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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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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系列条目

法家人物
春秋管仲士匄子产

战国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
商鞅李斯韩非

法家著作

法家,又称法家思想法家学说,指的是一种在中国历史中提倡以法制国(有别于现代法治社会)的思想学派。

法家起源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不过在当时并未有人称这种学派为“法家”,到了西汉时期,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一书中将这一学派命名为“法家”。在《汉书·艺文志》中,列法家为“中国九流”之一。法家的理论体系成熟得很晚,但其渊源很早,源头可往上追溯到夏朝时的“理官”。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被管仲李悝子产吴起商鞅慎子申子乐毅剧辛李斯等一批学者大力发展,逐渐变为一个成体系的学派,并最终由战国末期的韩非集大成。在汉朝时,汉朝官员们对法家学说加以收集、分类、总结,并让这套思想成为汉朝治理国家的基础。

法家治国的方式完全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以审视中国战国时期的各类社会问题[1]。其实法家学说的创作者们没有一个属于最高层的统治阶级,但他们仍然希望让自己的思想被统治者所用。法家指出统治者如何有效组织和控制政府,使国家财富和领土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家认为,要扩大疆域、增加财富,只能以君主专制,即统治者在其领域内的绝对个人权力,才能实现。

法家在战国时期盛行的各种思想学派中脱颖而出[1]。依靠法家思想,商鞅在公元前360-338年期间,在秦国推行了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秦国能统一六国的重要原因。

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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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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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中国古代在中国兴起的众多思想思潮之一[2]。在春秋战国严重的制度危机的背景下,产生了异常丰富政治思想,也被后世认为是百家争鸣的年代[2]

周代的社会将人分为两大类:庶民和世袭贵族。世袭贵族效忠于地方上的封地统治者,并获得官职和政治权力。封地统治者则对周天子效忠[3]。 周朝奉行礼和刑的原则,礼只对贵族适用,而刑只对庶民适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4]

周代初始,周王根据个人能力、君臣关系和军事实力,对政府保持严格控制。由于中央集权体制尚未发达,他们把权力通过分封制下放给诸侯[5]。 当周王无法再授予新的封地时,其势力便开始衰落,而诸侯开始认同自己的地区而非中央[6], 诸侯便开始了长期的分裂敌对关系。 贵族家族因其祖上的威望而变得非常重要,拥有巨大的权力[5]

到了春秋时期(公元前771-476年),周朝的政治结构逐渐解体。周朝的世界陷入了对立的诸侯国之间、诸侯和臣下的贵族世家之间、贵族世家之间、贵族世家内部的对立支系之间的斗争中[2]。政治上,诸侯开始直接任命其国家官员,为其出谋划策、管理国家。从松散的封建制度逐渐成就了一定的官僚化与中央集权[7]。致使世袭特权的衰落,并带来“从上至下的社会改革”[8][9]。在公元前四世纪,各诸侯国一定程度实现中央集权,但彼此的争斗进而加剧,也就进入了战国时期[2]

在经济上,铁器的引入彻底改变了农业[10]。农业产量提高促进了荒地的开发和人口的增长,同时加速了城市化和经济的商业化[2]。在军事上,产生了弓弩等新技术以及新的军事组织形式,使贵族式的战车军队被农民应征入伍的大规模步兵军队所取代,从而使战争的规模和复杂性急剧增加[7]。而在社会上,诸侯国中的世袭贵族部分为更广泛的“”所取代,而士族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其能力,而非血统[11]。这些深刻的变化需要用新的方法来处理各种行政、经济、军事、社会和伦理问题。

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大多与时俱进,各家各派都试图以其思想,来实现社会政治的稳定[12]。随着战争愈加血腥、有破坏性,在没有足够的外交手段来解决冲突的情况下,大多数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认识到,天下一统是实现和平与稳定的唯一途径[13]。如何实现统一、稳定天下,便成为各家思想争相探讨的核心话题。法家对这个问题提供了最令人信服的答案,也因此成就了此意识形态的吸引力[2]

一些主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是其时代中重要的改革者。法家在行政和社会上多有创新,最愿意摒弃过去规范,更务实,更注重结果[2]。另一方面,法家对传统文化和道德持轻视态度,对接受过的士族批判的态度,赢得了相当大的敌意[2]。从长期来看,西汉时期司马谈的观察似乎正确:法家方针在短期内非常有效,但从长期来看,吸引力就大打折扣[2]。相比之下,儒家学说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的主要思想。儒家反对法律专制,虽然刑法最早在公元前6世纪,便已刻制在青铜器上[14]。对于儒家来说,经典是知识的来源[15]。 正统儒家多认为,组织上的细节不需由君主和大臣考虑,而应留给其下属[16],并希望臣属制衡统治者[17]

