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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規」方針中增補進「名從主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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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票主要對和「名從主人」有關的兩個討論議題進行表決。投票一是對是否支持將「名從主人」原則成為Wikipedia:命名常規裏一個「一般性的慣例」進行表決,投票二是對「名從主人」和「時間優先」、「常用名稱」兩原則有衝突時的優先性問題進行表決。由於投票二只有在投票一獲得通過時才具有意義,所以暫時只會開啟投票一的投票,在投票一結束後,將視投票結果來決定投票二的開啟與否。

發起投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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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從主人」原則雖然沒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規裡出現,但在解決命名爭議時,長期被維基人所引用,如首爾東南亞國家協會的命名爭議等。所以很有必要通過投票來確定是否應該將「名從主人」寫進Wikipedia:命名常規裡?
  2. 由於我們來自於不同的地區,各地的漢語存在差異,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規裡確定了解決這種名稱差異的一個原則:時間優先的規則,即選擇條目第一個重要版本採用的命名方式作為條目的主要命名方式。這條「時間優先」原則可以說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來自於不同地區的維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爭議。但「時間優先」原則和上面提到的「名從主人」原則有時會出現衝突,這樣的案例之前遇到過不少,解決的方式有討論有投票,達成的結果也各異,比如東南亞國家協會經討論之後採用了「名從主人」,而歐洲冠軍聯賽經初步的投票之後可能採用「時間優先」。所以很有必要就這兩條原則的優先性進行投票表決。
  3. Wikipedia:命名常規裡還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常用名稱」原則,即儘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見的名稱。該原則也會和「名從主人」出現衝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爾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漢城市議會通過決議,將「漢城」的中文名改為「首爾」,隨後的一段時間引發了該條目的命名爭議,一些意見認為,應該用「名從主人」原則,即使用「首爾」作為條目名;另一些意見認為,應該用「常用名稱」原則,即沿用當時最常用的名稱「漢城」。所以也很有必要就這兩條原則的優先性進行投票表決。
  4. 我們早前已經就上面幾個議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具體討論內容可以參見下面的「較早前的討論」一節。

較早前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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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討論已經結束,處理結果:進入投票階段。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由於近期對條目命名應該採用「名從主人」原則還是採用「時間優先」原則引發了很大的爭議,而這種爭議在之前也多次出現過,所以我認為很有必要發起是否對Wikipedia:命名常規進行增補的討論,而這個討論涉及了以下兩個要點的多個問題:

  1. 「名從主人」原則雖然沒有在Wikipedia:命名常規里出現,但在解決命名爭議時,長期被維基人所引用,如首爾東南亞國家協會的命名爭議等。所以很有必要討論一下,是否應該將「名從主人」寫進Wikipedia:命名常規里?應該怎麼定義「名從主人」?舉出一些合適的例子,和不合適的例子?
  2. 由於我們來自於不同的地區,各地的漢語存在差異,所以在Wikipedia:命名常規里確定了解決這種名稱差異的一個原則:時間優先的規則,即選擇條目第一個重要版本採用的命名方式作為條目的主要命名方式。這條「時間優先」原則可以說起了非常好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來自於不同地區的維基人因命名而引起的爭議。但「時間優先」原則和上面提到的「名從主人」原則有時會出現衝突,這樣的案例之前遇到過不少,解決的方式有討論有投票,達成的結果也各異,比如東南亞國家協會經討論之後採用了「名從主人」,而歐洲冠軍聯賽經初步的投票之後可能採用「時間優先」。所以我們很有必要就這兩條原則的優先性進行討論,以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處理同類問題。—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8:59 (UTC)[回覆]
  3. 補充一點,Wikipedia:命名常規里還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常用名稱」原則,即儘量使用人或物最常見的名稱。該原則也會和「名從主人」出現衝突,最典型的例子是首爾的命名:2005年1月18日,漢城市議會通過決議,將「漢城」的中文名改為「首爾」,隨後的一段時間引發了該條目的命名爭議,一些意見認為,應該用「名從主人」原則,即使用「首爾」作為條目名;另一些意見認為,應該用「常用名稱」原則,即沿用當時最常用的名稱「漢城」。所以我也將增加一個「常用名稱」和「名從主人」的優先性的討論。—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37 (UTC)[回覆]

「名從主人」原則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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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是否支持「名從主人」原則成為Wikipedia:命名常規里一個「一般性的慣例」?(請注意,這不是一個投票,所以說明支持和反對的理由比單純的支持和反對更重要。)

  • (+)支持,「名從主人」原則合情合理,而且長期被維基人引用,已經成為維基里一個事實上的慣例,所以應該寫入Wikipedia:命名常規里。而由此引發的和「時間優先」原則的爭議,可以通過確立哪個原則更具有優先性來解決問題。—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7 (UTC)[回覆]
  • (+)支持,體現中立性,並且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可能的名稱權、智慧財產權問題。比如我們在條目用的是歐洲冠軍聯賽的標誌,根據的是國際智慧財產權法中常見的合理引用原則,但是如果卻在旁邊寫上完全不同於該賽事擁有者明確選定的名稱,實在涉嫌不合理的邊緣。—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覆]
  • (+)支持,維基只是用於描述事實,條目名稱也只是對所描述事物的標識。但名從主人可以減少爭議,特別在有多個常用名稱時。而且條目名稱採用名從主人並不會影響常用名稱或其它名稱的使用。
  • (+)支持,意見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6 (UTC)[回覆]

討論二:「名從主人」原則應該怎樣定義?

其實台灣/中華民國的問題才更加說明名從主人的重要性。根據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大陸慣官方是絕對不會使用中華民國四個字的,於是香港、新加坡等地基本也儘量避免。舉例來說,比如立法院行政院等,在台灣地區以外基本都是稱「台灣XX院」,那是不是如果我按照常用建立了類似條目之後,我們維基就可以無視實際上這些機構的門口清清楚楚寫著「中華民國XXX院」呢?馬英九在大陸最常見的頭銜是「台灣領導人」,是不是也可以取代「中華民國總統」?—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0:06 (UTC)[回覆]
沒問題,我認為兩種都可以,既然兩種說法都有人在說的話。維基又不是政治機構,沒必要為這種命名而粗心,只要能提出來源就行。如果連台灣本身都不這樣叫當然不行。--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0:56 (UTC)[回覆]
確認一下,台灣領導人 和 中華民國總統 都可以作為該主體的條目名?只看誰先建立?—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5日 (日) 11:16 (UTC)[回覆]
在香港,「xx領導人」不一定指國家或地區的元首啊。中共就有超過兩個領導人吧。YunHuBuXi 2008年10月5日 (日) 13:04 (UTC)[回覆]
確實不明確,但是這是中宣部正式文件規定的,即台灣省市級的機構和職位可以保留,比如台北市長。但是國家級形式的名稱必須更改,如中華民國政府稱「台灣當局」,總統稱「台灣領導人」,立法委員稱「知名人士」。-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6 (UTC)[回覆]

討論三:適合使用「名從主人」原則來命名的情況有哪些?

  • 我認為應該使用的情況包括:
  1. 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東南亞國家協會微軟
  2. 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等,如果擁有這些事物的機構、組織、公司或個人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百事可樂
  3. 國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該國或該地的政府或其上級政府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首爾
  4. 人物,如果其個人發表的作品,或其認可的中文官方資料中出現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譯名的,以該中文姓名或譯名來命名。—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覆]

討論四:不適合使用「名從主人」原則來命名的情況有哪些?

