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西藏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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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Agreement Between Great Britain, China and Tibet Amending Trade Regulations of 189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该章程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4月20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10月14日在中国北京交换批准。中方代表为钦差大臣張蔭棠以及“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的西藏噶倫汪曲結布,英方代表为欽差大臣韋禮敦。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背景
[编辑]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在谈判中唐紹儀与参赞张荫棠曾强调中国对西藏的主权。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查辦藏事」。張蔭棠入藏後,对西藏进行改革,并于1907年提出了《新治藏政策大纲》。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英属印度商定《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認為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干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1],但勢弱之下只便增派西藏噶倫汪曲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谈判中,張蔭棠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如提出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吏督饬藏官员管理,中英商务纠纷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处理等。经过反复争议,中英双方都有所让步。在有关西藏代表的资格问题上,规定“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但他需“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有关各商埠治理权的归属,基本上维持了“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这一原则。1908年4月20日,《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正式签订,共十五款。根据此章程,英国在西藏有治外法权、会审权,允许英人“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货栈”等。但在承认1893年(光绪十九年)所订《中英藏印續約》的原则下,中国收回了对西藏的某些治权。
參考文獻
[编辑]- ^ 《张荫棠奏牍》,卷三,第1、50页。
参见
[编辑]-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