法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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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法家起源于管夷吾[18]。管仲重视教育,其改革使国家直接在村级实行征税和经济专制,并将行政责任从贵族转移到专业官僚身上[19]。管仲辅佐齐桓公,在国内行政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包括户籍登记、划定国家内部的行政区、颁布法律,并将其抄录下来,张贴在全国各地,供主公的臣民参考[1]

从管仲的活动中,可以看出两个主要特点[1]。第一,管仲的基本理念是,要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以达成齐桓公称霸的心愿,需要一定程度的官僚专业知识。第二个特点是更彻底地背离了传统的规范。管仲承认,有效统治不能仅依靠贤君作为道德楷模,而必须有赏罚和刑法。这与周朝封建结构的基本信念背道而驰,因为周朝的封建结构在此前希望通过贵族领袖人格魅力,以尧、舜的方式,仅以道德改造来实现有序统治。

在管仲之前,有学者认为[1],普遍观念是颁行法律,就等于君主承认自身德行有缺失,破坏统治合法性。管仲的法典以及齐国取得的突出成就,使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受承认。而法的作用也是法家的重要支柱。虽然如此,管仲却并非哲学家,也无意发展思想理论[1]。因此,现在通常认为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四人为法家的代表人物[1]

法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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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列举的十部法家典籍中,有两部相对完整地传世,另外两部仅有极不残缺的片段[2]。现存成书最早的是《商君书》,据称为商鞅所著。商鞅是秦国的政治家、其变法改革导致了秦国崛起,成为周代大国[2]。《商君书》部分章节几乎可以肯定是商鞅本人所写,而另一些章节可能出自他的弟子和追随者之手,但也有少数章节是在他死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才著成的[20]。尽管如此,《商君书》的思想观点相对一致,很可能反映了商鞅学派的思想[21]

现存的第二本著作为《韩非子》,据称为韩非所著。《韩非子》保存相当完好,汉代所列举的五十五个章节均得以传世[2]。关于全书是否为韩非所撰,仍有争论。各章之间在文体和论证方式上的巨大差异,使不少学者怀疑《韩非子》为多人所作。另一方面,这些差异是反映了韩非思想的成熟过程,或是为了适应不同受众,而且大多数篇章呈现出连贯一致的观点,所以大多数篇章也可能确实出自韩非之手[22]。《韩非子》被认为在哲学上和文学上,都比《尚书》更有吸引力,在中国、日本和西方都有较多的研究[2]

此外,有部分内容传世的法家著作包括《申子》和《慎子》。其他几部文献在思想上契合法家思想,如《管子》中的数章。《管子》名义上由齐国改革家管仲(公元前645年)所著,但实际上是在公元前四世纪至二世纪之间产生的[2]。另一部著作为《吕氏春秋》,《吕氏春秋》虽为杂家作品,但收录不少关于法家思想的篇章。(约公元前240年)。

不同时代的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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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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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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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大意是说“法律政令具有惩恶扬善、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维护统治秩序等作用。”

齐国稷下学派慎到:立天子君也。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23]

管子官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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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偏向利用行政垄断商业手段囤积财富。譬如,行政特许行业“官山海”,囤积居奇“以重射轻,以贱泄平”,对外采用重商主义经济战略。齐国在管仲治理下,以增加国库财富为目标,因为依管仲之见,一者,民众贫困可使社会太平安分(贫困就会以食为第一要务,确保执政者地位),二者,国家需要大量钱财以购置兵车打仗。[24]

战国秦汉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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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与东方诸国不同,西方几个诸侯国发展公有制奴隶制经济,并压制国内市场商业发展。

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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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改变了战国时代的秦国,因此常被誉为法家的首要代表人物。商鞅出身于魏国,但于秦国执政了大约二十年,期内彻底改变秦国[1]。商鞅变法的特点是实行中央集权、由政府管理经济、创建新的税收制度、实行度量衡(在当时非常重要)、加大扩军强军;而后世最强调的则是其实行的严酷刑法[1]