  • 我認為以下情況不完全適用「名從主人」原則,但具參考作用: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隸屬的機構、組織、公司的中文資料中出現他的中文姓名或譯名的,「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19:56 (UTC)[回覆]

「名從主人」和「時間優先」兩原則的優先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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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你支持的觀點下面發表你支持該觀點的理由)

觀點一:「時間優先」原則應該優先過「名從主人」原則

觀點二:「名從主人」原則應該優先過「時間優先」原則

  • (+)支持 體現維基的中立性和客觀性,符合任何嚴謹的百科全書應該具備的精神。時間優先或者先到先得是我們用戶間妥協,是為了減少爭議、緩解維基內部矛盾的不得已的手段,本身有相當的偶然性隨機性。將一個偶然性原則,置於客觀嚴謹的規則之上,示之於幾千幾萬並不編輯維基但是閱讀維基的用戶,輕則是授人以笑柄,重則直接影響中文維基的形象與聲望。—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3 (UTC)[回覆]
  • (+)支持 意見同上。—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5 (UTC)[回覆]

「名從主人」和「常用名稱」兩原則的優先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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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你支持的觀點下面發表你支持該觀點的理由)

觀點一:「常用名稱」原則應該優先過「名從主人」原則

觀點二:「名從主人」原則應該優先過「常用名稱」原則

其它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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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討論活像是硬性地推銷名從主人,我可以提出不能將名從主人加進方針嗎?請給我這個選擇,我同意名從主人仍為指引,但不同意加入方針。而且看標題於是就能跳過常用性的問題了?無論是中文與原文,或是常用事物命名,都提到常用性的重要,我的提意是常用與從主並列,因兩者皆為正確命名原則,故兩者有爭議時用先到先得。這比照像從主的人名討論一樣,常用的人名可優於人物的原名,可用xxx,原名xxx。若事物命名中事物的譯名為常用,亦可比照此一做法。這是我的意見,其實已沒甚麼可補充的,但討論若繼續偏離或者陷入某一單面的意見當中被當作制定哪一條的硬推銷,漠視程度及此,我也並無話可言了,只好離席抗議此一討論。--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4日 (六) 19:15 (UTC)[回覆]

