方案有後續問題需要討論:
  1. 存檔後,原IP用戶討論頁是要刪除?還是清空?又或是清空後留一個存檔頁面連結。(我建議留個存檔頁面連結)
  2. 如果IP用戶討論頁是刪除,那原先的討論頁編輯歷史使否應該一併移動到存檔頁面?(在討論頁中留個存檔頁面連結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7日 (四) 00:22 (UTC)
如果刪除,可以在「這位用戶的討論頁尚未貼有留言」那裡留個鏈接,清空後留鏈接的話很容易滅失。然後理論上每次刪除都去合併編輯歷史也可以做(刪除,移動,恢復,再編輯一下)。我是傾向於刪除的。--Jimmy Xu  ·  · 2013年2月12日 (二) 07:41 (UTC)
只是合併編輯歷史需要管理員的權限,一般的機器人沒辦法做這件事情,那就不管編輯歷史的部分了,反正必要時,可以由管理員回來查詢。--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反正刪除一般機械人也沒法做。--Jimmy Xu  ·  · 2013年2月15日 (五) 15:29 (UTC)

修改提案 II

現在想到的修改動作大概是這些:

1. 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

O3. 已超過一個月未有編輯動作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且已完成存檔。
避免給使用同一IP地址的用戶帶來混淆。
  • 不適用於討論頁的存檔頁面。
  • 使用模板{{d|O3}}、{{d|ip}}

2. Wikipedia:用戶頁新增一節「匿名用戶的討論頁」

已超過一個月未有編輯動作的匿名(IP)用戶的用戶討論頁,應存檔至「User_talk:xxx.xxx.xxx.xxx/存檔」,以避免未來使用相同IP的其他用戶產生混淆。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14日 (四) 01:47 (UTC)

那我就準備寫進快速刪除標準和Wikipedia:用戶頁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5日 (一) 02:27 (UTC)
已加入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O3Wikipedia:用戶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2月27日 (三) 03:12 (UTC)
我過兩天寫個bot。--Jimmy Xu  ·  · 2013年2月27日 (三) 04:50 (UTC)

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討論頁

WP:CSD裡面,社群經過討論認為不能隨意刪除自己的討論頁。而在WP:用戶頁中寫有「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和相關的討論頁。」這發生了一些矛盾。考慮到用戶頁為指引,且是從英文版翻譯而來,因此申請修改WP:用戶頁中的這一段以符合本地社群共識。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9日 (六) 08:31 (UTC)

實際上應該是子頁面之類的吧?--Ben.mq 2013年3月9日 (六) 12:00 (UTC)
有權利要求,但是刪不刪還有其他規則吧。不過這樣說不太好。--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也請用HTTPS 2013年3月9日 (六) 12:07 (UTC)
應該修改,不讓人建討論頁這要求太奇怪了,不利於交流溝通。--Kuailong 2013年3月9日 (六) 13:24 (UTC)

那就:用戶頁子頁面的討論頁/用戶討論頁的子頁面(User talk:Example/TestPage)可以要求速刪,但是用戶討論頁本身(User talk:Example)不得要求速刪。如果需要刪除,提交存廢討論。這樣可以嗎?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1:06 (UTC)

將用戶討論頁移動到子頁面再要求速刪的呢,拒絕?--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1:10 (UTC)
那就是「用戶討論頁和透過移動用戶討論頁建立的存檔頁面不能請求速刪」。--鐵鐵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2日 (二) 00:41 (UTC)
要是這麼想,還會有人把用戶討論頁移動到用戶頁(技術上應該可以吧),無窮無盡了。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14日 (四) 19:40 (UTC)
有移動到其他空間的user talk page應該已經考慮在內了,移到用戶頁空間做存檔也不能按O1速刪,移動到錯誤空間的頁面就再移動回去,總之就是原來討論頁的歷史記錄要保留下來。--鐵鐵的火大了 2013年3月15日 (五) 01:45 (UTC)
這些是常識性問題,不必較真去到方針里寫明,比如我把毛澤東移到我用戶頁然後申請刪除好不好?--Ben.mq 2013年3月15日 (五) 17:43 (UTC)


改為申請隱藏歷史版本好了~加一個「出於本人對隱私的要求,請勿為該用戶建立討論頁」的模板——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3月16日 (六) 17:20 (UTC)

關於沒有參考來源的生者傳記


現行WP:CSD下,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才可被速刪。那未列明來源但語調正面的生者傳記呢?除了加模版以外就沒有其他辦法嗎?--Temp3600留言2013年12月30日 (一) 13:52 (UTC)