为实现中央集权,商鞅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衡。

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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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人物韩非(著《韩非子》)汇聚了儒、道、法的“法”、“术”、“势”三派思想,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韩非在儒家荀子的理论上,吸收了关于人性的简介,认为人是“性恶”,进而他认为这种性恶,不但对普通人,就连亲子间关系也是这种特质。韩非对道家老子老子》也有所研究,能运用老子的无为等思想阐发自己的想法。韩非研究了各种法家学说后,总结出“法”、“术”、“势”三者,缺一不可;主张君主必须配合运用此三者,并控制臣民的经济独立和人身自由,才能建立有效统治。[来源请求]

根据《史记》记载,韩非作为韩国公子,著书《韩非子》,因口吃、言语不流畅,未能当上官员,秦王政看了《韩非子》一书,极为赞赏,一心想要见韩非,韩非的同窗李斯当时是秦国大臣,设计迫其入秦国朝见,入秦后,韩非被李斯设局监禁,害死于狱中,故韩非一直没有能参与什么大政。

名家邓析也曾被列入法家,《四库全书》将其归入子部法家类,其首倡“刑名之论”,操“两可之说”,被视为玩弄巧辩之术,讲究逻辑哲学,“刑名不一”,采取混淆概念,寻找司法、行政的漏洞,是法家的对手,后代大多把他们列入名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它们作为伴生品,与主流法家一起推进了法家的发展。

从封建到专制中央集权和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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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李斯建立的郡县制君主独裁中央集权侵略战争为目标,高税收和重徭役

意识形态扫荡:先采用焚书坑儒消除过去的各种宗教哲学流派,之后上“行督责书”,汉武帝时代开始独尊儒术,形成“表儒内法”(或“儒家法家化”)的中国王朝特色国体。

考古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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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现的最早考古证据,为湖北省云梦县云梦楚王城大量出土的竹简——云梦秦简——和“封泥印”,记录了大量法条、判例、执行方法和执法经过,可能是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后流传过来的,说明那时奴隶制计划经济的国家形态。体现了秦汉时期的伍什连坐、奴隶制、“国家授田制”法条、法例。

商鞅变法土地制度问题:由于西汉的大儒董仲舒认为“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故中国学者坚持商鞅是私有化土地。而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明确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另一方面,《商君书》记载又与楚地的“秦律”竹间一致。

法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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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从未有组织或学派叫“法家”,而只是在西汉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命名“法家”。但往往所谓法家代表人物都由儒家培养出来。例如: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两位学生韩非子和李斯都被归类为法家。而孔子弟子、孔门十哲之一子夏在晋国西河地方办学,培养很多法家代表人物例如李克吴起等。

钱穆说:“魏文侯是先秦政治界一大怪杰。文侯实为春秋转变战国的一大关键。文侯手下有子贡弟子田子方子夏及其弟子李悝段干木,又曾子之子曾申的弟子吴起等。曾子、子游有子等在积弱的鲁国,只好讲些仪文小节的礼,幸亏得李悝、吴起等在魏从事政治活动,始将儒道发扬光大。故孔子死后,儒家形成鲁魏两派......法家乃是从儒家出来的。儒家在初时只讲礼,只讲政治活动,到后来曾子等人却退化来讲仪文小节。但传到魏国去的一派却仍然从事政治活动,遂把儒家原来的宗旨发扬光大。通常总认曾子、孟子一派为后来儒家的正宗,其实就儒家的本旨论,法家毋宁算是儒家的正宗,曾子孟子等在鲁国的一支反而是别派。”[25]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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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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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对法家的评价,多认为其将人性的灰暗面描述的太过刻薄,而忽略人性的光辉面。

荀子乃战国时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代表人物之一,提倡性恶论。荀子认为人与生俱来就想满足欲望,若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发生争执,因此主张人性生来是“恶”的,“其善者伪也”(伪,人为),须要“师化之法,礼义之道”,通过“注错习俗”、“化性起伪”对人的影响,才可以为善。

荀子弟子韩非李斯,变为法家重要人物,他们将儒家荀子重视的“礼”推进为“法”,以法制来威镇士大夫庶民韩非同时也吸取了道家黄老之术,归本于老子,讲究无为,理想为“君无为,法无不为”。

朱熹对法家之批判有二:

  • 一是只见刑名,“盖老氏之学浅于佛而其失亦浅,正如申韩之学浅于杨墨而其害亦浅”[26];“杨墨之害甚于申韩,佛老之害甚于杨墨,杨氏为我疑于仁,墨氏兼爱疑于义,申韩则浅陋”[27]
  • 二是惨核少恩,“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于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28]