首先,「名從主人」現在不是指引,而且什麼都不是,只是一個沒成文的慣例而已。而且由於Wikipedia:命名常規是方針,而不是指引,所以沒辦法單單把「名從主人」變成一個指引。或者如果你有辦法,請指出。其次,你可以選擇不把「名從主人」加進方針里,只要參與「討論一」的討論並給反對意見就可以了。最後,你提出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放到上面的討論中去,整個討論的議題也是開放的,目前只是為了討論有效率,所以做了一些特定的選項。—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0:19 (UTC)[回覆]
治癒系的小琛兒,我剛才嘗試把你的意見「常用與從主並列,兩者有爭議時用先到先得」做成選項放到上面去,但後來發覺你的意見有問題,比如:1、首爾在2005年1月18日之後的一段時間的命名爭議,如果用「常用名稱」原則的話,應該用「漢城」,如果用「名從主人」原則的話,應該用「首爾」,兩者出現爭議了,按「時間優先」解決,那自然是老名字「漢城」了,出現這種現象會很尷尬,公司、組織、城市,甚至國家把名字改了,我們仍然只能用老名字。2、假如一個新加坡的公司,大陸和香港都譯為A,台灣譯為B,新加坡譯為C,一個台灣維基人用B先建立,官方中文網站用C,而因為大陸和香港兩個地區都用A,所以最常用的為A,這時,你會發覺當「名從主人」的C和「常用名稱」的A出現爭議時,用「時間優先」原則,居然變成了完全解決不了爭議的B。—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4日 (六) 21:14 (UTC)[回覆]
經詳細考慮,我是有條件支持。
  • (+)支持常用名稱與名從主人同為方針,但是僅同為名命常規中符合命名的做法,互不優於對方(所以上述觀點一和觀點二我都不支持的,兩者應僅為命符命名常規的一項參考,不應一項優於另一項)。
  • (-)反對名從主人優於常用名稱,維基百科並非甚麼政府或甚麼官方組織的宣傳工具,不是政治組織亦不是傳媒,且常用名稱應為事物的正確名稱,否則這才真正違反中立性(因為常用名稱必可提出多於兩項參考資料支持)。
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先到先得解決問題。
  • (+)支持若事物有多個常用稱謂,才可應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若僅有一個常用稱謂則應應用該名稱。
  • (-)反對先到先得不能應用於非常用事物名稱中。
而且,「常用事物名稱」是可檢討的,並非一天常用永遠常用。例如漢城易名首爾問題上,其他媒介我不清楚,我自己是書報界工作的,我幾乎可說紙媒體在三個月內已幾乎將漢城都改為首爾或首爾(漢城)(尤其旅遊書,即使再版的都易名不用漢城了),漢城可以說是在極短時間內由常用名稱變得不再常用,這個常用是可客觀得出的。但是歐洲聯賽冠軍杯則不然,即使官方已易名,但是明顯的是體育界的紙媒體並未全面跟隨,在現在這個時點,兩個名字都屬於普遍性的。不過這並不是完全不能檢討,若有一天其中一個名稱更廣泛被使用時則可取代另一名稱,我們亦應注意不能急於編輯,尤其在新事物出現時,它的重要性和認受性都不明的時候,並不應該急於修改。相反若一旦被廣泛採用後,則應使用常用事物命名而修正。實際上這個方法並不僅能應用於事物之中,人物亦然。
回應長夜無風的例子2,由於B並非常譯亦非官譯,不符合命名常規,應予修改,「時間判定」僅判定符合命名常規之譯名,依從先行修正的人的譯名就行。而事實上,常譯更應考慮其絕對廣泛性,並非1+1>1即常譯,若果大陸與香港對A的認識甚少,甚至根本不應用A,而台灣則絕大多數人在應用B中,則B仍是最常用譯名而可以保留,相反若其廣泛性仍處於模糊狀態,應該保留,等到事態明朗化後再行修改。也正好回應例子1,為甚麼處於尷尬位置,那必定是因為絕大多數人已用最常用的譯名中,不然必不處於尷尬位置。--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2:14 (UTC)[回覆]
那我就以「首爾」為例,你去看看Talk:首爾/存檔,這個你認為三個月內紙媒體就已經由「漢城」改稱為「首爾」的條目,它的命名爭議在維基上從2005年一直持續到2007年。我們分析一下原因可以知道,雖然三個月內主要媒體已經改名了,但在民間,漢城至少接近兩年仍比首爾常用。可以看出,「常用名稱」原則根據兩種不同的方法判定其常用性又分化為兩個原則:「媒體常用名稱」原則和「民間常用名稱」原則。然後我們來看看這幾種判斷辦法的效率性吧,如果使用「名從主人」原則的話,2005年1月18日我們就可以即時改名,如果使用「媒體常用名稱」原則要在三個月之後才能夠改名,如果使用「民間常用名稱」原則要在兩年後才能夠改名。這還是因為韓國政府通過大規模宣傳後所得到的結果。
我們看看一些普通知名度的事物吧,比如「萊斯銀行」,1995年「萊斯銀行」與「TSB」合併成為「萊斯TSB」。現在已經13年過去了,結果怎樣?「萊斯銀行」在google上的搜索結果有51,200項,「萊斯TSB」只有382項新華網鳳凰網中國新聞網在上個月新聞中仍在使用該銀行的舊名「萊斯銀行」。那麼我們翻譯en:Lloyds TSB的時候,是不是仍然要根據其常用性,命名為「萊斯銀行 (1995年-)」?
回到歐洲冠軍聯賽,說實話的,我從小也是聽「歐洲冠軍杯」長大的,一樣懷有很深的感情,但我們看看歐洲足聯的官方網站的介紹,就可以知道,早在1992/93賽季就已經改稱為歐洲冠軍聯賽了。只不過現在大陸的媒體已經跟著官方的名稱逐步改了過來,而香港的媒體一直沿用舊稱而已。那麼又出來一個問題了,一個名稱官方已經更名了,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所有地區的傳媒都變成常用名稱,才能在維基上更名呢?那要等多少年?歐洲冠軍聯賽可等了16年了。—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07:23 (UTC)[回覆]
很明顯你在提出你的觀點時,已經不是在提出應循名從主人的理據,而是在問如果不名從主人怎麼辦,怎樣才能扭轉說法可名從主人。抱歉這我實在幫不到你,我始終認為常用名稱是可以用的,而且亦方便搜尋,要不要我每個條目都先去找官方網頁確認過名稱再上來看?而且亦不便於撰寫,而且亦提醒了我一點,為撰寫內容方便這次的提案即使通過亦只可用在條目命名,內文用NoteTA請不要把內文的常用名稱一併修改。
而實際上民間常用是韓國民間常用還是中國民間常用了?而且這些民間常用又能不能提出可靠來源?
萊斯銀行一例,正突顯了常用亦名的重要性,若你認為萊斯銀行 (1995年-)不妥,則必會翻譯為萊斯TBS,若有人起條目名為萊斯銀行 (1995年-),則必有人認為萊斯銀行名稱為符合常用。注意我要說的是常用名稱與官方名稱為對等而非常用絕優於官方,你並不用急著擔心你以後起名時必須用常譯而不能用從主。因為我的提議是只要合符命名常規即可自由使用。
最近我在撰寫的條目就已經夠我煩了,官方網頁和說明書都是機器翻譯,即使是中文官網但內容幾乎是完全不能用的,這種情況又應如何,仍然因為是官方而跟隨官方使用機器翻譯?不可能。當然這是題外話。--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09:37 (UTC)[回覆]
拿萊斯銀行來說,我認為應該用「萊斯TBS」,不管報道是否全部用萊斯銀行的舊稱。個人覺得如果有政治問題,比如台灣與中華民國;或者沾點邊,比如首爾與漢城,可以大家拿來討論;但這種和政治不沾邊的,我個人覺得應該立即使用官方名稱。比如萊斯銀行,比如歐冠。官方改名字有時候是有它的用意的,比如豐田幾次給他的車改名;但是不管有沒有,你怎麼能不尊重他們自己對自己的稱呼呢?<---意氣用事,僅供參考—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5日 (日) 11:44 (UTC)[回覆]
啊,對了,說到這裏我又發現另一問題。是不是一旦名從主人就連NoteTA都不行了?因為我的意思是基於外觀都不影響,NoteTA過後實際上每個地域的人都只會看到自己常見的名稱,例如這次事件國內官網的譯名還是正常在大陸簡體中顯示,而港澳繁體中也正常顯示為常譯,外觀完全不受影響仍為讓地區常見譯名,而僅有「編輯上」的命名爭議。因為我真的再多次提到這種討論沒營養是因為既不利於編輯亦不利於撰寫,如果我手上一堆某個地區出版書籍資料而要我必須再去中國大陸、台灣、港澳、新加坡四地搜尋有沒有官方譯名再確認的話,那是怎麼樣費事的編輯?直接NoteTA不可必須移動再NoteTA,而這種移動動作又不影響閱讀,那移動的用意是?--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2:09 (UTC)[回覆]
第一,據我所知現在沒有人提出任何與NoteTA相關的更改或變動,顯然一切照舊。第二,任何人編寫顯然不必參考各地譯名或資料,但是如果其他用戶加入其它譯名或者發現了正式譯名,顯然該用戶沒有拒絕接受的充分理由。—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05 (UTC)[回覆]
Wikipedia:命名常規是對條目名的命名規範,對正文沒有約束性,在首段只要說明官方名稱是什麼、各地區的常用名稱是什麼,然後正文怎麼用或者加地區用詞轉換都不會給讀者帶來困惑了。採用「名從主人」原則的最大用意是尊重別人對自己事物的命名,而不要強加名字給他們,或執意沿用他們的舊名。還有維基百科和傳統百科全書相比,其中一個優點在於它的知識更新的實時性,採用「名從主人」原則可以體現這個優點,而採用「常用名稱」原則,可能需要過幾個月、幾年或十幾年才能使別人宣稱更改的名字獲得更新。—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5日 (日) 12:50 (UTC)[回覆]
但是就結果而言,因為地區轉換詞會轉換標題,所以好像做不到你想要的效果,除非禁用NoteTA對標題轉換。不過這樣做的話倒不如不轉換好了還要分四個地區中文來做甚麼?時間原則本就能解決了四地不同譯名而產生移動戰的麻煩,官方名稱與常用名稱對等地位,問題仍然是解決了。相反為甚麼必須做個多餘動作(即使移了,看到的名稱也完全跟沒移一樣)移到官方名稱?還是今後一定要移一移到官方名稱來爽一爽?即使原文大於官方中譯,要不要移一移到官方中譯然後NoteTA全部轉回原文?做這種多餘事不如花點時間在條目上吧?--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5日 (日) 16:50 (UTC)[回覆]
你說的問題應該要問那些人有什麼充份理由不接受官方命名而要使用NoteTA轉換成自己喜歡或習慣的譯名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0:04 (UTC)[回覆]
比較傾向於About123的意見。名從主人與常用名之間應該平等對待。而關於那個足球條目的問題,重點是不同地區用詞之間的移動戰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6日 (一) 03:58 (UTC)[回覆]
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如果只以數量多寡來衡量某名詞的「常用性」,而不考慮是否合於情理法,如何能賦予這種「粗糙的常用性」與「名從主人」平等的地位?--百楽兎 2008年10月6日 (一) 05:17 (UTC)[回覆]
其實常用的名稱沒合法性的話,是不是現在可以打電話去報警投訴報館把「歐洲冠軍聯賽」惡意並意圖竄改為「歐洲聯賽冠軍杯」,碌奪官方命名權?為甚麼南韓不去把那些繼續叫首爾為漢城的人逮捕,而去花錢宣傳新名字首爾?到底常用名字哪裏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呢?有案例可循嗎?--122.100.177.86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16 (UTC)[回覆]
名稱權與警方有什麼關係?連 public law 和 private law 都搞不清楚。—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7:58 (UTC)[回覆]
既然可以用,也就是合法了。名稱權是具效律效力名稱之命名,維基百科又不是政府組織,條目亦不是具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件、刊獻,根本不涉及名稱權。--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27 (UTC)[回覆]
警方不參與就是合法?如果有人欠你一百塊錢不還,警方也不會參與,但是這並不合法。不妨先學習一點基本法律常識,再來討論什麼「案例」「法律效力」吧。還有,維基條目當然是法律強制力的範圍內的,比如「合理引用」規則。上面已經說了,使用正式名稱叫「歐洲冠軍聯賽」的賽事的標誌,然後又使用完全不同於正式名稱的文字標題的話,就是有不合理的嫌疑。—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2 (UTC)[回覆]
另外合法不代表可用吧...呵呵。總不能把死亡筆記挪到L月生死戀抑或人間小冊子,雖然後者也合法——準確地說前者在大陸反而不合法XD—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09:57 (UTC)[回覆]
咦?怎麼扯到ACG了?為甚麼有官方肯定的中譯「華音」不用,偏偏要用常用名字Kanon?--122.100.131.1 (留言) 2008年10月6日 (一) 10:53 (UTC)[回覆]
我不知道有這回事,這個官方肯定在哪裡?如果來源確實我覺得應該用的。—小烈 (找我?) 2008年10月6日 (一) 11:52 (UTC)[回覆]
台灣新聞局要求所有進口影片必須有中文譯名,而在討論區求譯名,最後結果是「華音」,但拿出來賣的名稱仍是Kanon[1]。據Wikipedia: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指導建議#譯名命名規則和前例,不需更改。—Eky- 2008年10月6日 (一) 12:21 (UTC)[回覆]
(:)回應百樂兔:不是所有的「常用」都具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地位,雖然不是所有都合情理法,不過還是有,你也認了吧?還是你要收回去改「所有的常用都不合情理法」,我再讓你說一次。事實上我在一直以來的討論都發現,很多人害怕條目不跟官方名稱,但是並不反對使用NoteTA轉換地區用詞,好像是怕有人會明知道官方不那樣叫就故意把條目開其他名字一樣。事實上並不會,相反其實絕大多數事物的官方名稱都正好是常用名稱,例外的事例非常少,但亦正因為非常少,既然有其常用性,大家都那麼叫時,為甚麼那麼寫?說到這裏還真的有文言文味道。另外還沒解決的問題其實是維基的編輯應合符知名度和顯著性,一個仍未知其知名度的名稱就放上去條目,真的跟幫主人去宣傳沒分別,維基百科並不是宣傳工具。
(:)回應小烈:實際上ACG維基群可能是一個好例子。雖然現時Wikipedia:日本動漫遊戲條目指導建議#譯名命名規則中是訂明通用譯名(常用譯名)優於官方譯名,然而ACG條目仍然是大多數使用官方譯名,尤其在有中文版遊戲的條目時,並沒有發生大量通用而非官方譯名問題。一般來說,特別是一個已註冊的品牌,若該事物具有知名度,其名稱必會逐漸通用,這是很自然的事,並沒有想像中的難,只是我們不應該急於編輯而已。
關於名稱權,恕我法律知識太淺薄,這個我只知道用在人名上,並未知道用在事物上是怎麼回事。用在人名上時,除非我干及你在法律上的名義,或者故意利用你的名字(尤其知名人士),否則並不會構成犯名稱權。即使你將陳乙東叫巴士阿叔,也並不會犯名稱權,這只是一個別稱而已,沒理由不允許別人叫你的別稱。
關於命名權,這在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倒是有例可循。然而我倒想問問,如果我們不把條目修改就干犯命名權,那麼維基百科現在有沒有管理員和行政員在保證維基百科的條目合法呢?屋崙-阿拉米達體育館的命名權,網絡協會只買了10年,已沒了麥卡菲體育館的命名權,他的名字回到了屋崙-阿拉米達縣上,誰去保維護我們每一個條目命名都合法呢?,又廣大的港澳傳媒天天在犯法,到底他們真的犯法嗎?還是常用名稱(可作為事物的別稱,人名而言就是暱稱)其實也被官方默認接受呢?
我個人的讓步是:官方名稱和常用名稱同等互不優先。但可加上提示說明建議在已有官方名稱,或命名權擁有人名稱時,應以官方名稱或命名權擁有人為主。而以前的條目亦不應溯舊,但是在條目名稱已變得不再常用時仍可檢討改為現在常用的名字。實際上爭議的確正如書生所言,是地區轉換問題而已,事實上允許使用NoteTA的話,並不影響版面上的閱讀,實在應避免多餘的移動。最後我希望再提一次的是,實際上大多數的官方名稱並不會被常用名稱取代,大多數官方名稱都是常用名稱,相反官方名稱和常用名稱並用是一個清淅指出事物在不同地區上均活用的例子,否則維基並不需要四種中文轉換。
說到這裏,我想我要說的也差不多了。因為質詢維基人幾乎都是幾個人,而且觀點也差不太多,為了陷入LOOP,我想大概應該是一個時候,讓更多的維基人冷靜思考並作出決定的時候,並不是說我以下就不理任何問題,但沒有新問題的話,我想我大概不想再LOOP回答了,畢竟繼續像在為闡述觀點而浪費時間不是好事,既然我已表達觀點,似乎不應再花太多時間在游說上,而應更多的放在百科條目上。無論結果如何,我也真的希望早日達成共識。--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6日 (一) 18:49 (UTC)[回覆]
條目內容會更新,條目名也會更新,這才是理所當然,身為傳播媒體之一的維基百科哪有不能隨時更新、不應溯舊的充足理由。在官方命名決定前,任一地區的常用譯名都是平等地位,此時才適用先到先得。而在官方決定了名稱之後,各地常用譯名充其量在內文裡說明就夠了,為何要以「常用性」拒絕官方命名、拒絕更新條目名?原本「先到先得」只是為了解決各地用語差異而設的折衷之策,現在卻被上綱成各地用語可優於官方命名的理由。官方命名也要和各地譯名先到先得,這豈不是把官方地位降為地方?說來說去,不願接受官方命名的原因還是出於「我們不喜歡」、「我們不習慣」這種心理背景吧。--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02:35 (UTC)[回覆]
常用應該是第一位的。維基百科不應當用來正名,維基百科應當反映普遍的認知,這在條目名稱上也同樣。當一個官方名稱成為常用後,才應該改變條目名稱,以反映大眾的共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7日 (二) 09:33 (UTC)[回覆]
現在是既官方又常用的名稱,某些人仍然要以先到先得為理由用其它名稱取代。我認為: 官方+常用 > 一切其它名稱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0:50 (UTC)[回覆]
完全(-)反對以常用為第一位的意見,不過我也不想再說什麼了 。--百楽兎 2008年10月7日 (二) 15:31 (UTC)[回覆]

