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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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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logic)又稱理則論理推理推論,是有效(或正確)推論的研究[1][2];更廣泛地說,邏輯是對論證的分析和評估[3]。邏輯的目的可以是來發展評估他人的論證或構建自己論證的一套方法和原則體系[4]

邏輯可分為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

邏輯被使用在大部份的智能活動中,但主要在心理學習哲學語義學數學推論統計學腦科學法律計算機科學等領域內被視為一門學科。邏輯討論邏輯論證一般會呈現的一般形式,哪種形式是有效的,以及其中的謬論

邏輯推理通常可分為三種:歸納推理溯因推理演繹推理科學方法都屬於歸納推理, 沒有必然性。 數學則屬於演繹推理。

哲學裏,邏輯被應用在大多數的主要領域之中:形而上學/宇宙論本體論知識論倫理學

數學裏,邏輯是指形式邏輯數理邏輯,形式邏輯是研究某個形式語言的有效推論[5]。主要是演繹推理。 在辯證法中也涉及到邏輯[6]。數理邏輯是研究抽象邏輯關係和數學基本的問題。

心理腦科學語義學法律裏,是研究人類思想推理的處理。

學習推論統計學裏,是研究最大可能的結論。主要是歸納推理溯因推理

電腦科學裏, 是研究各種方法的性質,可能性,和實現在機器上。主要是歸納推理溯因推理,也有在歸納推理的研究。

古文明開始(如古印度[註 1]中國古代[註 2]古希臘)都有對邏輯進行研究。在西方,亞里士多德將邏輯建立成一門正式的學科,並在哲學中給予它一個基本的位置。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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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英語:logic)的字根來自(古希臘語λογική羅馬化:logikḗ),意為:具有理由的、知識的、辯證的、論辯的;邏輯此詞又與邏各斯古希臘語λόγος羅馬化:lógos)同源,意為:詞語思想概念理念論據、論點、說明、理由、原則、推理[7]。「logikḗ」此後譯為法語:logique,再發展為英語的邏輯:logic。其他歐洲語言拼法均雷同,如德語:logik,意大利語、西班牙語:logica,葡萄牙語:lógica 等。

李之藻(1565-1630)與人翻譯了一本邏輯學著作,譯為《名理探》。清朝末年,有著作《辯學啟蒙》。1902年嚴復譯《穆勒名學》時,將其意譯為「名」,但這不合名家或者名教之名學中「名」的本意。同時在本作中第一次作為註解提到「邏輯」一詞,但他並不提倡[8]梁啓超在《墨子之論理學》提倡採用和製漢語的意譯「論理」[9]。 1919年孫文在《孫文學說·以作文為證》提倡意譯為「理則」[10]。 1917年章士釗在《邏輯指要》第一次將「邏輯」作為著作的譯名。他認為,意譯無法精確表達原詞所蘊含的意義。由於意譯的分歧很大,最終「邏輯」作為「logic」的譯名流傳下來[11]

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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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本身是指是推論和證明的思想過程,而邏輯學是研究「有效推論和證明的原則標準」的一門學科。作為一個形式科學,邏輯透過對推論形式系統自然語言中的論證等來研究並分類命題與論證的結構[12]

邏輯的範圍是非常廣闊的,從對謬論悖論的研究之類的核心議題,到利用概率來推論及包含因果論的論證等專業的推理分析。邏輯在今日亦常被使用在論辯理論之中(參見:非形式邏輯[13]

傳統上,邏輯被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來研究,和文法修辭一同被稱為古典三藝。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系統的研究了邏輯系統,介紹於其著作集《工具論》中[14][15]。 《工具論》是亞里士多德學派的傳人們(即逍遙學派)將他的六篇關於邏輯的著作匯編成的一部著作集,並定為此名。這六篇著作分別是《範疇篇》、《解釋篇》、《前分析篇》、《後分析篇》、《論辯篇》和《辨謬篇》。