G11?--KevinSET 2013年12月30日 (一) 17:06 (UTC)
G11和存廢討論都是可選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那麼誇張,建議加入監視列表,此類條目會在建立後,可能再被加入廣告內容。當然普通的正面人物介紹即使無來源,維護模板就夠了。--天天 (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19:30 (UTC)
未列明來源但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可以提請速刪是根據WP:BLPDEL,但如果語調非負面、只是未有來源的話,為甚麼要刪呢?不是應該想辦法找到來源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善條目內容嗎?-Lif…lon 2013年12月30日 (一) 21:28 (UTC)
但這些條目數量眾多,十個獎項就可能要找十個來源,跟不上寫的速度啊--Temp3600留言2013年12月31日 (二) 04:41 (UTC)
所以可以加模板讓其他人也留意,幫忙檢查、補上來源、改善啊甚麼的嘛,又不是要閣下自己一個完成。重點是到底是否「非刪不可」?WP:AFD第一點就寫道:「請勇於解決及拯救有問題的條目。」還有,說到「跟不上寫的速度」,先善意推定一下,編者可能是新手,不清楚條目標準而已嘛。說不明去跟他溝通一下他接下來寫的條目就會好很多了,這不是兩全其美麼?當然,「未列明來源但語調正面的生者傳記」當中也可能有些是有廣告問題、侵權問題、關注度問題、非中立問題、非百科內容問題等等,如果是那儘管掛模板、提刪,但那些值得保留的倒不用花心思故意去提刪。-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5:22 (UTC)
但是,"有關人物的無或少來源的內容都應立即移除,無論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TEMPLATE:blpdispute是這樣寫的,方針之間有所衝突?--Temp3600留言2014年1月3日 (五) 10:52 (UTC)
這應該是指在這段內容具爭議性的情況下吧,所以才叫「BLPdispute」。如果有人在某在生人物條目內添加出生日期或者籍貫之類的,但不具爭議性,只是未附上可靠來源以供查證,那麼閣下會在條目裡掛上{{fact}}呢,還是{{BLPdispute}}呢?-Lif…lon 2014年1月4日 (六) 04:51 (UTC)
無論語調正面負面都屬於應該修改的不中立語氣吧?維基不是宣傳場,就算是希特勒這樣公眾印象很差的人物,也只是說他做了什麼讓讀者自己判斷而已。--Skyfiler留言2014年1月7日 (二) 17:32 (UTC)

關於R3其中一個包含項目

R3 包含標題中使用「非常見的錯別字」,是否應該為「明顯的錯別字」?或者使用英語維基百科用的「難以置信的筆誤」(implausible typo}將範圍限縮更小。--Towatw留言2014年3月4日 (二) 07:25 (UTC)

是否將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內容合併至此?

如題。此外,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準則將「當前討論」連至Wikipedia_talk:快速刪除,是否改連至本頁?--Towatw留言2014年3月4日 (二) 08:00 (UTC)

建議:不完整條目快速刪除改為移動至沙盒

對於所謂「CSD A2:內容只包括外部連接、參見、圖書參考、分類、模板、跨語言連接的條目(消歧義頁重定向軟重定向除外)。」的內容,有很多可能是新手直接將草稿寫至條目中,直接刪除無疑會造成其草稿丟失。在此建議對於CSD A2類條目和某些小小條目,如果不違反其他方針(如廣告、惡作劇等),可移動至創建者沙盒(不保留重定向),而不是直接刪除;同時為新手留言,提醒其使用沙盒編輯好之後再移動過去。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4年5月3日 (六) 14:44 (UTC)

(?)疑問:創建和移動至沙盒由巡查員手動完成?--Zetifree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15:27 (UTC)
@燃玉:,好構想阿。但是要不要擬定統一標準?就是說速刪前移動的話要移動到哪個子頁面名稱?♠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5月5日 (一) 13:37 (UTC)
A2大概分為兩類,一類是真的只有分類/外鏈/參見/導航模板,另一類是只有一個填寫比較完整的信息框模板,但是沒有正文。我個人的話,第一種有人提快刪我就直接刪了,第二種如果提快刪,我一般會等上幾個小時,如果條目還沒動靜再刪除。順手將第二類A2改成小小作品,然後再通知創建者(做個通知模板即可),這樣應該就可以了。--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5月5日 (一) 13:59 (UTC)
當然具體操作的話,最終還是TW來完成比較好--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4年5月6日 (二) 04:32 (UTC)
(+)支持:等新手將條目編輯完成後,再移動。--首醫女張德奏本 2014年5月6日 (二) 07:01 (UTC)