我覺得現在的討論意義不大。好像沒人同意「名從主人」或者「常用」完全優於另一個原則;而要是兩個原則平等的話,不也就是等於說命名常規像現在一樣缺乏指引?要是名從主人,大家去看看里斯本條約中英聯合聲明的官方名稱是什麼;要是以最常用性,那麼恐怕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到中國(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的概念已經一樣),而ACG的「魔炮」也應該取代某動畫……到最後,我想——這個討論也不過會是不了了之,不得不像現在這樣「先到先得」,然後再個別條目作個別討論了。—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4:20 (UTC)[回覆]

「中英聯合聲明」的官方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但是作為聲明的主人,PRC政府和UK政府,它們自己就在使用「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這種簡稱。而且這是簡便的稱呼、聲明的主體在使用的簡便稱呼。所以仍然是名從主人。Mickey (留言) 2008年10月12日 (日) 10:31 (UTC)[回覆]
某程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該是「當代中國」,至少我們在數朝代時,不會中國中國中國中國,而是明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少確實是有區別於中國的。例如我問你「中國歷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我想你想到的應該不會是一樣的東西吧?一般這樣說的話前者是上下五千年歷史,而後者是上下六十年歷史。而魔炮,既用來指代動畫,也用來指代某主角,還可以指代主角的某招式,要消歧義麼?而實際上,你應該不會找到可靠的參考資料去支持魔砲這個字代表某動畫,如果魔砲這個詞已普及到真的可以找到參考資料的話(甚麼像nice boat一樣連某遊戲的官方都認了),有何不可?問題是一般FANS之間的稱呼實際上並不太可能找到參考資料支持的。--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5:28 (UTC)[回覆]
每個國家都會有其「歷朝歷代」,但是印象中好像只有「中國」那麼特殊分開三個條目來寫。印度沒有古代歷史嗎?古代的印度和現在的印度共和國為什麼不分開來寫?除了中國之外,每個主權國家的條目都會上溯到其實際控制領土的史前時代的,但是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條目這麼神奇……如果認為現在的共和國也是中國的一個朝代,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條目應該像明朝清朝的條目那樣寫法,將中國作為像日本美國這樣的國家條目來寫啊。至於那些動畫的名稱,權當笑話說說—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5:40 (UTC)[回覆]
事實上現在不是哪樣寫嗎?中國是作為國家來寫,中國人民共和國則作為當代中國,一個國家的時代與統治政權來寫。--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覆]

什麼時候變成討論「名從主人」和「常用」的比較了??現在的對陣雙方是 (i) 名從主人+常用 (ii) 先到先得+常用。常用不常用在這裡根本就不是問題,不要混淆了話題。- 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08 (UTC)[回覆]

好像轉話題的人只有你一個。先到先得本來是用以解決有多個常用名稱時,應使用哪一個的原則。如果從主與從主外的常用為平等,那麼可以比照原本的先到先得原則解決問題。若以從主為原則,則是不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所以實質上問題是在說:我們要用從主原則解決多個常用名稱問題(但無官方譯名的外文事物則無法解決問題,只能保留原文名稱,使很多條目名稱都非中文),還是沿用先到先得解決問題(由於從主原則只作為與常用同等的合符常規原則,因此可比照常用名稱一樣解決問題)。--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1 (UTC)[回覆]

常用就是禍亂的根源,有誰不同意這個判斷?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0月7日 (二) 16:27 (UTC)[回覆]

剛好相反吧,從主優先才是禍亂的根源。從主優先的話,常用中文名稱和先到先得均無法使用,大量非中文條目湧現(為了從主而使用原文),也無法解決多個名稱時引起的爭議(還沒有人提到主人誰屬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但從主與常用並用時則不會有這些問題出現,常用中文名稱和先到先得仍可解決問題。
又陷入LOOP了,似乎沒人想翻前文看。我還是少說一點。--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0月7日 (二) 16:49 (UTC)[回覆]
「從主」≠「使用原文」,你誤解了。--百楽兎 2008年10月8日 (三) 03:27 (UTC)[回覆]
確實是明顯的偷換概念。「歐洲冠軍聯賽」是非中文?這是該主體的中文正式名稱。有什麼理由不將其用作主條目名?—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8日 (三) 06:47 (UTC)[回覆]

投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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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討論已經結束,處理結果:投票議題已獲得通過。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投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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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時間由2008年10月31日 (五) 09:26 (UTC)開始,至2008年11月14日 (五) 09:26 (UTC)結束,共14天時間。

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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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者至少需為自動確認用戶,即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 在投票區中投下「支持」或「反對」票來表明你的意向,並附上簽名。
  • 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10票以下視為無效。
  • 投票結束後,如果該投票的支持票占總有效票的比例等於或超過70%,該投票的議題即獲得通過。

投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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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名從主人」原則成為Wikipedia:命名常規里一個「一般性的慣例」?

