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条约。该章程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4月20日在当时是英国殖民地印度加尔各答签订,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张荫棠以及“秉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的西藏噶伦汪曲结布,英方代表为钦差大臣韦礼敦。条约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背景

[编辑]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国代表唐绍仪与英国代表萨道义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在谈判中唐绍仪与参赞张荫棠曾强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这段时期西藏政局甚为紊乱。张荫棠“领副都统”衔后,由清政府指派以驻藏帮办大臣的身份进藏“查办藏事”。张荫棠入藏后,对西藏进行改革,并于1907年提出了《新治藏政策大纲》。但“新政”建设未及实现,张荫棠便被调离西藏前去英属印度商定《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双方谈判关于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谈判前,英方坚持要有权签字的西藏官员参加会议。尽管张荫棠认为其“志与藏人直接,不欲我国干预”,“若一经承认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独立国性质”[1],但势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伦汪曲结布,携带噶厦议事签字全权文凭赴会。谈判中,张荫棠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如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等。经过反复争议,中英双方都有所让步。在有关西藏代表的资格问题上,规定“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但他需“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有关各商埠治理权的归属,基本上维持了“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这一原则。1908年4月20日,《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正式签订,共十五款。根据此章程,英国在西藏有治外法权、会审权,允许英人“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货栈”等。但在承认1893年(光绪十九年)所订《中英藏印续约》的原则下,中国收回了对西藏的某些治权。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张荫棠奏牍》,卷三,第1、50页。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