自十九世紀中葉,形式邏輯已被作為數學基礎而被研究,當中經常被稱之為符號邏輯。1903年,阿弗烈·諾夫·懷海德伯特蘭·羅素寫成了《數學原理》,試圖將邏輯形式地建立成數學的基石[16]。不過,除了些基本的以外,當時的系統已不再被使用,大部份都被集合論所取代掉了。當對形式邏輯的研究漸漸地擴張了之後,研究也不再只侷限於基礎的議題,之後的各個數學領域被合稱為數理邏輯。形式邏輯的發展和其在電腦上的應用是電腦科學的基礎[17]戈特弗里德·萊布尼茨喬治·布爾戈特洛布·弗雷格大衛·希爾伯特庫爾特·哥德爾,等等,都在這個過程中非常重要[18]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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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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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邏輯: 經典邏輯的邏輯系統基於公理化的傳統邏輯的四個基本思維規律同一律, 排中律, 無矛盾律(也被稱為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和其它經典邏輯特有的特徵(見:經典邏輯#特徵[14][19]經典邏輯 是19 和 20 世紀的創新, 它比亞里士多德的傳統邏輯具有更廣泛的應用,並且能夠將亞里士多德的傳統邏輯表述為一個特例。 同一律, 排中律, 無矛盾律亞里士多德提出, 也是伯特蘭·羅素在他的著作《哲學問題》中確立了三個思維規律

非經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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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典邏輯: 與經典邏輯公理化假設(見:經典邏輯#特徵)有矛盾的邏輯系統。例如:拒絕無矛盾律的所有種類的 次協調邏輯 [20][21],包括 相干邏輯[22]雙面真理說[23] 等等。 這些的形式化次協調邏輯既屬於非經典邏輯也屬於形式邏輯

形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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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 是對命題、陳述或斷然使用的句子和演繹論證的抽象研究[24]。 是研究純形式內容的推論的一門學科,這種內容是很明確的。若一個推論可以被表達成一個完全抽象的規則(即不只是和任一特定事物或性質有關的規則)的一個特定應用,則這個推論擁有純形式內容。形式邏輯的規則由亞里士多德最先寫成[25]。在許多邏輯的定義中,邏輯推論與帶有純形式內容的推論會是同一種概念。但這不表示非形式邏輯的概念是空洞的,因為沒有任何一種形式語言可以捕捉到自然語言語義間所有的微細差別。 形式是邏輯的核心,但在「形式邏輯」中對「形式」使用時常不很明確,因而使其闡述變得很費解。其中,符號邏輯僅為形式邏輯的一種類型,而和形式邏輯的另一種類型-只處理直言命題三段論不同。[26]

符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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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邏輯捕獲了邏輯推論的形式特徵,並將其抽象化為符號的研究[16][27]。符號邏輯通常分為兩個分支:命題邏輯謂詞邏輯。 「形式邏輯」通常作為符號邏輯的同義詞。但廣義地來說,形式邏輯是古老的,可追溯至兩千年以前,而符號邏輯則相對較新,只有一個世紀左右的歷史而已。

數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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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理邏輯是符號邏輯在其他領域中的延伸,特別是對模型論證明論集合論遞歸論的研究。

非形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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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邏輯[28]是研究自然語言論證的一門學科,也被認為與批判性思維相關聯, 被理解為不包含符號抽象化的任何一種邏輯推論;這是由「形式語言」和「形式理論」中類推而來的用法。

沒有任何一種形式語言可以捕捉到自然語言語義間所有的微細差別,這說明了非形式邏輯研究存在的必要性。 但非形式邏輯典型特徵是不如形式邏輯善於做嚴密分析。柏拉圖的作品[29]是非形式邏輯的一重要例子。 對謬論的研究是非形式邏輯中尤其重要的一個分支,其歷史可追尋於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的著作《辨謬篇》。

哲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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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邏輯是指傳統上使用公認的邏輯方法來解決或推進哲學問題討論的哲學領域,是對邏輯更特定於哲學的方面的研究。 該術語被理解為包含並專注於非經典邏輯, 儘管還有其他含義[30]約翰·P·伯吉斯英語John P. Burgess 的《哲學邏輯》[31]介紹了非經典邏輯的五個中心分支(時間邏輯模態邏輯條件邏輯相干邏輯直覺邏輯),重點關注形式化模型和直覺動機之間有時存在問題的關係。進一步的介紹可見其它有關文獻[32][33]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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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基本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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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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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邏輯的四個基本公理:

同一律(the law of identity)
事物跟其自身相等同,「自己」不能「不是自己」。
無矛盾律(the law of non-contradiction)
事物不能同時「是」跟「不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排中律(the law of excluded middle)
事物只能有「是」或「不是」兩種狀態,不存在其他中間狀態。
充足理由律(the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非形式邏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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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與非經典邏輯有關的公理:

函中律(the law of included middle)
事物不僅有「是」或「不是」兩種狀態,還存在「非是」及「非不是」的P狀態(possibly true),其值屬於區間[0,1]。

辯證邏輯和對立統一規律:

辯證邏輯中,允許矛盾的存在,並接納對立統一規律。
在辯證邏輯中認為,社會和思想領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間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雙方又統一又鬥爭推動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對立統一規律認為,矛盾雙方的同一性與鬥爭性;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事物發展過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雙方發展的不平衡性。辯證法是解決矛盾的方法論。

邏輯系統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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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系統可以具有的重要屬性包括:

有效性(validity)
依系統的推理規則,若所有前提皆為則結論必為真(保真)。所有命題之前提皆語義蘊涵(semantic consequence)結論。
自洽性(consistency)
系統中任一定理都不與其他定理相矛盾。不存在命題P,P和P皆可在系統中證明
可靠性(soundness)
系統中所有定理(有效且可證明的命題)皆為真。可靠性與完備性互為逆命題
完備性(completeness)
系統中不存在無法證明或證否的有效命題。系統中真命題皆可證明(真命題皆為定理)且假命題皆可證否。
表達性英語Expressive power (computer science)(Expressivity)
系統中可以表達哪些概念。

一些邏輯系統不擁有上述所有性質,比如庫爾特·哥德爾哥德爾不完備定理證明了,沒有任何一個蘊涵皮亞諾公理的算術形式系統可以同時滿足自洽性和完備性。[27]同時他的針對沒有通過特定公理擴展為帶有等式的算術形式系統的一階謂詞邏輯的定理,證實了它們可以同時滿足自洽性和完備性。[34]

對於邏輯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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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產生於對論證正確性的關注。邏輯是對論證的研究,這個概念在歷史上是很基本的,而這也是不同邏輯傳統的創立者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所設想的。現代的邏輯學家通常會希望確保對邏輯的研究只侷限於由適度一般化了的推論中所產生出來的論證;所以如《斯坦福哲學百科》所稱,「邏輯……沒有涵蓋有效推理的整個課題,那是理性理論的工作。更明確地說,邏輯處理一種推論,其有效性可追溯至推論中的表述的形式特徵,這可以是語言的,心理的,或其他的表述。」(Hofweber 2004).[5]

相對地,伊曼努爾·康德引入了另一種概念來闡述什麼是邏輯。他主張邏輯應當被設想為判斷的科學,這種想法被戈特洛布·弗雷格採納,寫入他的邏輯與哲學著作之中,其中,思維(德語:Gedanke)這一詞取代了康德的判斷(德語:Urteil)。在此觀點下,有效的邏輯推論是源於判斷或思維的結構特徵。

演繹和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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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推理關注於從給定的前提下有什麼是可得出的。而歸納推理(從觀察中推論出可靠廣義化的過程)有時也被包含在對邏輯的研究中。相對應地,必須要區分出演繹有效性和歸納有效性。一個推論是演繹有效的,若且唯若不可能存在所有前提皆為真但結論為假的狀況。對於形式邏輯的系統,演繹有效性的概念可以用語義學中已明確理解的概念嚴格地陳述出來。另一方面,歸納的有效性則要求必須定義對某一觀察集合的「可靠廣義化」。此定義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來達成,有的方式會比其他的方式不那麼形式化;有些定義也許會用到概率的數學模型[35]

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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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文化都採用複雜的推理系統,最初僅有三個地方把邏輯學作為對推理方法的明確分析,並且有持續的發展,那就是前6世紀的印度、前5世紀的中國和前4世紀與前1世紀間的希臘

現代邏輯的形式複雜處理明顯源自希臘傳統,但是有人提出布爾邏輯的先驅可能知道印度邏輯(Ganeri 2001)。希臘傳統自身來自亞里士多德邏輯的傳播,伊斯蘭哲學家中世紀邏輯學家對它的評論。歐洲以外的傳統沒有存活到現代時期:在中國,對邏輯的學術研究傳統在韓非的法家哲學之後就被秦朝壓制;在伊斯蘭世界,艾什爾里派(Ash'ari)的崛起壓制了邏輯的原始工作。

但是在印度,經院學派正理派的創新持續到18世紀早期。它沒有存活到殖民地時期英語Colonial India。在20世紀,西方哲學家如Stanislaw Schayer和Klaus Glashoff探究了印度傳統邏輯學的某些方面。

中世紀時期,在亞里士多德的想法顯示與信仰大量兼容之後,他的邏輯被給予更大強調。在中世紀的後期,邏輯成為一部分哲學家的關注焦點,他們專注於對哲學論證的邏輯分析。

邏輯學學科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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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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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例如,可追溯至1900年前的正理論
  2. ^ 2200年前的墨家名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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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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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吾中國將來之學界,必與日本學界有密切之關係。故今勿寧多采之。免使與方來之譯本生參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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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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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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