「名從主人」原則的定義:如果一個條目所描述的主體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裡有出現到該事物的中文名稱的,一般使用該中文名稱。
疑問解釋一:如果僅僅是「投票一」被通過,那麼「名從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規眾多慣例中的其中一個,假使一個名稱符合「名從主人」,它也不一定會成為最終的條目名,因為Wikipedia:命名常規裡面還有其它的慣例,比如「時間優先」、「常用原則」等。而解決「名從主人」和「時間優先」、「常用原則」的優先性問題,將在投票二里表決,目前暫不考慮。
疑問解釋二:以下是對適用和不適用「名從主人」原則的一些具體舉例,大家如有想到別的,也可以添加進來。
適合使用「名從主人」原則來命名的情況有哪些?
  1. 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東南亞國家協會微軟
  2. 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等,如果擁有這些事物的機構、組織、公司或個人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百事可樂
  3. 國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該國或該地的政府或其上級政府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首爾
  4. 人物,如果其個人發表的作品,或其認可的中文官方資料中出現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譯名的,以該中文姓名或譯名來命名,如陸克文
在命名時「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有哪些?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隸屬的機構、組織、公司的中文資料中出現他的中文姓名或譯名的,「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
  2. 一個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韓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資料出現該事物的日文漢字、越南文漢字和韓文漢字等專有的名稱,「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如「橫浜市」、「広島大學」、「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漢字的翻譯原則請參見Wikipedia:日語專有名詞的中譯原則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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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09:59 (UTC)[回覆]
  2. (+)支持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04 (UTC)[回覆]
  3.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0 (UTC)[回覆]
  4. (+)支持--百楽兎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1 (UTC)[回覆]
  5. (+)支持Ben.MQЖ留言Ж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16 (UTC)[回覆]
  6. (+)支持小周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35 (UTC)[回覆]
  7. (+)支持YunHuBuXi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42 (UTC)[回覆]
  8. (+)支持雞蛋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10 (UTC)[回覆]
  9. (+)支持Quarty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20 (UTC)[回覆]
  10. (+)支持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3:27 (UTC)[回覆]
  11. (+)支持RalfX2008年10月31日 (五) 14:27 (UTC)[回覆]
  12. (+)支持—-孫學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6:27 (UTC)[回覆]
  13.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1日 (六) 01:26 (UTC)[回覆]
  14. (+)支持窗簾布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06:40 (UTC)[回覆]
  15. (+)支持--Jimmy Xu578·+ 2008年11月1日 (六) 08:59 (UTC)[回覆]
  16. (+)支持:很自然的一個規則,但我覺得使用日文漢字、越文漢字和韓文漢字的名稱亦應作為外文處理,除非官方已定有專門的中文譯名。—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11月1日 (六) 15:33 (UTC)[回覆]
    已將這條添加進不適合使用「名從主人」的情況中去。—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2日 (日) 05:01 (UTC)[回覆]
  17. (+)支持--A5879146 (留言) 2008年11月3日 (一) 01:47 (UTC)[回覆]
  18. (+)支持:所以「名從主人」是指根據主人認可的稱呼而定名。只要不要違反中立性。--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08年11月3日 (一) 15:53 (UTC)[回覆]
  19. (+)支持盜號木馬(對話) 2008年11月3日 (一) 16:43 (UTC)[回覆]
  20. (+)支持阿斯特·納羅 (留言) 2008年11月4日 (二) 02:01 (UTC)[回覆]
    差不多全部沒有付意見,現要求將沒有提出意見的支持票刪去—Jacky~TALK 2008年11月8日 (六) 06:25 (UTC)[回覆]
    並不是全部投票頁的沒有意見的支持票都無效,可參見以下幾個投票頁: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Wikipedia:投票/優良條目重審和特色條目重審機制改革方案等。而Wikipedia:特色條目候選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的沒有意見的支持票無效,是因為最近剛剛投票通過了相關的規則,但有效範圍就那幾個特色和優良評選的頁面,對其它投票頁面不具有效力。—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28 (UTC)[回覆]
  21.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10:42 (UTC)[回覆]
  22. (+)支持—請問名從主人問題是否考慮繁簡用字?例如1956年以前逝世的中國人,若名從主人就表示不應用簡化字命名條目。--Jusjih (留言) 2008年11月9日 (日) 22:25 (UTC)[回覆]
    那是不是楷體字出現以前逝世的中國人就要用小篆、隸書、甲骨文?漢字書寫形態因為各種原因而發生變化是再正常不過的事,難道你認為從倉頡到20世紀之前中國人寫的都是現在所謂的「繁體字」「正體字」?—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0日 (一) 08:56 (UTC)[回覆]
    閣下如此說貌似又要挑起簡繁之爭,不過您舉例之前是否真正了解過秦篆,漢隸?可以說,從始皇統一文字起一直到簡化字出現,都是使用的繁體字,無論篆、隸、楷、行。而且,維基文庫也正是根據名從主人的原則,簡化字發布前的資料都是用繁體字書寫。—User:Wihwang
    請注意,不是我要挑起簡繁之爭,我是希望不要以現在的命名為藉口出現簡繁之爭。「歐洲足聯」或者「歐洲足聯」,「蘇軾」或者「蘇軾」都是符合名從主人的名稱。繁體字並不比簡體字「正統」、「權威」,就如同甲骨文並不比楷書正統、權威一樣。(有關簡繁字的問題,在相關頁面我有過不少觀點,你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如有必要可以再開討論。)—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2:04 (UTC)[回覆]
  23. (+)支持瓜皮仔Canton 2008年11月10日 (一) 05:55 (UTC)[回覆]
  24. (+)支持--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8年11月11日 (二) 06:37 (UTC)[回覆]
  25. (+)支持『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20 (UTC)[回覆]
  26. (+)支持--澤田弘樹Freely I Fly 2008年11月14日 (五) 03:04 (UTC)[回覆]
  27. (+)支持----yunner ~跟丫死磕~ 2008年11月14日 (五) 14:17 (UTC)[回覆]
  28. (+)支持——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6日 (日) 23:19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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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對,投票區未有為「名從主人」作出有效清晰的解釋,現時載列的定義不明不白,潛在一定危險。本人質疑,假如第一部份投票通過而第二部份投票不通過,後果可堪,而投票亦沒有說明第一部份投票結果會緊接在投票完結後實施,抑或在第二部份投票有結果後才實施。—ClitheringMMVIII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54 (UTC)[回覆]
    已從「較早前的討論」中搬過來了一些具體的舉例。另外,如果第一階段投票有結果,但第二階段投票沒有結果,那麼第一部分結果也將會寫入到Wikipedia:命名常規里去,但此時「名從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規眾多慣例中的其中一個,和「時間優先」、「常用原則」相比不具有優先性,個別出現衝突,個別討論解決吧。—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6:19 (UTC)[回覆]
  2. (-)反對,沒有定義日文漢字,以後的糾紛只會更多。-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8:48 (UTC)[回覆]
    已簡單的補充了和日文漢字有關的規則,而更詳細的規則已在Wikipedia:格式手冊 (日本相關條目)Wikipedia:日語專有名詞的中譯原則這兩個頁面裡作了規範。—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覆]
    這種沒有約束力,連管理員都可以視而不見的規範,有什麼用。-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4日 (五) 04:07 (UTC)[回覆]
  3. (-)反對,「名從主人」中的「主人」定義不明確,假如成為慣例,將會引起更多的爭議。— z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0:26 (UTC)[回覆]
    在「疑問解釋二」里列明了「主人」的一些例子,你可以查看一下,並看看還有什麼可以補充的。—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覆]
  4. (-)反對,感覺整個投票概念很混亂,例如上面提到維基確定了「時間優先」原則,且行之有效。但實際上命名常規中已列明「時間優先」並不具任何指導性,顯然維基到現在為止並沒真正確定「時間優先」原則,而「時間優先」原則被人濫用在維基已經不是新聞,又何來很好的解決問題?顯然此投票所述與現實有出入,概念很混亂,應該先進行討論,最後才進行投票,輕易進行投票會將命名常規越搞越亂。--真實事求是() 2008年11月6日 (四) 01:33 (UTC)[回覆]
    先到先得一直說過不是方針,只是在其它辦法都不能解決問題時維基社群的妥協辦法。但是現在事實是根本沒有所謂的其它辦法。據我所知至今為止所有挑戰先到先得的企圖全部失敗了,使之成為了被濫用的原則。名從主人,是其它辦法中最明顯、最符合中立性、最容易確定的辦法,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應該給予其正式地位,便於理順其與先到先得的關係。—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6日 (四) 06:53 (UTC)[回覆]
    亂,這裡的投票要確定「先到先得」與「名從主人」的關係,但問題是「先到先得」並非正式方針,「名從主人」又何必投票放入正式方針才能確定與「先到先得」的關係?完全沒有必要。現在的問題在於,命名常規完全亂成一團,維基的命名沒有規範可言,各說各話,我看應該全面的檢討命名常規,只是確定「名從主人」與「先到先得」及「常用名」的關係,是不夠的。--真實事求是()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46 (UTC)[回覆]
    已經進行了差不多一個月的討論,具體內容可參見「較早前的討論」。—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9:18 (UTC)[回覆]
    「先到先得」又非正式方針,若將「名從主人」與「先到先得」的關系列入正式方針則甚不合理,如此一來「先到先得」到底是什麼?半方針?若要如此我看還是先確定「先到先得」的方針地位。而且這裡的討論不全面,除了「先到先得」、「名從主人」、「常用名」外,其他還有「最不容易混淆」、「中立」、「原名」等,我看最好還是全面檢討命名常規,只檢討部分因素,有可能反而使命名常規更亂。--真實事求是() 2008年11月11日 (二) 13:46 (UTC)[回覆]
    (-)反對:不了解後來才追加的「日文漢字、越南文漢字和韓文漢字等的名稱不應作為中文名稱處理,除非該事物的官方中文資料中亦出現同樣的名稱。」意義,改投反對。--百楽兎 2008年11月8日 (六) 00:24 (UTC)[回覆]
    已在意見區里你提出的問題後面作了解釋,請查看。—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36 (UTC)[回覆]
  5. (-)反對不合理—Jacky~TALK 2008年11月8日 (六) 06:24 (UTC)[回覆]