近现代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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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认为:“儒家在初时只讲礼,只讲政治活动,到后来曾子等人却退化来讲仪文小节。但传到魏国去的一派却仍然从事政治活动,遂把儒家原来的宗旨发扬光大。通常总认曾子、孟子一派为后来儒家的正宗,其实就儒家的本旨论,法家毋宁算是儒家的正宗,曾子孟子等在鲁国的一支反而是别派。”[25]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则认为:“从西周转向秦朝,是中国另一次巨大的变局。在这次变局中,法家战胜儒家建立了秦制,之后,这种儒表法里的格局延续了两千多年”“新文化运动值得反思的一点正在于搞错了斗争的主要敌人,不应是“儒表”,而是“法里”。”[29],他还认为“当时没有重点批判法家是重大失误”[30]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刘泽华认为,法家思想中充斥着钳制言论自由、愚民弱民、极力维护君主独裁、重农抑商、限制人口流动、对外侵略等一系列与法西斯主义相通的因子[31]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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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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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Robert Eno. “Early Chinese Thought” Course Readings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02).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Pines, Yuri. Legalism in Chinese Philosophy. 2014-12-10 [2020-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25). 
  3. ^ K. K. Lee, 1975 p. 24. Legalist School and Legal Positivism,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2.
  4. ^ Yu-lan Fung 1948. p. 155. A Short History of Chinese Philosophy.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HZU0YKnpTH0C&pg=PA15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5.0 5.1 Herrlee G. Creel, 1974 p. 124. Shen Pu-Hai: A Secular Philosopher of Administration, 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Volume 1.
  6. ^ Edward L. Shaughnessy. China Empire and Civilization p26
  7. ^ 7.0 7.1 Lewis, Mark E., 1999, “Warring States: Political History,”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Origins of Civilization to 221 B.C., Michael Loewe and Edward L. Shaughnessy (e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87–650.
  8. ^ Jay L. Garfield, William Edelglass 2011, p. 59 The Oxford Handbook of World Philosophy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I0iMBtaSlHYC&pg=PA5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 Zhengyuan Fu, 1996 China's Legalists p. 4
  10. ^ Wagner, Donald B., 1993, Iron and Steel in Ancient China. Leiden: Brill.
  11. ^ Pines, Yuri, 2013, “Between Merit and Pedigre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Elevating the Worthy’ in pre-imperial China,” in: The Idea of Political Meritocracy: Confucian Politics in Contemporary Context, Daniel Bell and Li Chenyang (ed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1–202.
  12. ^ Pines, Yuri, "Legalism in Chinese Philosoph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4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1.2 Historical Context.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4/entries/chinese-legalis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3. ^ Pines, Yuri, 2000, “‘The One That Pervades the All’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The Origins of ‘The Great Unity’ Paradigm,” T’oung Pao 86 (4–5): 280–324.
  14. ^ David K Schneider May/June 2016 p. 20. China's New Legalism
  15. ^ Knoblox Xunzi 148
  16. ^ Creel 19 70. p.107. What Is Taoism?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5p6EBnx4_W0C&pg=PA10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7. ^ Chad Hansen, 1992 p. 359 A Daoist Theory of Chinese Thought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nzHmobC0ThsC&pg=PA35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8. ^ http://www.indiana.edu/~p374/Legalism.pdf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 Eno, Indiana University
  19. ^ Peng He 2014. p. 85. Chinese Lawmaking: From Non-communicative to Communicative. 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MXDABAAAQBAJ&pg=PA8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 ^ 张, 觉. 商君书校疏:张觉述作集.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 ISBN 9787513010931. 
  21. ^ 郑良树. 商鞅及其学派. 1987. 
  22. ^ Goldin, Paul R., 2013, “Han Fei and the Han Feizi,” in: Dao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Han Fei P. R. Goldin, (ed.), Dordrecht: Springer, 1–21.
  23. ^ 《慎子·威德篇》-公元前395年,慎到,赵国人
  24. ^ 《管子·国蓄》
  25. ^ 25.0 25.1 《从先秦学术思想变迁大势观测老子的年代》
  26. ^ 《朱子全书》. 第22册. 上海古籍出版社 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2: 第1958页. 
  27. ^ 朱熹. 《孟子精义》. 卷6. 
  28. ^ 《朱子全书》. 第20册. : 第656页. 
  29. ^ 秦晖:新文化运动,认错真正的敌人. [2021-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0). 
  30. ^ 秦晖《法家与秦制》
  31. ^ 刘泽华《先秦法家关于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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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

战国时期

代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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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类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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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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