修改

  1. R6(分自R2)重覆重定向(沒循環)
  2. F8不清楚或無意義
  3. G17重寫後仍然不規範(要和其他一起用)(帶inuse模板不受限)
  4. O5惡意中傷其他用戶/人身攻擊(不合理,只是個人意見)的用戶頁/用戶討論頁(不許「刪後重建」)
  5. G18散佈謠言,或偏見(不許「刪後重建」)
  6. R7刪除孤立重定向

  1. F3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和來源不明檔案
  2. G2測試頁面(不含沙盒)(帶inuse模板不受限)
  3. G12未列明來源的生者傳記或死受14日仍未添訃聞的頁面(帶inuse模板不受限)

  1. F4併入F3
  2. A1併入G1

--AB仔要事按此有事按此資料 2014年6月1日 (日) 10:45 (UTC)

個人意見:
  • R6和F8我沒太看懂;
  • G17比較沒意義-如果重建內容和上次刪除不規範的方面一樣,用G5/上次速刪的模板就可以;如果不規範的方面不同且認為需要刪除,若滿足速刪標準就直接用那個標準速刪,否則即使上次刪過也只能另行提刪了;
  • O5(攻擊用戶)用G3可以刪掉,保護和速刪是獨立的,管理員會視情況保護;
  • G18-如果是顯然的謠言可以用G3速刪,否則據WP:NOTCSD.8隻能提刪了;
  • R7(沒有鏈入的重定向)不應當速刪,甚至不應當刪除,因為讀者可能會通過這個重定向搜索條目;
  • F3和F4我不太清楚這規則的設立原因,不過既然在一個頁面處理,而且都是掛模板5天後刪除,個人傾向合併,英文版似乎也是這麼做的;
  • G2即使不加「不含沙盒」也不會被刪除,因為Wikipedia:快速刪除守則#所有頁面開頭就有說「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沙盒頁面除外。」,但我傾向按照英文版完善;
  • A1和G1按照英文版的規則有區別。G1主要是指頁面內容無法理解(胡言亂語),A1是指句子本身也許能理解,但通過上下文無法確定條目主題。我們這兩個規則不是很清晰,比如有些A1速刪請求只是因為條目「非常短」;這點應當也可以按照英文版完善規則。--鐵鐵的火大了 2014年6月3日 (二) 07:51 (UTC)

建議將G10併入存廢討論

G10

該等頁面仍可改進,兼且可能是新條目-- 2014年9月16日 (二) 09:35 (UTC)

WP:CSD規則修訂

1.24wmf16開始,系統允許用戶直接創建空頁面(bugzilla:57238)。事實上也的確有用戶在條目名字空間內直接建立空頁面。因此,想在CSD G10中加入「用戶自行建立的空頁面,但用戶頁及其子頁面除外」一項。--廣雅 范 2014年8月29日 (五) 15:44 (UTC)

用AF擋住呢?--Kuailong 2014年8月30日 (六) 01:57 (UTC)
條目名字空間的空白頁面有A1和G1擋着,不明白哪裡有漏洞。G10既然是作者請求,自然也包括請求自己創建的空白頁面。另外用AF擋住我怕superprotect降臨(囧)Bluedeck 2014年8月30日 (六) 04:26 (UTC)
A1是「非常短且沒有定義」,G1是「無實際內容」(如dfkjsdjfdlasfjakfds之類),總感覺不適用。--廣雅 范 2014年8月30日 (六) 12:16 (UTC)
為什麼superprotect能跟這個扯上?如果非要卡速刪標準,其實沒內容不也是沒實際內容嘛~ --Kuailong 2014年8月30日 (六) 21:52 (UTC)
同意快龍,沒內容也是沒實際內容。不用改鳥~ 又及我是說禁止按照你想的那樣把新推出的軟件功能屏蔽掉正是superprotect的目的。德文維基不想要mediaviewer(我也不想要)才會被superprotect的。Bluedeck 2014年9月1日 (一) 14:03 (UTC)
WMF is not devil.--Byfserag留言2014年9月5日 (五) 09:11 (UTC)
本來建立空頁面這個「新功能」就沒什麼意義嘛。又不是像MediaView那樣評價分化。--Kuailong 2014年9月6日 (六) 21:49 (UTC)
{{null}}--Byfserag留言2014年9月7日 (日) 11:0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