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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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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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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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時間由2008年11月24日 (一) 19:09 (UTC)開始,至2008年12月8日 (一) 19:09 (UTC)結束,共14天時間。

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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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者至少需為自動確認用戶,即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 在「情況一」和「情況二」符合你看法的選項中投下支持票,並附上簽名。(每個用戶在一種情況下,只能投一個選項的支持票,不能同時投全部兩個選項的支持票。另外,無需投反對票,反對票將不計入結果。)
  • 每種情況的投票需要至少有10名合資格投票者投票方為有效,10票以下視為無效。
  • 投票結束後,如果該選項的支持票占兩個選項的總支持票的比例等於或超過60%,則該選項獲得通過。(設為60%,是因為採用選項制,對兩個選項都公平)

投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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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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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事物的名稱符合「名從主人」的命名原則,但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區皆不常用。

  • 選項1:採用符合「名從主人」命名原則的名稱。
  1. (+)支持----yunner ~找我算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3 (UTC)[回覆]
  2. (+)支持:投選項2的人必將製造爭端,將事實正確問題轉成政治正確問題。區域用語(政治正確)絕不該凌駕官方中文命名(事實正確),首爾Panasonic澤尻英龍華等皆屬此類,不再贅言。--百楽兎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17 (UTC)[回覆]
    • (!)意見,依首爾Panasonic澤尻英龍華目前的使用率而言,已經不屬於情況一,而是情況二或三了。另外,如果依這選項,雲升丘達新等符合情況一,但在所有中文地區幾乎是鮮為人知,如果成為條目名,是否會和所有中文地區的習慣脫節?我覺得,一個正式主人名剛出來時,如果各地都還沒有人跟進,維基百科最好保持觀望,只有在現實中有地方跟進,變成情況二或三之後,條目才跟著改名。畢竟,百科的功能是總結現有的知識,最好不要脫離現實的情況。—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4:39 (UTC)[回覆]
      • (:)回應:投選項2的意思就是代表「漢城改名為首爾時,中文維基百科要先觀望各華語區接不接受、常不常用」。前面在「投票一」中才確立的原則,現在「投票二」中竟然開始自相矛盾,我在維基上從未看過如此邏輯不一的投票。以「各地有沒有人跟進」作命名原則就是在做「政治正確」的判斷,而非基於「事實」,復以這種政治正確的判斷又將區域譯名的優先級重新置於官方命名之上,實在是中文維基史的一大奇譚。各主要維基計劃裡只有中文維基百科做如此規定,今後改名的事例依然會屢見不鮮,且看你們如何處理你們自己製造的爭議,你們將為中文維基的歷史負責。--百楽兎 2008年11月26日 (三) 01:21 (UTC)[回覆]
        • (!)意見,一個更名舉動如果行之有效,則必然會有使用者,反之,一個很少人使用的更名,可能該更名本身就是充滿爭議的,或者是沒有實行效力的。維基百科畢竟不是命名的決定者,它必須反映中文世界裡的實際使用情況,雖然它不能凌駕主人的意願,但它也不是任何待定官方的專屬。決定接受一個名字與否的,是現實里的中文世界使用者,而不是維基百科本身。
          比如「丘達新」雖然是他信真正的唯一中文名,但中文社會基本上很少使用,主人公也沒表示任何正名的意願,如果他信的條目名現在就被定為「丘達新」的話,反而會脫離實際情況。當然,如果已有地區大量使用,則另當別論。—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7日 (四) 14:14 (UTC)[回覆]
  3. (+)支持,人家愛叫什麼就叫什麼好了。除了對其他人的侮辱的名稱,都應該儘量尊重主人。--蒙人 ->敖包相會 2008年12月5日 (五) 22:27 (UTC)[回覆]
  4. (+)支持,人家叫什麼就是叫什麼,誰說我叫外號叫順口了就得讓別人改名?——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嗎? 2008年12月6日 (六) 04:21 (UTC)[回覆]
  5. (+)支持,百科的真實性還是要考慮吧,時間優先顯然和真實性無關。Zhoutystorm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4:38 (UTC)[回覆]
  • 選項2:不採用符合「名從主人」命名原則的名稱,而繼續採用「時間優先」命名原則確立的首個常用名稱。
  1. (+)支持,理由附於投票意見區。—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19:22 (UTC)[回覆]
  2. (+)支持,理由在投票意見區。—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29 (UTC)[回覆]
  3. 如果是白布飄揚所理解的意思,則(+)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32 (UTC)[回覆]
  4. (+)支持,完全不常用的名稱不適合作為百科條目名稱。但是我想說的是,至今幾乎沒有一個人能夠舉出一個長期存在的例子來(除了我說的可能歸入此類的洪森)。所以很可能這種情況僅出現在官方改名的時候,則百科落後一點,等該改名為各界所接受和官方所堅持之後再跟隨改名,是無可厚非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32 (UTC)[回覆]
  5. (+)支持:極贊同「『常用名稱」大於『名從主人』,然後才在多個『常用名稱』中選擇『時間優先』」。YunHuBuXi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11 (UTC)[回覆]
  6. (+)支持同白布飄揚。窗簾布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8:45 (UTC)[回覆]
  7. (+)支持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48 (UTC)[回覆]
  8. (+)支持,既然有常用名稱那麼還是考慮知名度吧。--Jimmy Xu578·+ 2008年11月25日 (二) 13:01 (UTC)[回覆]
  9.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4 (UTC)[回覆]
  10. (+)支持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9:36 (UTC)[回覆]
  11. (+)支持華德禹@陳克勤最無恥(找回良心?) 2008年11月26日 (三) 17:50 (UTC)[回覆]
  12. (+)支持『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09:24 (UTC)[回覆]
  13.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2月3日 (三) 11:03 (UTC)[回覆]
  14. (+)支持--獨語者向他開炮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覆]
  15. (+)支持--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2月8日 (一) 15:04 (UTC)[回覆]

情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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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事物的名稱符合「名從主人」的命名原則,但只在某一個或多個中文使用地區為常用,在其它的中文使用地區並不常用。(如:東南亞國家協會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歐洲冠軍聯賽

  • 選項1:採用符合「名從主人」命名原則的名稱。
  1. (+)支持,理由附於投票意見區。—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19:22 (UTC)[回覆]
  2. (+)支持----yunner ~找我算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3 (UTC)[回覆]
  3.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9 (UTC)[回覆]
  4. (+)支持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24日 (一) 21:22 (UTC)[回覆]
  5. (+)支持RalfX2008年11月25日 (二) 00:25 (UTC)[回覆]
  6. (+)支持驚鴻落羽 2008年11月25日 (二) 02:06 (UTC)[回覆]
  7. (+)支持--Jusjih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2:35 (UTC)[回覆]
  8. (+)支持理由見下--Johnson Lau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41 (UTC)[回覆]
  9. (+)支持符合中立性原則。—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34 (UTC)[回覆]
  10. (+)支持--Jimmy Xu578·+ 2008年11月25日 (二) 13:01 (UTC)[回覆]
  11. (+)支持。—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4 (UTC)[回覆]
  12. (+)支持,但只在極不合理者除外。-『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09:27 (UTC)[回覆]
  13. (+)支持--Teekkari (留言) 2008年12月3日 (三) 11:04 (UTC)[回覆]
  14. (+)支持Advisory (留言) 2008年12月4日 (四) 15:56 (UTC)[回覆]
  15. (+)支持--獨語者向他開炮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覆]
  16. (+)支持,人家愛叫什麼就叫什麼好了。除了對其他人的侮辱的名稱,都應該儘量尊重主人。--蒙人 ->敖包相會 2008年12月5日 (五) 22:27 (UTC)[回覆]
  17. (+)支持,同樓上,人家自我介紹「我叫XXX」了,你非得叫人家外號幹什麼?(儘管外號更有名)——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嗎? 2008年12月6日 (六) 04:19 (UTC)[回覆]
    你誤解了,我從沒聽過死物會自我介紹「我叫xxx」,這個投票的表決並不僅限於對人物名稱,而是所有事物名稱,包括公有事物。--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6日 (六) 04:45 (UTC)[回覆]
    UEFA說:我們這個組織的中文名字叫「歐洲足聯」。有些維基編者說:不行,你們叫「歐洲足協」,因為我們香港人這麼叫。UEFA又說:我們組織的這個比賽中文名字叫「歐洲冠軍聯賽」。有些維基編者說:不行,這個比賽叫「歐洲聯賽冠軍杯」,因為我們香港人這麼叫。—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8:16 (UTC)[回覆]
    我說的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擬人手法……嘿嘿~——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嗎? 2008年12月6日 (六) 11:00 (UTC)[回覆]
    很可惜選項2仍沒人支持,支持的人也劃票了。現在的想法只是:原本條目是甚麼就用甚麼(大前提是常用名稱,當有一天地區用詞已不用常時,可直接改名從主人,若開篇條目已經是名從主人就不用改)。而不是因為某地區要叫甚麼就叫甚麼(這個意見不存在)。即使UEFA說要叫「UEFA歐洲冠軍聯賽」,也不見得有人冠UEFA在前面。--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7日 (日) 06:37 (UTC)[回覆]
    又來偷換概念了,簡稱並不等於不是正式、官方名稱。「歐洲冠軍聯賽」,或者「UEFA歐洲冠軍聯賽」都是符合從主原則的名稱,都見於官方網站,只是詳簡不同而已。就如同「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聯合王國」「英國」都是正式、從主的名稱;同理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也都是從主的名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等等等等。只不過是「主人」在不同場合使用的名稱而已。—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7:30 (UTC)[回覆]
    連條目上都拒之不提的簡稱和全稱,鵝董鳥。122.100.164.139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8:39 (UTC)[回覆]
    英國英國駐華使領館德國 義大利 美國,哪個是全稱了?誰規定條目名一定要使用全稱的?港比樣。—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9:08 (UTC)[回覆]
    雖然條目名不是全稱,但條目內都有提到哪個是全稱和簡稱。122.100.214.77 (留言) 2008年12月8日 (一) 04:50 (UTC)[回覆]
    條目內請自行編輯,不是本討論和投票範圍。另注,香港還是特色條目,也沒有說明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歐洲冠軍聯賽什麼都不是,沒有面面俱到一點也不奇怪吧。—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8日 (一) 07:35 (UTC)[回覆]
  18. (+)支持--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2月8日 (一) 15:04 (UTC)[回覆]
  • 選項2:不採用符合「名從主人」命名原則的名稱,而繼續採用「時間優先」命名原則確立的首個常用名稱。

#(+)支持指示模糊不清,有誤導成份—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49 (UTC)[回覆]

  • 選項3: 需要具體個案分析,不應該全部採用選項1或選項2的要求。
  1. (+)支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36 (UTC)[回覆]
    • (!)意見:在投票開始後還能增加投票選項?個人認為此選項應無效;而且「需要具體個案分析」,就意味著繼續爭論,所有的人都會繼續「分析」東南亞國家協會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歐洲冠軍聯賽這些「個案」,如果能「分析」出原委來何苦設此投票?----yunner ~找我算帳~ 2008年11月25日 (二) 03:44 (UTC)[回覆]
    • (!)意見:每個條目都具體分析會產生無休止的紛爭,可能會導致條目被保護,不利於條目本身的內容擴充和更新。—驚鴻落羽 2008年11月25日 (二) 04:17 (UTC)[回覆]
    • (!)意見:方針需要具體個案分析等於無方針。見現有方針「使用最常用譯名」,實際上由於無法在每一個個案中確定「最常用」譯名,最後這完全成為一句空話廢話,最後的結果是先到先得獨大,維基到處有人占山為王。—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07:41 (UTC)[回覆]
      • 對不起,因為選項1和選項2我都不大同意,而且我又想發表看法,只好設立一個選項3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回覆]
      • (:)回應:閣下好像並未參加之前的討論,卻在投票開始後用私自增加選項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個人認為似乎非常不盡情理。敢問,在根本沒有共識的情況下,本人可以僅僅因為我又想發表看法而繼續私增選項麼?閣下發表看法的方式十分與眾不同,讓人高山仰止。再次表達個人意見,此選項應無效。----yunner ~找我算帳~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39 (UTC)[回覆]
        • (!)意見:請問強迫別人選一個兩個都不合意的選項是不是也不盡情理?我認為強行要投票者無稜兩可選從兩個都不合意的選項中選一個的投票,才是一個不可能達致共識的投票,我認為強逼社群去從兩個不合理選擇中選一個的這種投票亦應該無效,這個情況二的投票應無效或終止。--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56 (UTC)[回覆]
          • 可笑之至。現在選項一是引入一個新規則,選項二是保留原規則,哪裡有什麼兩個都不合意的情況?又有什麼強迫不強迫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7:12 (UTC)[回覆]
            • 喔?有兩個「名從主人」的名稱就採用時間原則啊?這有說跟沒說有甚麼分別?而又是誰在下面不斷說「先到先得」不是方針?原來先到先得不是方針但是在用喔?是你突然失憶,抑或我們要不要又多做一台戲,先表決「先到先得」是不是成為方針,再開這個投票喔?咦?這個投票又不合法了,唉,我看還是投票無效或者終止吧?反正從頭到尾,一直都沒有任何好的理由反駁「常用名稱」此一沿用而又方便編輯的方針。從討論到投票都不理會反對聲音發表自己的意見從頭到尾都沒有共識,沒有讓步,沒有認真討論過名從主人衍生的問題就是這個投票的特點,我必須指明這一特點,即使不幸一且名從主人成為方針,也方便此一存檔讓以後的人翻查,以便幾年、幾十年後有人推翻此一不合理方針之用。--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9:19 (UTC)[回覆]
              • 先到先得當然不是方針,只不過是原有的妥協方法。先到先得是中文維基命名方面最大的問題,經過多次爭議實際已經完全篡奪命名常規的正式方針地位(最常用名稱現在就是方針,可惜是個完全無法使用的假方針、空方針),這點我也至少已經說了一年。至於什麼不理會反對聲音,反對聲音說來說去就是你的聲音和某些自稱連漢字都看不懂的人士的聲音,而且多名討論者包括我在內都已經理會(否則你認為我現在在幹嗎?練習打字還是對牛彈琴?)。只不過你的反對得不到多數人的認可和支持而已。請注意,任何投票、討論幾乎必然會有反對,並不表示有反對就不能進行投票;相反如果沒有反對就根本不用投票了,直接按照共識更新方針不就好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21:34 (UTC)[回覆]
                • 很可惜至今你仍然在打官腔迴避問題,為何一直不回應不解決提出關於「名從主人」帶來的問題,反正一直在自說自話,只說「沒問題」或「不是問題」,問題就只在這裏,你回答問題就真的沒問題了,但你迴避問題就必遭反對(因為問題沒解決過),事實上只是這樣。--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1月27日 (四) 04:46 (UTC)[回覆]
                  • 很可惜至今你也沒有提出名從主人到底有什麼問題。難道你所謂的問題就是你那句「常用名稱通常都是常用的,這個爭議只在官方名稱也常用,而這個官方名稱與常用名稱不一時才會出現」?—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7日 (四) 08:16 (UTC)[回覆]
                    • 這問題已經說了無數次,你能說出這話足以證明你一直以來的視而不見。而且也已經在下面的意見欄中也再次重申了,然而也不用說你仍然會視而不見。在名從主人的意見中,除了上面百楽兎的意見是有認真地點出問題外,其他人都並未實質上提出問題或回應過問題點,而最多人的意見換句話說就是「若果不名從主人怎麼辦?」,始終不明白為何要不斷製造這些混亂和問題,以下仍繼續這種討論態度的話,我也只好沉默抗議了,話說太過旦別人一句都不理,實際也不知應該再說甚麼,雖然我跟百楽兎的意見不同,但是你們將為中文維基的歷史負責也是我給你們的贈言。--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1月27日 (四) 11:11 (UTC)[回覆]
  2. (+)支持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9:36 (UTC)[回覆]
  3. (+)支持,前兩個選項皆不合理,亦完全不合符中立原則。—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1月26日 (三) 16:20 (UTC)[回覆]
    選項3的意思就是,有時候可能需要名從主人,有時候可能需要時間優先(其實我覺得不應該簡單叫做時間優先,而是應該以各地區最常用的名稱前提下的時間優先)。因此需要個案分析,不能完全非此即彼。另外我覺得情況二總體上來說屬於少數情況,為少數情況訂立一個通用性的規定恐怕很難適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8日 (五) 08:26 (UTC)[回覆]
    實際上我一直以來只是反對任何情況下都名從主人而並不否定名從主人。而且即使方針真的立了,新共識通常仍可凌駕於舊的共識,即我們可以以達成新共識來為某個條目設下特例。然而問題在於並沒有任何從主的必要性,我們的條目大多數會從主,相反若果要一個從沒聽過從主名稱的人要在條目上用這個名稱,而又沒其他使用者懂得編輯這個條目時,顯然會使條目內容不準確以及強人所難,實質上用地區用詞轉換和重定向可解決的問題卻要多餘地做一次不必要的編輯,這是問題所在:因為情況並不適用於大多數條目。--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6:31 (UTC)[回覆]
    實際上,諸如歐洲冠軍聯賽相關這批條目中,有很多沒有按照名從主人原則。而且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還有用戶堅持反對使用此原則,不斷回退移動。所以最終才有將此共識正式化的必要。—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8:00 (UTC)[回覆]
    這並不是理由,由於地區用詞轉換和重定向都足以解決此類問題,因此並沒有由於個人喜好而將一個地區的常用用詞轉成另一個地區的常用用詞的必要。--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8:27 (UTC)[回覆]
    地區詞轉換無法轉換條目名、分類名。上次我已經說過,你有本事讓Category:歐洲冠軍聯賽在簡體和大陸簡體的情況下只顯示「歐洲冠軍聯賽」,而不出現任何其它地區非官方譯名,我就支持你。否則,就不要說用詞轉換可以解決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就無法解決。—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8:39 (UTC)[回覆]
    如果你把標題轉回去「歐洲聯賽冠軍杯」的話,我就給你示範!現在條目原名就是「歐洲冠軍聯賽」根本不用轉換……如果你不懂地區用詞轉換,可以參考其他條目的用詞轉換來寫,就是我自己寫的條目中也有成功轉換的例子可依,如:咲 -Saki-,唯獨香港繁體會與其他條目名稱及內文名稱不同,其他語言都能各自看到其地區名稱,重定向亦已解決不同名稱的重覆條目問題。至於分類名稱,的確分類名稱並不能轉換,而且現在還因為字詞轉換表簡繁轉換的錯誤轉換而搞得很多分類名稱一錯再錯,這已不是能單純立個方針就解決的問題。--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5日 (五) 19:17 (UTC)[回覆]
    看清楚,是Category:歐洲冠軍聯賽內的所有條目,不是歐洲冠軍聯賽這一個條目。既然地區用詞轉換不能解決分類問題,那換句話說就是在分類情況下任何一個條目只能有獨一無二的名稱。這種情況下,既然無法兼顧所有人,則就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設法判定唯一一個或者最合適,或者最準確,或者最規範,或者最具代表性,或者符合任何其它合理判斷的名稱。本來「最常用」是所有命名的大原則,但是實際在一些情況下不可用,因為根本無法判斷兩個常用名稱到底哪個是最常用。這種情況下,「名從主人」就是可用的原則。舉例來說,本來朝鮮也好,北韓也好,都是平等的譯名;但是朝鮮自己選擇了朝鮮,如果維基只能選一個名稱就應該用朝鮮,因為符合中立性。—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9:32 (UTC)[回覆]
    要轉換所有條目就更加簡單了,你只需要一個Template而已,你不懂還是可以參考有在使用這種Template的條目。唯一不能轉換的只有分類名稱,任何條目名稱都轉換得到,分類名稱本來就因為簡繁轉換問題而使一些字強制轉成繁體或簡體,名從主人完全解決不到這方面的問題,除非這個強制轉換被解除,這是在互動客棧/方針中表決中的提案,與這裏的票選完全沒有關係。最後在編輯上完全不尊重各個地區的編輯者,已經是談不上任何中立性的,這個提案並不合符中立性原則。--治癒系的小琛兒(探病去)(病歷表) 2008年12月6日 (六) 03:47 (UTC)[回覆]
  4. (+)支持完全未能接受「名從主人」這條規矩—Jacky~TALK 2008年12月1日 (一) 14:16 (UTC)[回覆]
  5. (+)支持該情況中的一個或多個首先就不能明確其影響範圍,怎樣界定這個範圍又會成為必須探討的情況。—七水來種草 2008年12月5日 (五) 01:16 (UTC)[回覆]
    中文維基慣例是分四個區域:大陸、港澳、台灣、新馬。—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07:31 (UTC)[回覆]
    我的意思不是指我不明確分類的內容,而是說一個或多個的或字就表明了影響範圍的大小不一,這樣的話就可能會出現需要具體分析的情況。—七水來種草 2008年12月5日 (五) 12:57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一個以上,即至少在一個中文大區常用。如果任何地區都不常用,不具備「名從主人」資格。—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15:17 (UTC)[回覆]
    (-)反對(!)意見此項通過將意味著新一輪口水戰、移動戰、編輯戰的開始,互助客棧/方針的另一次混亂。——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嗎? 2008年12月5日 (五) 14:31 (UTC)[回覆]
    (:)回應,請上面的投票用戶注意一下,在投票二的投票規則里有註明「反對票將不計入結果」。—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2月5日 (五) 18:49 (UTC)[回覆]
    哦,只是表示一下觀點,謝謝提醒。——你好!我是03!·找我有事嗎? 2008年12月6日 (六) 04:16 (UTC)[回覆]
  6. (+)支持ellery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00:53 (UTC)[回覆]

情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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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事物的名稱符合「名從主人」的命名原則,且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區皆為常用。(如:百事可樂微軟

  • 採用該名稱。(該種情況皆大歡喜,沒必要設選項了。)

投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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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見,我投票的基本原則是,兼顧「名從主人」和「常用名稱」原則,以「常用名稱」為優先。而「時間優先」原則因為主要目的是用來平衡不同地區的編者之間的內部矛盾,所以和以上兩原則有衝突時,我覺得應該為它們讓路。所以在情況一中,我選擇了選項2,因為考慮到我選擇選項一的話,將兼顧不了「常用名稱」原則,所以只好放棄「名從主人」原則。而在情況二中,我選擇了選項1,則因為如果該名稱是一個中文使用地區的常用名稱,那麼就已經兼顧到「常用名稱」原則,這時「時間優先」原則顯然應該讓路於「名從主人」原則。—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15 (UTC)[回覆]
  • (!)意見,概括來講,我的三個原則的優先級就是:「常用名稱」>「名從主人」>「時間優先」。—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1月24日 (一) 20:20 (UTC)[回覆]
  • (!)意見,「首爾」問題是否符合情況一?另外,是否應要求參與投票者針對兩種情況都要表態?----yunner ~找我算帳~ 2008年11月25日 (二) 01:13 (UTC)[回覆]

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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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情況一中,總有效支持票為20票,選項1的有效支持票為5票,選項2的有效支持票為15票。選項2的支持票占總支持票的75%,符合通過的條件。
  • 在情況二中,總有效支持票為24票,選項1的有效支持票為18票,選項2的有效支持票為0票,選項3的有效支持票為6票。選項1的支持票占總支持票的75%,符合通過的條件。—長夜無風(風過耳) 2008年12月16日 (二) 12:02 (UTC)[回覆]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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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搬到「wikipedia_talk: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規」方針中增補進「名從主人」的內容